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ASTM F963 – 96a《2》 - 人在他乡的日志 ...

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 ASTM F963 – 96a《2》

2010-04-27 10:08:30 阅读7 评论0 字号:

 

3.1.1 可触性—能被在16CFR  1500.48及16CFR  1500.49规定的探头接触的任何玩具部分.探头的使用方法见16`R  1500.48(c).可触性探头的说明见图1.

3.1.1.1讨论—为两个年龄组的儿童提供了两个尺寸不同的探头.

3.1.2艺术材料—任何由制造商或重新包装商出售或提供的,适合于在制作任何媒介的视觉艺术或图画艺术品作品的任何阶段使用的物品. 该定义包括艺术品组成部件在内的物品,例如:油漆,油画布,墨水,蜡笔,粉笔,焊条,焊剂,纸,粘士,石头,线,布及照相胶片.

还包括与最终艺术制作紧密相关的物品,例如:刷子,刷净器,溶剂,陶瓷炉,丝网印刷,模具,模具制造材料及摄影用的显影剂.

3.1.3球—指设计成或打算用作掷,击,踢,滚,跌,反弹的任何球形,卵形或椭圆形物件.术语“球”包括任何通过绳,橡皮筋或类似绳拴系到玩具或物品上的球形,卵形,椭圆形物件.术语“球”还包括设计成或打算用作球的,由多个面边接成一个园球卵形或椭圆形的多边物体.术语“球”不包括{yj}性密封于弹子机,迷宫和类似外部容器内的骰子或球.如果根据16CFR  1500.53测试时,球不能从外部容器取走,则属于{yj}密封.

3.14 毛刺—由于材料切割或{zh1}加工得不平整而使玩具或零部件的边缘或结合处出现的粗糙部分.

3.15 绳索—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编织和捻搓的绳,粗绳,塑料纺织带,丝带及那些通常被称为线的纤维状材料.

3.16 卷曲边缘—邻近边的薄片部分被卷成弧形并与底片形成小于90度的边,如图2所示。

3.1.7发射装置—释放并推进一个弹射物的无生命系统。

3.1.8危险边缘—在玩具的正常使用或合理可预见的滥用时能产生不合理伤害的危险的可接触边缘。供应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金属和玻璃边缘如不能通过16 CFR 1500.49规定的锐边试验,则被定义为潜在危险边缘.非金属和玻璃的其他边缘在通常使用条件下经接触为锐利时,被定义为潜在的危险边缘.

3.1.9弹性—在以不低于20in.(510mm)/min.的测试速度被拉长至少10%后,能立即xx地回复到原来尺寸和形状的材料.

3.1.10斜薄边—材料在剪切或切割过程中产生的斜薄边(或厚度由中间的一边逐渐减小).

3.1.11溢料—在模具合箱的啮合部分溢出的过剩材料.

3.1.12折叠机构—由绞链,转轴,折叠或滑动部件组装的机构,在使用时能产生压,剪,挤或切割动作.

3.1.13危险—在正常使用时或由于合理可预见的滥用产生不合理的伤害或致病危险的任何玩具特性.

3.1.14折叠边缘—邻近边的薄片部分往薄片主体方向折叠大约180。,并与主体薄片平行而形成的边.如图3形所示.

3.1.15铰链线间隙—玩具的固定部分和沿转轴线或邻近转轴线的活动部分之间的距离.见图4的尺寸A

3.1.16脉冲噪音—噪音小平变动的{zd0}间隔大于1秒钟的噪音.

3.1.17搭接—一条与一平行表面部分重迭形成的搭接,但在整个重迭长度上并非所有的点都机械地结合在一起.如图5所示.

3.1.18乳胶汽球—由设计来可充注空气或气体的乳胶袋组成的任何玩具或装饰品.该术语不包括用于水上活动的可充气的儿童玩具,例如筏,小袖,泳圈或其它类似物件.

3.1.19弹子—由硬性材料构成的球体,例如:玻璃,玛瑙,大理石,或塑胶,用于各种儿童游戏中,一般做为玩物或标识,术语“弹子”不包括{yj}地封于玩具或游戏机内的弹子.弹子根据16CFR1500.53测试,如不能从玩具或游戏机内取出,则属于{yj}封闭.

3.1.20正常使用—按照玩具附有的说明进行使用的方式,由传统与习惯所决定的使用方式,或看到玩具后即明白的使用方式,

3.1.21儿童化妆品—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和将他们作为销售对象的物品,用于擦,洒或喷在身上,进入人体或以其他方式附着在身上,以达到清洁,美化,改善或增加魅力或改变形象的目的.

3.1.22危险—在正常使用或合理可预见的滥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伤害的可触性利尖.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jd0}如果不能通过16CFR1500.48中规定的利尖试验,则被认为是潜在的危险利尖

.3.1.23丝球—中心被夹住或固定和系住并整理成球形的一段或一束纤维.纱线或线条,也包括由填充材料做成的球形附件.

3.1.24主要展示面—指零售包装或容器,箱或自动售货机的展示面,即设计来对意欲购买的顾客是最显眼或最容易发现的侧面或表面.

3.1.25弹射物—由发射机构推进的物体,该发射机构在使用者的控制下能贮存和释放能量.

3.1.26危险突起—由于材料或/和结构的原因,儿童跌倒在上面会造成刺伤的突出物,对眼睛或/和嘴巴的刺伤不包括在本定义之内,这是由于通过产品设计不可能xx对身体这些部位的刺伤.

3.1.27保护帽或盖—附在潜在的危险边缘或突出物上以减小伤害的可能性的部件.

3.1.28保护头—附在弹射物撞击末端上的部件,当弹射物射到人体上时可{zd0}限度地减小伤害,同时也可防止弹射物撞击目标时对自身造成的伤害,提供使弹射物吸在目标上的方法(如吸杯)防止对无生命物体的损伤.

3.1.29合理的可预见滥用—儿童可能不按正常的使用方法使用玩具的情况.例如:故意拆散,跌落,或不按预定目的使用玩具.玩具的摸拟使用及滥用试验见16CFR1500.50,1500.51,1500.52及1500.53(不包括每部份© 节的,咬啮试验).

3.1.30刚性—根据测试方法D2240的{zx1}校订本进行测量时硬度超过70肖氏A级的材料.

3.1.31卷边的边缘—邻近边的薄片部分卷成一个弧形并与主体薄片形成一个90—120度角度的边,如图6所示.

3.1.32挤压玩具—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手握柔软玩具,通常装有发音部分,弯曲或挤压玩具迫使空气通过一开口能使发音部他产生声音,当放开后玩具能恢复到原始形状.

3.1.33玩具—任何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制造或销售的作为玩耍的物品.

3              安全要求

4.1材料质量—玩具可以用新的或复处理过的材料制成.如果使用复处理过的材料,必须将其精制以使其危险物含量符合4.3.1的要求.

4.2易燃性—玩具中使用的非纺织品(不包括纸)材料不能是易燃的,上述易燃定义按照xx有害物质条例(FHSA)16CFR1500.3©(6)(VI)的规定.为达到试验目的,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纺织物应符合16CFR 1610的要求.玩具易燃性的测试规程,即对16CFR  1500.44的说明,在附录A5中.

4.3毒性

4.3.1有毒物质—玩具或用于玩具的材料必须符合FHSA以及根据FHSA所颁布的有关规定.16CFR 1500.85中列出了不属FHSA规定的某些种类的玩具.上述有关规定对有毒的,腐蚀性的,刺激性的,敏化的,产生压力的,放射性的,易燃的和可燃性物质规定了限量.8.2为测定有毒物质含量的参考方法.应注意的是,有些州对有毒物质的规定可能比xx规定更严格.

4.3.2食品的制造和包装—与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制造与包装必须符合关于人类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和贮存的卫生操作条例21CFR 110.

4.3.3非直接食品添加剂—供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部件,如玩具炊具必须符合食品,xx和化妆品条例(FDCA)的有关要求.特别是21CFR 170—189

4.3.3.1供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部件的标签—由供与食品接触的部件组成的玩具,如玩具炊具和玩具餐具,必须根据5.8的要求贴上标签.

4.3.3.2陶瓷中铅镉含量—用来或可能盛放食品的陶瓷玩具部件,例如:陶瓷茶具必须符合FDCA中402(2) (c)和FDA产品合格方针导则中的有关要求.

4.3.4化妆品—玩具化妆品必须符合FDCA中代码为21CFR的有关要求.其中适用于化妆品的规定见21CFR700—740.对化妆品中色素的有关规定见21 CFR中73, 74, 81和82.

4.3.4.1另外,所有玩具化妆品必须符合本标准和FHSA条例的所有要求,但不包括16 CFR 1500. 81和50. 3 (b  (4  ( ii ).

4.3.4.2食品和xx管理局(FDA)的要求因此将作为对儿童用品现行规定的补充.

4.3.5油漆和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用于玩具的油漆和其它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必须符合根据消费者产品安全条例(CPSA)颁发的关于铅含量的规定16 CFR 1303.4.

4.3.5.1本规定禁止使用铅含量(计算成金属Pb)超过油漆总的非挥发性重量或干油漆膜重量的百分之零点零六(600ppm)的含铅或铅化物的油漆或类似的表面涂层.

4.3.5.2此外,表面涂层材料中锑 ,砷 ,钡 ,镉 ,铬 ,铅,汞和硒的化合物中可溶物质的金属含量与其固体(包括颜料和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重量的比不应超过表1所给出的相应数值.在将分析结果与表1中的值比较,确定符合性之前,应将它们根据8. 3 .4 .3中的测试方法进行调整.可溶性含量必须按照8 .3规定,通过溶解固体物质(包括颜料,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的干燥膜)进行测定.

               表1玩具材料中转移元素的{zg}可溶含量

                   单位:ppm(mg/kg)

元素|铅(P b)|砷(A s)|锑(S b )|钡(Ba  )|镉(C d )|铬(C r )|汞(H g )|硒(S e )

含量|  90   |   25  |   60   |  1000 |  75    |   60   | 60     |  500

4.3.6玩具化妆品,液体,糊剂,膏剂,凝胶和粉末—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玩具的化妆品和液体,凝胶及其它玩具上使用的流动有机物质由于清洁度不够,保质期污染引起的危险.本要求为上述物质在使用中不产生微生物降解的情况下就清洁度和承受长期保质或/和污染的能力制定标准.

4.3.6.1用于制造和填充玩具的水必须根据USP纯水的xx标准来制备.

    注1—小心:制备纯水有不同的方法,每一种方法都可能对最终产品造成不同程度污染.假如生产设备是合格和无菌的,那么通过蒸馏生产的纯水是无菌的.而另一方面,对离子交换柱和反相渗透仪要特别注意,因为它们为微生物污染制备系统和污染水流提供了场所.因此,需要经常进行检测,特别是当这些装置停止运转超过几小时后再使用时.

4.3.6.2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质的配方必须使上述物质在保质期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中不能产生微生物降解.

4.3.6.3对玩具上使用上述物质以及他们的组成成份的清洁度必须符合8.4.1.对防止微生物降解的配方必须根据8.4.2来评估.

4.3.7填充材料—填充玩具的松散填充料不能有来自昆虫,鸟,啮齿动物或其他动物寄生虫侵扰的不良材料,也不能有在良好操作规范中可能产生的污物,例如碎片和金属屑。确定不良材料的测试方法见“法定分析化学家协会的法定分析方法”的第16章。另外,无论是xx还是合成的纤维填充料都应满足”宾夕法尼亚洲关于填充玩具的容许量规定”的标题34,第47章,第47.317部分的要求.

4.3.8DEHP(DOP)—奶嘴,摇铃和咬圈DEHP不能有目的地含有2(2—乙基已基)邻苯二甲酸酯(也叫做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为了避免痕量DEHP(DOP)影响分析结果,当按照D3421进行测试时,在测试结果中可接受的含量{zg}可达到固体物质总量的百分之三.

4.4  电/热能

由额定电压120V的分流电路操作的玩具必须符合根据FHSA发表的16  CFR1505的要求.

4.5     脉冲噪音

在距玩具表25cm的任何位置测量时,玩具不能产生瞬间声级超过138分贝(20微牛顿/平方米)的脉冲噪音.声级测量必须采用16 CFR 1500.47规定的仪器.测量时玩具和仪器与墙壁,天花板或其它大型障碍物相距都必须至少为1米.玩具在按本标准8.5至8.10的规程进行试验后,其声级同样不能超过以上要求.玩具火药帽(TOY CAP)在按16 CFR 1500 . 47测试时,其声级水平不得超过138分贝,如果玩具火药帽(TOY CAP)在按上述方法进行测量时声级水平超过138分贝,必须按16 CFR 1500..86( a ) (6)要求有警告说明和给CPSC的通知.

4 . 6  小物件

     本条款的要求系为减少小物件对36个月以下儿童造成的摄入或吸入危险.

4.6.1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符合16 CFR 1501的要求.如何确定哪一类玩具要符合本要求,有关标准见16 CFR 1500 .50,1501和本标准附录A1中的部分内容.16 CFR 1501的部分章节指出,玩具(包括可移取,脱落的部件,或玩具碎片)在不受压力情况下不得小到能xx放入图7所示规定尺寸的圆筒内.在执行本条款时玩具碎片包括,  但不限于挤压溢料,塑料薄片,泡沫碎块或微小削屑或利屑.纸片,纤维,沙线,绒毛,橡皮筋和线则不在本要求范围之内.

4.6.1.1在按第八条款进行使用和滥用的前和后,这些要求也适用于确定小件的可接触性,比如小玩具和玩具部件,包括从玩具上掉下或移取的眼睛,发声部件,按钮,或小片.

4.6.1.2下列物品不受本要求限制:气球,书籍和其它纸制品;书写材料(蜡笔,粉笔,铅笔,钢笔);唱片;造型粘士及类似制品;指甲颜料,水彩颜料或其它颜料套具.所有不受管制的物品清单已列明于16 CFR 1501 .3.

4.6.1.3由成人组装的,在组装前含有潜在危险小件的玩具,应根据条款5.9标识.

4.6.2口动式玩具

     本条款要求涉及通过吹和吸反复开动的玩具,如发声器.用嘴开动的玩具如含有松动的物件,如口哨中的小球或插入件如发声器中的簧片,按本标准条款8.13的程序,当空气从吹口处快速交替吹入或吸入时,玩具内所含水量可置入图7所示圆筒的松动物件不得从中脱离.8.13程序也必须适用于能置入口中或被嘴盖住的空气出口处.

4.6.2.1              充气玩具内的小物件在充气或放气时不得从玩具上脱离.

4.6.3供至少3岁(36个月)但小于6岁(72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戏机,应符合16 CFR 1500. 19的要求.除纸打孔游戏机和类似的物品外,任何供至少3岁(36个月)但小于6岁(72个月)儿童使用并含有小物体的玩具和游戏机应根据5 .10.2要求标识.

4 .7   可接触利边

      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含潜在危险的利边.供成人组装前含有未经保护,有潜在危险的利边的玩具,必须应按5 . 9加贴标识

.4.7.1含潜在危险的金属利边和玻璃利边的定义见16 CFR 1500 .49.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按8.5至8.10的规定经过使用和滥用试验前或/和后应符合本要求.图9为利边测试仪.

4.7.2供48个月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含有的潜在危险的边缘如系玩具功能必需的部份,必须按5.2规定加贴警告标签.供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含有功能所需的可触及危险利边.

4.7.3金属玩具

     可触及的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能含危险的毛刺和斜薄边或者必须将金属边折叠,卷边,或形成螺旋边或用{yj}固定装置或涂层复盖.

注2       不管边缘用何方式处理,必须符合4.7.1的锐边技术要求.如果使用保护装置,上述装置按8.5至8.10的适用的程序进行测试后不能脱离.

4.7.4模塑玩具

       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角或模子接口处应无由毛刺和溢料产生的危险边缘,或者应被保护使危险边缘不外露.

4.7.5外露的螺栓和螺纹杆

       如果螺栓和螺纹杆的末端为触及,螺纹不能有外露的危险利边和毛刺,或者其端部必须由光滑的盖帽复盖,使危险的利边和毛刺不外露.这种保护盖帽不管在按8.7进行适用的冲击试验是否能跟平面相接触,都必须按8.10进行压缩试验.保护盖帽还必须经过8.9的拉力试验和8.8的扭力试验.

4.8       可触及利尖

玩具不得有因以下原因产生的可触及潜在危险利尖:玩具的结构,紧固不良的装配零件,如金属线.销,钉,U形钉;裁切不良的金属片;螺丝的毛刺,带毛刺的木件.供成人组装前可能含有潜在危险利尖的玩具必须按5.9加贴标识.

4.8.1潜在危险利尖定义见16 CFR1500 .48.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在按8.5至8.10的使用和滥用试验前或/和后应符合本要求.利尖测试仪见图10.

4.8.2供48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中可触及的有潜在危险的利尖如果是功能必需的,例如缝纫玩具中的针,必须按5.2规定加贴警告标签.供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功能性利尖.

4.8.3木材

      在按8.5至8.10适用程序进行测试前和后,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触用的表面和边缘不能毛刺.

4.9      突起

本要求涉及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中的潜在危险突起.本要求目的在于减少当儿童跌在刚性突起时可能产生皮肤刺伤的危险,例如未受保护的轴端,操作杆,装饰物.由于眼睛和嘴内部的极端敏感性,本要求没有也不准备对身体的这些部位提供保护.如果突起物显示产生刺伤的潜在危险,必须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例如将金属线末端弯曲或加上表面光滑的保护帽或盖以有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玩具按8.5至8.10试验的前后都必须符合本要求.

4.10钉和紧固件

      钉和紧固件不得产生锐尖,锐边,摄入或突起的危险.钉和紧固件的{jd0}不得突出以致能触及.用做轴的钉和紧固件的附加要求见4.14

4.11金属丝和杆件

      用在玩具内部的金属丝和相件,如果在使用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后可触及,其末端必须加以处理以避免存在潜在危险的{jd0}和毛刺,必须折弯或用光滑的保护帽或盖来保护.用在玩具中起增加刚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属丝或其它金属材料,如果可用适用的{zd0}外力弯曲60度角,按8.12进行试验时不能断裂而产生危险{jd0},边缘或突起危险,在元件(金属丝或杆)主轴距元件(金属丝或杆)与玩具主体交叉点的2±0.05in (50± 1.3mm)处,如果元件长度不足2in (50mm)时则在元件未端处垂直施加作用力,上述{zd0}作用力必须如下[误差 ±0.51 b(±0.02kg )]:

10          1b(45N)18个月或以下儿童的玩具.

15          1b(67N)18个月以上至96个月儿童的玩具.

4.12包装薄膜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由于薄的包装膜引起的窒息危险.用做玩具包装材料或玩具本身的软性塑料薄膜袋和软性塑料薄膜的额定厚度必须为0.00150 in (0.03810 mm )以上,但实际厚度{jd1}不能少于0.00125in  (0.03175 mm ).厚度的测定必须按试验方法D374中的方法C进行.本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4.12.1周边xx拉伸后,袋口周长小于14in(360 mm )的袋子.

4.12.2周边xx拉伸后,袋口周长为14in  (360 mm )或以上,袋长度和xx拉伸后的袋口周长总和小于23in (584 mm ).

4.12.3额定厚度小于0.00150 in (0.03810 mm )包裹玩具的收缩薄膜,一般当顾客打开包装时薄膜就被破坏

4.13绳和橡皮筋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减少可能由可触及的绳和橡皮筋引起的缠绕和勒伤危险.本要求适用于按8.5至8.10的使用和滥用试验的前后.

4.13.1玩具上的绳和橡皮筋

       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包括拖拉玩具,其要求见4.13.2)上含有或系有的绳和橡皮筋,在松驰状态承受51b(2.25kg )的重荷时测量,其{zd0}长度必须小于12in(305mm ).如果绳/橡皮筋或多段绳/橡皮筋可缠结或/和形成环状而与玩具的任何部位边接,包括在绳/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着件,在51b (2.25lg)的重力作用下,环的周长必须小于14in  (356mm  ).

4.13.1.1自缩拖拉绳

       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绳索牵引机构的可触及绳索,除直径为或小于1/16in  (2mm  )的单纤维绳外,在玩具固定于最易回缩的位置而绳索垂直悬挂并xx伸直时,施加21b(0.9kg )的重荷时的回缩距离不得超过1/4in (6mm ).直径为1/16in  (2mm )或以下的单纤维绳在按上述方法测试,在承受11b (0.45kg  )的重荷时不应回缩.

4.13.2拖拉玩具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拖拉玩具上长度超过12in  (300mm  )的绳和橡皮筋,不能有可能使绳子或橡皮筋缠绕成环状的珠子或其它附件

4.13.3飞行装置的绳和线

       系在用来玩耍的飞行装置上超过6ft  (1.8m )长的风筝绳和手牵线,在相对湿度不小于45%温度不超过75度F(24摄氏度)的条件下用高压电阻击穿表测量时,电阻值必须超过10Ω.cm.

4.14轮.轮胎和轮轴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xx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时小轮子或轮胎脱离可能引起的摄入危险(如4.6所述),以及玩具上在滥用时可能从玩具上脱落的轮子组合部件上的突起轮轴产生的划伤或刺伤危险.本要求必须用于供96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预先装配姨的和拆装的玩具的运输轮,本要求没有考虑小轮子和小轴产生的摄入危险,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的上述危险见4.6;对于拆装玩具,必须在顾客使用简单的家用工具或/和制造商提供的专用工具组组装好的状态下进行测试.按8.5至8.11进行使用和滥用试验后,轮子.轮胎或轴不能产生3.1.19.  3.1.21 和4.6.1分别规定的划伤,刺伤或摄入危险.

4.15折叠装置和铰链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xx用来承载儿童体重玩具中使用的折叠装置和铰链可能引起的压伤,划伤和夹伤的危险.如折叠机构或铰链的突然倒塌或意外活动而产生剪轧动作;两个铰链部件在铰链线上的间隙变化,以致在铰链某个而不是所有部位可让手指插入.本要求不涉及不能承载儿童重量的玩具卡车车身,运士机械和类玩具中门边或转轴或铰链部分间隙变化所产生的,一般人公认和熟悉的危险.在按8.5至8.10进行试验后玩具必须符合4.15.1和4.15.2规定的要求.玩具箱的要求见4.26.

4.15.1折叠装置

      供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的玩具家具和其它玩具,用其折叠装置,去架或撑杆来承载儿童重量或相应重量时,必须有安全制动装置或锁定装置以防止物件意外或突然的活动或倒塌,或者在物件突然活动或倒塌时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防止手指,手和脚趾被压伤或划伤.

4.15.2铰链线间隙

玩具上固定部分和重量超过1/21 b(0.2kg  )的活动部分在铰链线上有缝隙或间隙时,如果在铰链线上的可触及间隙可插入直径为3/16in  (5mm  )的圆杆,则在铰链线上的所有部位都必须可插入直径为1/2in  (13mm  )的圆杆.

4.16孔,间隙和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xx由于间隙变化可能产生的危险.玩具在按8.5至8.10进行试验后必须符合本要求.4.16.1至4.16.6列出的各个夹伤间隙的要求反映了可能出现的各种套入或夹伤的类型.

4.16.1活动部件间的可触及间隙

      本要求只涉及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活动件间的间隙,该间隙存在夹伤或压伤手指或其他人体部位的潜在危险.本要求包括但不局限于轮子和刚性轮的凹槽,护板或乘骑玩具轮子和底盘的径向间隙,或电动,发条,惯性驱动的玩具的驱动轮和其它部位.如果上述可触及间隙可插入直径为3/16in (5mm  )的圆杆,则必须可插入直径为1/2in  (13mm )的圆杆以防止手指夹入

4.16.2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金属片和其它刚性材料上可触及孔洞而引起夹住手指的危险(可能切断血液循环).(一般认为非圆形孔不会对夹住的手指产生切断血液循环的严重危险).厚度小于0.062in  (1.58mm  )的任何刚性材料上的可触及的圆形孔洞如果可插入直径为1/4in (6mm  )的圆杆,插入深度为3/8in  (10mm  )或以上,则必须也可插入直径1/2in  (13mm )的圆杆.

4.16.3链和皮带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伸入支承链的链节之间或滑轮和皮带之间而引起夹伤的危险.

4.16.3.1支承链

      供36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用来支承儿童重量的链,如悬挂座位或类似的室内装置,如果可触及而且在松驰状态时两个链节间可插入直径为0.19in  (5mm  )的圆杆,如图11,则必须加保护罩.

4.16.3.2乘骑玩具的链或皮带

      乘骑玩具上的动力传动链和皮带必须加保护罩.

4.16.4机构结构的不可触性

     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发条,电池,惯性或其它动力驱动机构不能有可触及的存在夹伤或划伤危险的部件.(对于圆洞的要求见4.16.2)

4.16.5发条钥匙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伸入钥匙与玩具主体的间隙而引夹伤或划伤的危险.本要求适用于使用发条钥匙的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这种发条钥匙在机械装置展开时旋转.本要求适用于其杆上连有平板并从刚性表面突出的钥匙,而不适用于使用扭力的圆形旋钥匙.如果钥匙爪形把手与玩具主体的间隙可插入直径为0.25in  (6mm  )的圆杆,在钥匙任何位置的间隙也必须可插入直径0.15 in (13mm  )的圆杆.对于本条款所涉及的钥匙,其爪形把手上不能有可插入直径为0.19in  (5mm  )圆杆的开口.

4.16.6盘式弹簧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或脚指被含弹簧的玩具夹伤或压伤.组成用来支承儿童重量的部件的盘式弹簧(压簧或拉簧),必须加保护罩以防止在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时可触及,下列情况之一除外:

4.16.6.1不能自由插入直径为0.12in  (3mm)的圆杆,或

4.16.6.2在弹簧先承受31 b(1.4 kg ),再承受701b (32kg  )重物的作用过程中的所有点上相邻两簧间可自由插入直径为0.25 in (6mm  )的圆杆.

4.17稳定性和超载要求

4.17.1乘骑玩具和座位的稳定性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容易倾到的玩具可能引起的意外危险.本要求考虑了儿童用腿起稳定作用并认识到儿童在倾斜状态时进行平衡调节的本能.4.17.2和4.17.3列举的要求必须用于以下种类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带有3个或以上负荷轮子的乘骑玩具,如各种车辆;乘骑活动玩具,如木马;有座位的固定玩具,如玩具家具.一般没有稳定基部的球形,筒状以及其它形状的骑乘玩具则不包括在本要求内.玩具按8.5至8.10进行试验后必须符合本要求.

4.17.2倾侧稳定性 

      本要求认为有两类可能发生的稳定性危险:一类是在骑乘玩具或座位上可用脚起稳定作用,另一类则是脚受封闭结构限制而不能起稳定作用.

4.17.2.1可用脚起稳定作用的倾侧稳定性

       对于其座位离地面的高度等于或小于表2所示使用年龄组中最小年龄对应高度的1/3以及儿童的脚在侧面的活动不受限制,因而可起稳定作用的乘骑玩具或座位,不需要进行侧倾稳定性试验.(表2数值代表以下两个数字中的较小值:( 1) 从1至5岁,包括5岁的每一个年龄组男孩的第5百分组分的身高和(2)从1至5岁,包括5岁的每一年龄组的女孩的第5百分组分的身高),对其座位离地面的高度大于表2所示使用年龄组中最小年龄对应高度的1/3,以及儿童的脚在侧面活动不受限制,因而可起稳定作用的乘骑玩具或座位,在按8.16进行试验时,不能倾倒.

              

 

 

表2  第5百分组分儿童身高(男孩或女孩数值中较小值)

     

 

 年龄(years)    身高(in)(cm)

 

        1       27(69.8)

        2       29(74.4)

        3       33(85.1)

        4       37(93.8)

        5       40(100.5)

4.17.2.2不能用脚起稳定作用的侧倾稳定性

       如果脚或/和腿的侧面活动受限性,如因玩具车侧面封闭,乘骑玩具或座位在按8.16规定(要将表面与水平面的倾斜角调成15度)进行实验时,不能翻倒.

4.17.3前后稳定性

     本要求涉及乘骑者在乘骑玩具上不能轻易用腿起稳定作用时前后方向的稳定性,凡4.17条款涉及的所有玩具,当加载模拟儿童体重的重荷时,在按8.16规定(要将表面与水平面的倾斜角调成15度)在斜坡上作向上和向吓试验时,不得向前或向后翻倒.骑乘玩具的稳定性试验不仅要在驾驶轮位于前方位置时,而且还要位于前偏右和偏左45度角进行.

4.17.4固定落地式玩具的稳定性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由于门,抽屉或其它可移动部分被位伸到{zd0}位置时玩具倾倒可能引起的危险.高度超过30 in (760 mm ).重量大于101b (4.5kg  )的固定落地式玩具,当其所有可移动部分被拉伸到{zd0}位置并面向下放置在倾斜10度的斜面上时不能翻倒.玩具按8.5至8.10进行试验后必须符合本要求.

4.17.5乘骑玩具和座位的超载要求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玩具由于不能承受超载负重而可能引起的意外危险.所有的乘骑玩具,用作座位的玩具,或设计用来支承儿童全部或部分体重的玩具,必须能承受加在座位上的或加在其它用来承受重荷的部件上的重荷而不倒塌以致造成危险的状况(倒塌而产生危险的状况包括:危险边缘或危险{jd0},和危险突起物的暴露,压伤或夹伤的危险,动力驱动装置暴露).这个载荷必须是表3中玩具使用年龄组的{zd0}年龄所对应重量的3倍.玩具按8.5至8.10试验后必须符合本要求.如果玩具示明的负载能力高于表3中的最小重量值,进行超载要求试验时必须使玩具符合上述负载能力.

             表3   第95百分组分儿童重量(男孩或女孩数值中较大值)

年龄          重量

 

1          28(12.6)

2          29(13.2)

3          42(18.9)

4          43(19.7)

5          50(22.6)

6          59(26.6)

7          69(31.2)

8          81(37.0)

9          89(40.4)

10          105(47.9)

11          121(55.0)

12          120(54.7)

13          140(63.6)

14          153(69.6)

4.18封闭的空间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儿童可能被困在如玩具冰箱类封闭式玩具的危险,以及防止如太空头盔类头部封闭式玩具,可能产生的窒息的危险.玩具在进行8.5至8.10的试验后必须符合4.18.1至4.18.3要求.玩具柜的要求见4.26.

4.18.1通风

      有门或盖且封闭边续空间大于1.1ft (0.03m立方 ),内部尺寸均为6in  (150mm立方)或以上的玩具,当将其放置在地板上任何位置,邻近以90度角边接以模拟房间角落的两个垂直表面时,应提供相距至少6in  (150mm  )的开口两个或以上使得总的不受阻碍的通风面积超过2in平方 (1300mm 平方 ).如果用一个固定隔板或杆(两个或以上)将边续空间隔开来,使{zd0}内部尺寸小于6in  (150mm  )以有效限制边间,则不需要通风区域.

4.18.2关闭4.18.1所要求的封闭空间的关闭件(如盖,盖板和门)不能配有自动锁紧装置.关闭件按下述方法进行处理时,必须能用10 1 bf (45N)或以上的力打开

4.18.2.1关闭件处于关闭位置,以垂直于关闭件平面的方向对准距关闭件几何中点1in (25mm  )范围内的任何地方由里向外对关闭件施加力.测力所使用的测力计,在10 1b (45N)时必须具有校正xx度 ±0.3 1b (0.1kg  ).测力计表盘标有的刻度其最小刻度值必须不超过0.2 1b (0.9N),而满刻度值不超过30 1b (130N).

4.18.3封闭头部的玩具

      用不可渗透材料制造的封闭头部的玩具,如太空头盔,必须装有不受阻碍的通风或以提供呼吸.通风区域必须最少含有两个孔,总的通风面积至少为2in  平方(1300mm  平方)且两个孔间至少相距6in  (15度 mm ).

4.19.仿制保护装置(如头盔,帽子和护目镜)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以下情况可能产生的危险,如护目镜或太空头盔由于制造材料损坏,或仿制保护装置类玩具如足球头盔和护垫的穿戴者将其作为真正的保护装置而不是玩具使用等.玩具按8.7.4至8.10进行试验后必须符合4.19.1和4.19.2的要求.

4.19.1眼睛的保护

     所有复盖面部的刚性玩具,如护目镜,太空盔或面罩,必须用耐冲击的材料制造,上述材料在按8.5至8.10进行试验前或后不会产生利边,利尖或能进入眼内的碎片.本条款适用于开有眼睛孔不开有眼睛孔物品.

4.19.2仿制安全保护装置的玩具(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头盔和运动头盔)和它们的包装必须按5.13要求加上清楚的标识,以警告购买者它们不是安全保护装置.

4.20弹射玩具

本要求涉及由弹射物发射玩具和这类玩具发射非专用弹射物而可能引起的某些但不是全部的潜在意外危险.传统玩具,如xx和标枪所固有的一些众所周知的危险则不包括在本要求内,发射装置以及弹射物按8.5至8.10和8.15中适用程序进行试验后必须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4.20.1本要求适用于通过发射装置发射自由飞行弹射物的玩具,上述弹射物的动能取决于玩具而不是使用者.

4.20.1.1供玩具发射的弹射物不能有任何利边,利尖或可置入图7所示圆筒的小部件.

4.20.1.2由玩具发射的刚性弹射物不能有半径小于0.08in (2mm)的尖头.

4.20.1.3由玩具发射物的动能超过0.08J(按8.15.1测试)的刚性弹射性物必须有弹性材料构成的冲击面.

4.20.1.4任何保护端必须(1)按8.8和8.9进行扭力和拉力试验时不从弹射物上脱离(2)如果保护端在扭力和拉力试验时在未达到规定的扭力或和拉力时就已脱离,不能用所提供的发射装置来发射该弹射物.另处,按8.15.4进行试验时,保护端射向固体物时不能产生或暴露危险的{jd0}和边缘.

4.20.1.5上述要求不能用于离开使用者就不能贮存能量的任何发射装置,或者用来推进玩具地面车辆沿一个轨边或其它表面行驶的任何发射装置,或者儿童不能接触到由其射出的弹射物的任何发射装置,如:弹子游戏机或弹球机.

4.20.2发射装置

      发射装置必须不能发射有潜在危险的,非专用的弹射物,如(未经使用者加工的)铅笔或卵石.

4.20.3任何箭都必须带有符合4.20.1.4要求的保护端.

4.21摇铃

     婴儿摇铃玩具应符合16CFR 1510规定的安全要求,摇铃测试仪见图12.位于测试仪中心的内腔.

4.21.1除了符合16 CFR 1510的要求以外,具有近似球形,半球形或圆形喇叭上端部的刚性摇铃的设计必须使其端部不能进入和通过图8所示补充测试器的整个孔洞深度.摇铃在只有自重作用和非压缩状态试验时必须符合本要求.本条款要求适用于按第8条款进行使用和滥用试验前后.

4.22橡皮奶嘴

婴儿奶嘴必须符合16 CFR 1511的安全要求,奶嘴测试器见图13.

4.22.1带橡皮奶头的奶嘴必须符合F1313标准规定的亚硝胺的含量,上述标准规定从一个标准生产批中抽取的一个奶头测试样品的三个等分试样中每一个试样的亚硝胺含量均不得超过10ppb  .此外,样品的亚硝胺总含量不能超过去20ppb

4.22.2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附带或一并销售的玩具奶嘴必须符合16 CFR 1511的要求;否则,其奶头长度不能超过0.63in  (16 mm )并符合本标准4.6.1(小部件)中的要求.上述长度必须从奶头与防护圈相接端至奶头未端测量而得.

4.23挤压玩具

本要求的目的是阐明与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挤压玩具有关的潜在阴塞危险.本要求适用于按第8条款进行使用和滥用试验前后.

4.23.1挤压玩具必须符合16 CFR 1510对摇铃规定的摇铃尺寸要求,摇铃测试仪见图12.挤压玩具在只有自重量作用和非压缩状态试验时必须符合本要求.

4.23.2此外,具有近似球形,半球形或圆形喇叭形端部的挤压玩具的设计必须使其端部不能进入和通过图8所示补充测试器的整个孔洞深度.挤压玩具在只有自重量作用和非压缩状态试验时必须符合本要求.

4.24出牙器和出牙玩具

       本要求的目的是阐明与出牙器有关的潜在阴塞危险.为执行本要求,出牙器被定义为:根据设计,结构使用说明或秘装文字或图解,或上述各项的组合,便能被一般人理解为主要用来xx婴儿出牙不适症状的物件.本要求适用于按第8部分进行使用和滥用试验前后.

4.24.1出牙器和出牙玩具应符合16 CFR 1510对婴儿摇铃的尺寸要求.摇铃测试仪见图12.出牙器在只有自重量作用和非压缩状态试验时必须符合本要求.

4.24.2此外,具有近似球形,半球形或圆形喇叭端部的出牙器和出牙玩具的设计必须使其端部不能进入和通过图8所示补充测试器孔洞的整个深度.出牙器在只自重量作用和非压缩状态试验时必须符合本要求.

4.24.3例外

      4.24.1和4.24.2不适用于由连接成环状的充液珠子或穿在柔软绳或线上的珠子组成的出牙玩具.

4.25供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玩具.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供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的玩具(参见4.13)引起的缠绕或窒息危险.

4.25.1伸出物

     按制造商的说明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的玩具不能有可能形成引起缠绕危险的伸出物.本要求适用按8.5至8.10进行使用和滥用试验的前后.设计导则见附录A4.

4.25.2童床上的活动装置玩具(MOBILES)

     童床上的活动装置玩具必须符合5.11所列安全标识要求和6.4使用说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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