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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总是和一定的包装联系在一起的。有些包装已成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中,包装更有其特殊的意义,是主要贸易条件之一。 按包装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可分为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方便使用、促进销售,并应符合销售地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方便储运和节省费用。 运输包装的类型 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一定都需要包装。随着运输装卸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大宗颗粒状或液态商品,如粮食、水泥、石油等,都采用散装方式,即直接装入运输工具内运送,配合机械化装卸工作,既降低了成本,又加快了速度。另外有一类可以自行成件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只需加以捆扎即可,这种方式称为裸装,如车辆、钢材、木材等。 但绝大多数商品,在长途运输过程中,需要进行运输包装,按其包装方式,可分成单件包装和集合包装。 单件包装,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常用的有箱、包、桶、袋、篓、罐等。 集合包装,是在单件包装的基础上,把若干单件组合成一件大包装。以适应港口机械化作业的要求。集合包装能更好地保护商品,提高装卸效率,节省运输费用。常见的集合包装方式有托盘、集装袋和集装箱。 在拼箱运输(也俗称散货,英文:LCL)种,考虑到比较多比较杂的货物集中在一起运输,所以拼箱的运输包装建议用托盘,欧洲标准托盘的尺寸:1.2 x 0.8m,并且建议{zh0}用免熏蒸托盘,这样在欧洲进口清关的时候可以方便些;而如果使用欧洲标准的托盘则可以节约可观的欧洲内陆转运费用。 –??
CHINA-PRO?GERMANY?GMBH是一家德国货代公司,?为国内同行和供货商提供欧洲目的港代理,欧洲货运代理服务,DDP,DDU服务,?进口清关,?拖车,?仓储,?拼箱,拆箱,?分拨转运,?到门服务等,?欢迎咨询.?不只德国,?欧盟各大港口我们都有合作融洽的大型拖车行,?物流仓储和报关行合作操作进口或转运货物.我们的特色服务之一是欧盟进口清关转运免交欧盟进口增值税服务。?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由于时差,?我们一般会在您发信息后的当天下午或者第二天上午回复您.?我们德国公司联系方式如下:?CHINA-PRO?GERMANY?GMBH, ?Add.:?Ilsahl?5,?24536?Neumuenster,?Germany,?Tel:?0049.4321.9649435,?Fax:?0049.4321.9649444,?QQ:?914387236,??SKYPE:?L_Z_LIN,?Email/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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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通加工的出现与现代生产方式有关,现代生产发展趋势之一是生产规模大型化、专业化,依靠单品种、大批量的生产方法。降低生产成本获取经济的高效益,这样就出现了生产相对集中的趋势。这种规模的大型化、生产的专业化程度越高,生产相对集中的程度也越高。生产的集中化进一步引起产、需之间的分离,产需分离的表现首先为人们认识的是空间、时间及人。即生产及消费不在同一个地点,而是有一定空间距离;生产及消费在时间上不能同步,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生产者及消费者不是处于一个封闭圈内,某些人生产的产品供给成千上万人消费,而某些人消费的产品又来自其他许多生产者。弥补上述分离的手段则是运输、储存及交换。 近年来,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现代生产引起的产需分离并不局限于上述三个方面,这种分离是深刻而广泛的。第四种重大的分离就是生产及需求在产品功能上分离。尽管“用户{dy}”等口号成了许多生产者的主导思想,但是,生产毕竟有生产的规律,尤其在强调大生产的工业化社会,大生产的特点之一便是“少品种、大批量、专业化”,产品的功能(规格、品种、性能)往往不能和消费需要密切衔接。弥补这一分离的方法,就是流通加工。所以,流通加工的诞生实际是现代生产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 2、流通加工不仅是大工业的产物,也是网络经济时代服务社会的产物。流通加工的出现与现代社会消费的个性化有关。消费的个性化和产品的标准化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使本来就存在的产需第四种形式的分离变得更严重。本来,弥补第四种分离可以采取增加一道生产工序或消费单位加工改制的方法,但在个性化问题十分突出之后,采取上述弥补措施将会使生产及生产管理复杂性及难度增加,按个性化生产的产品难以组织高效率、大批量流通。所以,在出现了消费个性化的新形势及新观念之后,就为流通加工开辟了道路。 3、流通加工的出现还与人们对流通作用的观念转变有关。在社会再生产全过程中,生产过程是典型的加工制造过程,是形成产品价值及使用价值的主要过程,再生产型的消费究其本质来看也是和生产过程一样,通过加工制造消费了某些初级产品而生产出深加工产品。历史上在生产不太复杂、生产规模不大时,所有的加工、制造几乎全部集中于生产及再生产过程中,而流通过程只是实现商品价值及使用价值的转移而已。 在社会生产向大规模生产、专业化生产转变之后,社会生产越来越复杂,生产的标准化和消费的个性化出现,生产过程中的加工制造则常常满足不了消费的要求,由于流通的复杂化,生产过程中的加工制造也常常不能满足流通的要求。于是,加工活动开始部分地由生产及再生产过程向流通过程转移,在流通过程中形成了某些加工活动,这就是流通加工。 流通加工的出现使流通过程明显地具有了某种“生产性”,改变了长期以来形成的“价值及使用价值转移”的旧观念,这就从理论上明确了:流通过程从价值观念来看是可以主动创造价值及使用价值的,而不单是被动地“保持”和“转移”的过程。因此,人们必须研究流通过程中孕育着多少创造价值的潜在能力,这就有可能通过努力在流通过程中进一步提高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却以很少的代价实现这一目标。这样,就引起了流通过程从观念到方法的巨大变化,流通加工则适应这种变化而诞生。 4、效益观念的树立也是促使流通加工形式得以发展的重要原因。本世纪60年代后,效益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过去人们盲目追求高技术引起了燃料、材料投入的大幅度上升,结果新技术、新设备虽然采用了,但往往是得不偿失。70年代初,{dy}次石油危机的发生证实了效益的重要性,使人们牢牢树立了效益观念,流通加工可以以少量的投入获得很大的效果,是高效益的加工方式,自然得以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所以,流通加工从技术来讲,可能不需要采用什么先进技术,但这种方式是现代观念的反映,在现代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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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货物运输的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2、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A、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B、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C、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 D、蜜蜂; E、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F、未装容器的活动物; G、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作业的除外)。 3、铁路货物运输常用车辆名称、代号及用途 (1)、敞车(C):可装运不怕湿的货物,如装货后苫盖蓬布也可装运怕湿货物; (2)、棚车(P):用于装运贵重怕湿货物; (3)、平车(N):主要用于装运钢轨、汽车、拖拉机、xx物资及长大、笨重货物; (4)、冷藏车(B):主要用于装运易腐货物; (5)、家畜车(J):用于装运牛、猪等家禽; (6)、罐车(G):专门用于装载液体状态的货物; 二、托运货物的基本要求: 1、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货物以及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一式三份; 2、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xx责任,匿报、错报货物品名、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3、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记货物名称,并注明其顺号及热状态,同时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易腐货物容许运输期限。托运需检疫运输的易腐货物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检疫证明。 4、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须出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编号,并在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托运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未列载的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在托运前向发站提出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发站按有关规定申请报批手续。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5、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标记应用坚韧材料制作。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时,可使用栓挂的办法。托运行李、搬家货物除使用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必须撤除或抹消。 6、货物运输包装: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铁道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铁道部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包装。 7、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的货物: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规定因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 三、托运人付款须知: 1、零担、集装箱货物进货完毕经发站验收后,必须在当天缴付运杂费。整车货物应在发站承运货物的当日交付运杂费。对18点以后承运的货物,可以在次日支付。超过期限,每天核收1%的迟交金。 2、因托运人责任造成运杂费不能按时进帐时,承运人按规定核收迟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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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问题正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在运输方面,因为远隔重洋的关系,货物的发运、货物的提取只能凭借一纸提单为证,因而也就出现了诸如倒签提单、xxx(鬼船提单)等风险。我们遇见最多的还是倒签提单,这方面更应该引起警觉。 对于货主来说,航运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货损货差和延迟交付,另一种是与欺诈有关的提货而不付款。对{dy}类风险,有比较明确的国际法和各国法律来判断责任所在,而第二类风险实在更加诡谲。有一些进口商出于有意欺诈的目的,首先迎合出口商希望信用证支付方式安全可靠的心理,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软条款,如客检证等,使议付时发生不符,出口商无法从银行取得货款,同时,在信用证中又指定货运代理,可以不通过银行而通过货代取得货物。 关于货代提单,出口商是有过不少教训的,曾闻上海某公司接受了一张客户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其中包括了这样两个条件:(1)指定提交某货代提单;(2)要求客检证正本,由客户手签,签名必须与客户在银行的留底一致。该公司制妥所有单据,赶在提单日后的第21天向议付行交单。按理说这套单据经过严格的审核,不会有什么错误了,但问题就出在客户签字上,客检证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该公司立刻与客户联系,但始终联系不上,于是想到去找货物,却发现货物早就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提走,而此时货代也没了踪迹。可以肯定,这是一起客户与货代串通的诈骗案。 我们不禁要问,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船公司(实际承运人)赔偿呢?让我们来看看船公司的地位。在单一海运方式下,货代签发提单给托运人结汇,然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取得提单,但在这套提单上的托运人是货代,收货人或通知人是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这里牵涉到两个合约,其一,是货代与出口商作为订约双方的揽货协议(有时实际订约的一方是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在下一段将讨论);第二,是承运人和货代作为订约双方的运输协议(体现在提单)。从合约关系来看,如果货代仅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约的话,我们所面对的就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约。出口商在运输合约下,是不能要承运人负任何责任时,他必须通过货代来要求承运人赔偿,而在上面的事件中显然是行不通的。退一步讲,即便出口商获得了合约下的诉权,也看不出承运人要负哪一种责任。这从绝大多数海运提单条款所纳入的《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管辖的情况可以得到解释。承运人要负责的是船舶的适航,妥善地装载、照看货物等等,以期将货物安全、完好地运抵目的港交货。至于凭正本提单向提单收货人放货后,货物再有任何偏差甚至发生欺诈活动,都是承运人职责结束后的事情,当然与其无关,可见合约下告承运人难以胜诉。 那么,以侵权来告呢?虽然货物提走了,但客户并没有付款,所以,货权并没有转移,仍在出口商手中,因此没有诉权问题。但以上例的情况,承运人并没有疏忽或过失。凭正本提单放货是其职责,而且承运人也不可能明察秋毫,指认货代要欺诈而拒绝放货,这样谁还敢当承运人呢?可见,承运人不负有责任,出口商只能自食苦果了。 从另一方面来说,《UCP500》接受货代提单,一方面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另一方面,却在某种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因为如果银行可以接受,出口商当然没问题,问题出在一旦向银行提交的单据有所不符,L/C的付款保证便荡然无存,最终只能回到货权和客户的问题上来。应该注意到,《UCP500》在接受货代提单时是有附加条件的,即由货代作为承运人或作为一个具名承运人的代理签发。这样做,国际商会的目的是为了让出口商或其他利益方明确谁应最终负责。尤其是把货代作为具名的承运人的代理来出货代提单,是想让承运人作为揽货协议的一方,直接对出口负责,一旦在运输途中出现了货损之类的情况,承运人是难逃其咎的。但无论如何,承运人所负的责任也xx于货物运输时途中的安全,对前述的诈骗行为也还是不应承担责任。 总之,尽管有《UCP500》的认可,在货代提单,特别是指定货代提单的使用上,出口商要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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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业务资格的法律规定 根据美国xx海事委员会相关法规的定义: (一)“远洋货运代理”指提供以下服务的实体: 1、在美国为托运人订舱或安排货物舱位,同时为公共承运人装运货物提供服务; 2、处理与运输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无船承运人”指不实际操作运输船舶,在与有船公共承运人的关系中相当于托运人的公共承运人。 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将远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统称为“远洋运输中介”。同时规定,除非在本文后面提到的特例,在美国的任何公民、组织或依照美国的法律成立的组织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服务,必须拥有xx海事委员会批准的有效许可证。每一个独立的分支机构都需要一份独立的许可证。只有取得许可的实体才可以在美国代表一个没有取得许可的海运中介提供完成运输合同必须的远洋运输中介服务。 以上所谓的“远洋运输中介服务”是指在提供财政责任保证的条件下,美国外贸运输当事人和海运中介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所必须或按常规应该进行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远洋运输中介中货运代理的各项业务; (二)远洋运输中介中无船承运人的各项业务。 二、获得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为了满足获得“远洋货运代理”执照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向xx海事委员会出示: (一)具有必备的经验,即其合格雇员必须具有在美国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服务活动3年以上的经验,以及提供远洋运输中介服务必备的条件。 (二)满足以下财政责任要求,并向FMC报备了满足财政责任要求有效的保证金、担保或保险的证明: 除非按照下列规定提供了保证财政责任的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方式的担保,任何人不能作为远洋运输中介人经营业务。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方式的担保仅仅适用远洋运输中介人进行远洋运输中介活动的行为。 1、任何在美国境内作为远洋货运代理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应提供50000美元的财政责任保证。 2、任何在美国境内作为无船承运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应提供75000美元的财政责任保证。 3、任何未获得在美国经营业务执照的国外的实体,如为进出美国的外贸运输提供远洋运输中介服务的,应提供150000美元的财政责任保证。这种外国实体应对其在美国的代理行为或疏忽负严格责任。 4、任何实体提供的财政责任保证的数额,如每增加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增加10000美元。 三、远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业务划分 1、“远洋货运代理服务”是指以方便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活动为目的,为他方利益而进行的货物装运服务工作。该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向港口交付货物; (2)准备并处理出口申报; (3)订舱并确定、落实舱位; (4)准备并处理发货单或装船单; (5)准备并处理海运提单; (6)准备并处理领事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7)安排仓储; (8)安排货物保险; (9)根据美国出口法规清关; (10)根据要求向银行、托运人或收货人准备并发送有关货物的预先通知或其他文件; (11)掌管托运人预先支付的运费或其他款项以及与运送货物相关的汇款、预付款、xx等款项; (12)协调装货工作; (13)向出口商提供有关信用证、相关文件、许可证、检验检疫以及与运送货物相关的问题的专业建议。 远洋货运代理服务的报酬: (1)“货代补偿金”指公共承运人因接受远洋货运代理服务而支付给货运代理人的报酬。远洋货运代理要获得“货代补偿金”,必须取得FMC颁发的远洋货运代理执照,其名称同时在其提供代理服务的提单的“托运人”栏与托运人的名称一起予以披露,并表明为“托运人的代理”。公共承运人必须在其公开的运价本中规定其“货代补偿金”条款。 (2)“货运代理费”指货运代理人因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而向托运人、收货人、卖方、买方以及任何参与该活动的其他代理人所收取的费用; (3)“佣金”是指公共承运人因接受远洋货运代理为其揽货或者为其推销运输服务,以及为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就运输贸易、运输条件和条款进行协商提供服务而支付给远洋货运代理作为海运经纪人取得的报酬。 2、“无船承运人服务”是指以不实际操作船舶的方式,提供在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远洋货物运输服务从而取得相应报酬的活动。该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向有船公共承运人购买运输服务并将其转卖给其他人; (2)支付港到港或多式联运费用; (3)与实际托运人签订包运合同; (4)签发提单或类似的单证; (5)安排内陆运输并在全程运输中支付内陆运费; (6)向远洋货运代理支付合法的货代补偿金; (7)出租集装箱; (8)参与安排起始地、目的地的代理。 无船承运人服务的报酬: (1)“无船承运人服务的报酬”指无船承运人因承担承运人责任,为托运人、收货人、卖方、买方以及任何参与该活动的代理人提供运输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与向有船承运人购买运输服务而支付给有船承运人费用的差额。 (2)“佣金”是指有船公共承运人因接受无船承运人为其揽货或者为其推销运输服务,以及为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就运输贸易、运输条件和条款进行协商提供服务而支付给无船承运人作为海运经纪人取得的报酬。 四、几种无需许可证的特殊情况 (一)托运人从事远洋货运代理业务。 任何主营货物商品销售的实体可以在无需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代表他自己的货物或代表其母公司、附属子公司、分公司、联营公司的联合货物办理或履行货运代理服务。上述实体不应为提供与上述货物有关的服务而向公共承运人收取报酬。 (二)公共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从事远洋货运代理业务。 公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仅在使用其自身提单运输货物时可以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海上货运代理服务。此项代理服务的费用的征收应与承运人发布的运价本一致。 (三)远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作为海运经纪人无需取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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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流程 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1.必备单证:清单、xx、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2.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热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如是非木制的提供无木制包包装。 3.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 4.有减免税手册的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 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保单、原厂xx、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 报关查验放行后,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客户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及换单费、THC费等给我司,由我司代客户到所属船公司换取进口提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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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运代理须熟知海运地理方面的常识。 二、货运代理应熟知不同类型运输方式对货物的适用性。 三、货运代理应了解不同类型的船舶对货主货物的适应性。 四、{yl}的货运代理应熟知航运法规。 五、{yl}的货运代理应熟练操作海上货物运输的单证,并确保其制作的正确、清晰和及时。 六、较佳的货运代理应懂得海关手续和港口作业流程。?? –?
CHINA-PRO?GERMANY?GMBH是一家德国货代公司,?为国内同行和供货商提供欧洲目的港代理,欧洲货运代理服务,DDP,DDU服务,?进口清关,?拖车,?仓储,?拼箱,拆箱,?分拨转运,?到门服务等,?欢迎咨询.?不只德国,?欧盟各大港口我们都有合作融洽的大型拖车行,?物流仓储和报关行合作操作进口或转运货物.我们的特色服务之一是欧盟进口清关转运免交欧盟进口增值税服务。?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由于时差,?我们一般会在您发信息后的当天下午或者第二天上午回复您.?我们德国公司联系方式如下:?CHINA-PRO?GERMANY?GMBH,?Add.:?Ilsahl?5,?24536?Neumuenster,?Germany,?Tel:?0049.4321.9649435,?Fax:?0049.4321.9649444,?QQ:?914387236,??SKYPE:?L_Z_LIN,?Email/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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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分法定检验商品和非法定检验商品,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是列入《种类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除此以外的进口商品为非法定检验商品。 这两类商品在办理报验手续上有所不同,前看到货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手续,然后按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向到货地商俭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用货部门直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提货后,可按合同的约定自行检验,若发现问题需凭商检证书索赔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一)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登记 1.填写《种类表》内进口商品登记申请表,按下列要求逐项填写;NO.:商检受理报验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申请登记单位:填写申请登记单位全称并盖章。 登记日期:填写申请登记当天日期。 商品编号:填写H.S编码8上数字。 数(重)量:按实际到货数(重)量填写,并加附计量单位。 进口日期:按“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填写。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外贸合同的号码。 合同金额:合同中所列商品总价值,并加附货物名称。 贸易国别(或地区):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家(或地区) 贸易方式:指“一般贸易”、“三来一补”、“边境贸易“或“其他”填写其中方式之一。 收用货单位:填写收用货单位全称。 2.应提供的单据:一般应提供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xx、提单/运单等。 3.商检机构经审核、登记后,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海关凭盖有商检机构“已接受登记”印章的报关单验放货物。经验放的货物收用货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二)进口商品的报验 1.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按下列要求填写申请单上的相应栏目,未作说明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或打对号。 报验号: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的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报验单位盖章:填写报验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或报验专用章。 报验日期:填写报验当天的日期。 发货人:合同中的卖方。 受货人:合同中的买方。 品名规格:按合同、xx所列品名规格填写,如品名太多时,只填写主要品名即可。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 xx号:所附国外xx编号。 H.S编码:填写《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该商品的8位编码。 报验数量:填写申请检验的数量,并注明计量单位名称。 报验重量:填写申请检验的重量,并注明净重/毛重及商品计重单位名称。 商品总价值:按合同或国外xx列明的货值填写,并注明货币名称。 运输:填写运输工具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陆运等)。如该批货物是海运、经转运港运载的,应将船名、装运港、转运港、卸货港及目的港均填写清楚。 进口日期:填写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 卸货日期:指完成卸货的日期。 到厂日期:货物运至使用单位的日期。 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填写。 (索赔有效期有计算方法:是从合同规定的起始日即进口日期或卸毕日期(不含当天)起开始计算,到规定期限的{zh1}{yt}止。如果截止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时,则应顺延。例如,索赔期为3个月,进口日期为8月3日,索赔有效期就到11月3日止;如果索赔有效期为90天,索赔有效期就到11月1日止,因在此期间,有的月份为31天,计算时应注意。 质保期:即质量保证期,按合同规定日期填写。 包装情况:填写运输包装种类及包装情况是否完好。如有异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标记及号码:按实际到货运输包装上所列标记(唛头)填写,如无标记则应填写“N/M”。 申请说明:申请人如有特殊要求应在此栏中加以说明。 2.进口报验应提供的单据及资料 报验项目不同,应提供的单据及资料也各异,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1)品质、规格报验应提供下列单据: a.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b.国外xxc.提单或空运单等d.装箱单e.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f.国外品质证明g.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与技术资料 (2)残损鉴定报验,除提供(1)中的a、b、c、d、e外,如海运货物还应加附理货公司出具的理货残损单、海事报告、大副签证或保函;如铁路运输的货物应加附铁路部门出具的商务记录;如航空运输货物应加附空运部门出具的空运事故记录。 (3)数量、重量鉴定报验除提供(1)中的a、b、c、d、e外,还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和理货清单。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部门检验的,应加附有关货物的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三)进口商品报验的时间及地点 1.报验时间的规定: (1)报验人应在合同中列明的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1/3的时间,向货物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 (2)索赔期已近,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的,报验人必须预先向国外办理延长索赔期手续。 2.报验地点的规定: (1)外贸合同或运输契约规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应在规定的地点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如,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xx的,就应向卸货口岸商检机构报验;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如粮食、原糖、化肥、化工原料、农产品等进口商品,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 (3)在卸货时,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残损或短件的,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 (4)由内地收货、用货的,货物在国内运输途中又不会发生变质、变量而包装又完好的进口商品可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 (5)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及在口岸开件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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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10小时前 -
随着集装箱业务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发展,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也随之扩大,他们不但从事传统业务,而且从事集装箱拼拆箱业务、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无船承运人业务及第三方物流业务,货运代理在某些情况下也享有签发提单的权利。 (1)有权签发货运代理提单,又称分提单。 货运代理曾试图通过签发货运代理提单(或称分运单)来满足客户对能够作为运输证明的单证需要。如果信用证要求使用货运代理提单,则客户可以通过提交该提单收回货款。为此FIATA制定并推荐出货运代理人运输凭证(FCT),现已被许多国家货运代理采用,并得到银行认可。 FIATA货运代理运输凭证(FIATAFCT)是FIATA于1959年制定的标准运输单据。向发货人出具该运输凭证意味着国际货运代理负责按照该凭证的背面条款,通过其指定的分代理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给该凭证的持有人。在货物交给国际货运代理待运时,国际货运代理应立即将运输凭证出具给发货人。该运输凭证表明国际货运代理有责任在发送及运输货物过程中,按照该凭证所列明的发货人的指示去做。国际货运代理办理运输,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该运输凭证具有重要作用。凭正本单据加以正确背书便可交接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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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 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个利益,叫做保险利益。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 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FCA 、CFR和CPT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 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买方具有保险利益。所以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 属于保险人对买方所投保险的承保范围。以CIF和CIP方式达成的交易,投保是卖方的合同 义务,卖方拥有货物所有权,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 启运地启运后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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