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经营与管理人员专门学识或经验审定标准
{dy}条 中华民国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为审定信托业经营与管理人员专门学识或经验,特依据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业务管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订定本标准。
第二条 信托业经营与管理人员之专门学识或经验审定,应由其所属信托业者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三条 审定种类分为督导人员、管理人员暨业务人员三种。
第四条 督导人员暨管理人员申请审定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如下:
一、以参加信托业务相关课程提出申请者,检附参加课程之结业证书。
二、以教授信托相关课程提出申请者,检附学校或机构出具之授课证明或其它证明文件。
三、以参加信托业务专业测验合格申请者,检附其参加测验之合格证书。
第五条 业务人员申请审定者,应检附信托业务专业测验合格证明书。
第六条 申请文件有欠缺或不明者,本公会得限期要求该所属信托业者补正或说明,如逾期不为补正或说明者,本会得径予驳回。
第七条 经营与管理人员除信托专门学识或经验准则另有规定外,其参加课程及考试类别不得相互混用或替代。
第八条 信托业经营与管理人员如同时兼具第三条所载之二种以上身分时,应分别提出审定申请。
第九条 经本会审定符合信托专门学识或经验标准者,应依其申请类别予以登录并分别核发合格服务证。
第十条 合格服务证之申请、挂失、缴还、注销、变更应由其所属之信托业者统一向本会申请办理。其作业办法及收费标准由本会另订之。
第十一条 本标准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经财政部核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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