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背景下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的选择- 零售银行转型- feasible ...
混业背景下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的选择 [转贴 2010-04-26 19:19:50]   
混业背景下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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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业的主要发展趋势,传统的银行、保险、投资银行、基金公司间的边界进一步模糊,金融企业间的并购与兼并频繁。银行保险就是在这一背景下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产物。我国银行保险源于20世纪90 年代,当时总体规模很小。2000年开始,银行保险取得飞速进展,但在2004年,银行保险的发展速度放缓,业务起伏较大。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良好合作互动机制尚未建立,业务发展存在一定问题。因此选择{zy}的银保合作模式,日益成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关心的问题。  

  一、银保合作模式分析

  (一)银保合作模式

  对于银保合作模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划分,如:分为银行设立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银行作为保险中介人代理保险产品、建立合资公司三种(栾培强, 2000);分为销售协议、战略联盟、合资公司、金融服务集团(Swiss Re,2002)。笔者按有无股权合作将银保合作模式分成两类八种模式:一类是非股权合作形式,包括交叉销售协议和战略联盟两种模式;一类是股权合作形式,包括设立新公司、收购、合并等六种模式。

  1.交叉销售协议模式。交叉销售协议模式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问签订代理销售协议,双方同意对各自的顾客销售对方的产品,此协议可以是一对多的。最常见的方式是银行作为兼业代理人,利用其经营网点向自己的顾客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手续费。此方式影响层面较少,所需资金也较低,双方可各自持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是否能合作无问是影响此模式运作成败的最主要因素。

  2.战略联盟模式。战略联盟模式是在交叉销售协议的基础上,基于对银行保险目标的认同,而采取的针对某类特定客户或为开发某类特定市场达成的策略协作。与销售协议不同的是,达成战略联盟的双方通常建立了项目、产品乃至渠道方面的排他关系。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项目共筹建立起了相互信任、彼此依赖的合作关系,已不再是松散型的合作方式。

  3.设立新公司。由银行设立新保险公司或由保险公司设立新银行。此种模式需要庞大的资金及对新设立公司所属行业的了解。另外,新公司开业过程亦需耗费较长时间。其优点在于因充分拥有该新设立的公司,较能依据自己的理念经营,同时可能获取较大的利润。

  4.收购已成立的公司或被其它公司收购。收购也需要庞大的资金成本,同时还要对欲收购的公司进行仔细的评估,这一模式的优点是可立即获得被收购公司的资源(人员、技术、渠道、品牌等),并享受收购的收益。

  5.与规模相当的公司合并或交换股权。这一模式资金成本较低,但合并涉及的事宜诸多且繁杂,如双方换股比率计算、合并后组织机构设计、人员安置遣散、企业文化等均须作妥善安排。其中,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的利益为影响合作成败的主要因素。

  6.成为合资公司中拥有多数股权的一方或成为合资公司中拥有少数股权的一方。由已成立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合资设立新银行或新保险公司,例如,在银行保险模式中,银行成为拥有多数股权的一方,保险公司则成为拥有少数股权的一方。而在保险银行模式中,保险公司成为拥有多数股权的一方,银行则成为拥有少数股权的一方。

  7.成立专门的保险经纪公司。银行可通过成立保险经纪公司以涉足保险业。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所需的资本较低,因而这种合作模式经营成本较低,且对银行消费者的权益影响较小,但规模经济与多元化经营的效果不显著。

  8.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同时拥有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子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并达到银行、保险与其它金融业务混业经营的目的。一般而言,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优点包括:有利于扩大资金实力与资本总量,并发挥资本的多重财务杠杆作用;有利于扩大业务范围和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可按客户需求配置金融资源;发挥金融资源的集约化作用;使资金运用效率提高;具有风险管理、合理避税和信誉外溢的优势。其缺点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规模控制不当可能造成垄断,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内部关联交易有可能带来少数股东与外部竞争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不正当竞争;集团内的风险传递可能使局部风险在集团内转移,危及集团内金融机构的安全,并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谢平等,2004)。

  (二)银保合作模式评价标准

  基于保险公司的不同策略目标,可用以下五个标准来评价银保合作的绩效:

  1.满足消费者需求。广义的理解是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可以接触到新的客户群,并提供更多的保险产品来满足客户对保险的需求,使客户得到“一站式”购买的好处。狭义理解可以是对某种风险种类或保险保障种类,对某个顾客群或有限地域而言。但在大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整个存在期间把满足消费者需求{jd1}地作为主要目标,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不考虑其他目标而只考虑满足消费者需求是不可能长久实现的。

  2.提高经济效益。保险经营效益就是经营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保险公司通过以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保险保障服务来取得{zd0}的经营成果。衡量经营效益有许多内容和方法,如保费收入指标、赔付率指标、成本指标、资金运用指标、利润指标等。

  3.快速增长。增长目标表达为通过与银行的合作,保险公司达到保户数量、保险业务量、保费收入量、资产总量、投资总量等规模参数的快速增加。在新兴市场国家这是一个很自然的衡量银保合作绩效的指标。

  4.安全性目标。保险业务意味着对投保人的保险保障承诺,以减少其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能持久地履行保险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执行。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必须避免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害,使实际偿付能力超过应有的标准。这一目标通常是合作的约束目标,即必须满足的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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