1、关于主动披露,《海关稽查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此次《海关稽查条例》修改中,在原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中增加一款“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就是条例关于主动披露的具体规定。
2、为什么要增加主动披露的规定?
主动披露是近年来中国海关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改革措施,体现了“守法容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自海关总署启动试点以来,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被认为有利于形成海关监管水平提升、企业自律能力提高、社会共管良性循环的“三赢”局面。但是,试点过程中也反映出在认定标准、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等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此次条例修改,增加主动披露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突破性,为主动披露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立法支持。
3、主动披露的前期试点情况如何?
海关为提高监管效能,推动企业守法自律管理,探索建立“守法容错”的守法激励机制,已进行了多年的制度创新探索。2014年之前,这项工作称为“企业自律管理”试点,2014年11月6日,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建立‘主动披露’制度,企业主动报告违规问题或差错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自此以后,这项工作正式命名为“主动披露”试点。根据目前可以公开查询到的信息,至少有深圳、黄埔、厦门、宁波、南京、青岛、天津、大连等直属海关参与试点,而新稽查条例施行后,相信这项工作将在全国海关推开。
4、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主动披露?
目前,按照相关海关公布的试点办法,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主动披露:
5、企业应如何主动披露?
试点阶段的主动披露工作分为4个环节:企业自查并书面报告、海关受理、海关核实和海关处置。企业需填报《企业主动披露申请书》和《企业主动披露情况表》,同时提交能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海关稽查部门将采用检查企业文件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企业账簿单证、调取企业通关数据、征求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等方式对企业主动披露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6、企业主动披露问题将面临怎样的处理?
按照相关海关公布的试点办法,针对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海关将区分具体情形对企业作出处理:
7、海关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根据海关总署的试点规定,海关稽查通知前,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海关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8、减轻和从轻处罚的幅度如何掌握?
根据有关海关公布的办法,减轻处罚,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货物(物品)价值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货物(物品)价值2%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罚款。
9、为什么在新修改的稽查条例中没有不予处罚和减免税款滞纳金的规定?
在前期试点过程中,许多海关的稽查部门将不予处罚和减免税款滞纳金作为鼓励企业主动披露的重要优惠条件予以宣传,但在新修改的稽查条例中,针对主动披露仅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并没有不予处罚的规定,也没有减免税款滞纳金的规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海关对主动披露的企业、单位无权作出不予处罚或者减免税款滞纳金的处理。这就意味着之前的许诺随着新条例的正式施行将无法落实,企业在参与主动披露时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变化和相应的影响。另外,出于同样的原因,试点阶段对于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掌握标准也不可能原封不动地带入正式施行的过程中,必将作出一定的调整,企业也必须对此予以充分关注,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10、企业在参与主动披露时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问题的解释,我们知道,主动披露是一项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突破性的改革创新。考虑到试点阶段难免步子迈得过大,新稽查条例及时予以适当矫正,今后这一制度将在稽查条例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运作。因此,企业在参与主动披露时,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