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实践和思考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近年来,我委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具体组织下,把握四大环节,积极协助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不断增强监督实效,较好的履行了监督职能,为芷江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注重学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举办监督法专题讲座。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乡镇人大工作会议上,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等进行培训。同时,督促政府部门就贯彻实施监督法开展学习培训。二是指导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人大代表小组组织人大代表学习。为保证学习不走过场,负责收集和整理学习资料,准备讲稿,回答疑难问题。三是坚持在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前,负责出题,把监督法的内容纳入考试范围,对拟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人大意识,提高了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坚持监督程序,确保监督到位。一是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建立监督制度。为建立监督制度,我委积极调查研究,到外县学习取经,充分发挥参谋作用,协助县人大常委会修订和制定了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作操作规程、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联系人大代表制度等制度,并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会纪会风的决定》。二是坚持监督工作“四个到位”,即调查研究到位、会议材料到位、审议发言到位、审议意见落实到位。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20天前,分管领导带领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人员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研。并要求报告单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我委初审。会议召开前7日,有关单位将定稿的报告打印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分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对所监督的事项有全面和及时的了解。开会时,我委积极发言,为出台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议意见积极发挥参谋作用。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后,坚持对相关审议意见的办理进行跟踪。在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报告进行无记名xx表决前,积极发言,客观介绍情况。对于整改不力的敢于说不。此举较好地保证了审议意见的落实到位。三是善于突出监督重点。每年精心选题,把监督重点放在行政执法、司法公正、旁听法院审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信访接待和交办等方面。如针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网吧管理等,建议县人大常委会重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对相关单位开展工作评议,并全程录播监督过程,在县电视台多次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对这些单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如2009年4月,县城管局的整改报告被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以后,我委从如何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着手,指导县城管局开展工作,提高了县城管局的工作效率,在当年底的怀化各县市区城管工作排位时,芷江排位第二。11月份,县人大常委会再次对县城管局的整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时,满意票为满票。我委始终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重点,举办了3次培训班,扎扎实实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自2008年以来,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59件,其中发现一件有问题,我委及时将有问题的文件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作了反馈,县人民政府对问题文件已作了修改。我委突出监督工作重点的做法,得到了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肯定,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服务工作大局,增强监督实效。一是同向合拍谋发展。近年来,坚持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工作大局,与县委同心、与县“一府两院”合力,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首要任务,紧紧抓住全县经济社会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重大问题,谋发展、助发展、促发展。按照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提出的审议一个议题、解决一些问题、促进一项工作的思路开展监督,既协助“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突破和解决难点问题,又维护了人民群众直接的、最根本的利益。二是立足共同目标多沟通。在坚持依法监督的基础上,非常注意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在每次会前的调研结束后,都及时把调研情况向“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反馈,同这些单位的领导一起分析、讨论,查找问题的原因,研究改进的对策,加快了一些问题的解决。三是关注民生促和谐。近年来,建议县人大常委会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列为监督重点,开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执法检查,开展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等单位的工作评议,听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物业小区管理、惠农政策落实等专项工作报告,今年,还将听取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敬老院建设、饮用水源保护等专项工作报告,从而有力地促进民生改善,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探寻应对措施,克服监督难题。一是签订执法责任状,减少监督滞后的影响。监督法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主要手段。这样的规定意味着“一府两院”工作在前,而人大常委会介入监督的时间滞后,在事情过去、形成定局或发现问题之后才实施监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事后监督”。这样的监督往往只能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当某一重大事项由于决策过程仓促而有违客观和民意时,很难得到及时纠正和补救。为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我委精心准备,为每年初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签订执法责任状做好准备。在签订执法责任状时,“一府两院”交纳押金。年终,分管领导带领我委对“一府两院”实行考核,总分在8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单位,89分以上至95分为合格单位,95分以上为先进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对合格单位和先进单位分别给予1500元、3000元的奖励。县人大常委会同“一府两院”签订执法责任状,对于避免事后监督带来的负面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充分运用工作评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措施,认真开展对条管单位的监督。条管单位如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担负着本行政区域社会管理的部分职能,履行着政府的职责,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因此,县人大常委会理应把这些机构的执法活动和工作范围纳入监督范畴。但实际中,由于这些单位的权力不是县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因而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对这些单位缺乏约束力,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提出的某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难有效落实,存在着对条管单位缺乏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为此,我委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对他们的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如近年来,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交警、工商、药监等部门的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在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将有关情况向他们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增加了这些单位的压力。之后,这些单位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人大代表的建议都落实得较好,平时工作配合较好。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前对普法工作不重视,不肯交纳普法经费,不愿购买普法书籍,2009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桂花同志带领我委的同志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督促,促进了该单位普法工作的开展。三是设立相关工作机构,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条件。自《监督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出台后,为解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缺专职工作人员、缺经费的问题,建议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配备了一名专干,今年,县财政安排了2万元的备案审查工作经费,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总之,通过克服监督中的困难,提高了监督实效,有力的促进了全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2010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