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强农惠农政策
一、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
2010年,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资金与2009年总量持平,每户补贴资金与2009年基本持平,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乡(镇)根据核定的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确定,通过“一折(卡)通”形式一次性足额兑付给农民。
二、农作物良种补贴
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青稞良种补贴全覆盖。其中,早稻良种补贴标准为每亩10元,中晚稻、棉花良种补贴标准为每亩15元;小麦、玉米、油菜、青稞良种补贴标准为每亩10元。
三、农机购置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项目县”制。
1.补贴类型:补贴机具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5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
2.补贴比例:一般县为30%,“血防重疫”县不超过50%,“5·12”汶川特大地震国务院确定的的39个重灾县不超过50%。单机补贴额原则上{zg}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对插秧机累加补贴到70%,单台机具补贴{zg}限额8万元。市县财政资金可累加补贴。
四、家电下乡补贴
2008年12月1日到2011年11月30日,凡在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对农民消费者给予一定的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国有农场、林场职工也可同样享受这一政策)。补贴产品共计九大类,单台{zg}限价及补贴标准分别为:
1.彩电{zg}限价7000元,35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13%补贴,3500~7000元按455元给予定额补贴。
2.冰箱(含冰柜){zg}限价4000元,25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13%补贴,2500~4000元按325元给予定额补贴。
3.手机{zg}限价2000元,10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13%补贴,1000~2000元按130元给予定额补贴。
4.洗衣机{zg}限价3500元,20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13%补贴,2000~3500元按260元给予定额补贴。
5.壁挂式空调{zg}限价3500元,25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13%补贴,2500~3500元按325元给予定额补贴。
6.落地式空调{zg}限价6000元,40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13%补贴,4000~6000元按520元给予定额补贴。
7.电脑{zg}限价5000元,35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13%补贴,3500~5000元按455元给予定额补贴。
8.太阳能热水器{zg}限价5000元,40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13%补贴,4000~5000
元按520元给予定额补贴。
9.储水式热水器{zg}限价2500元,15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13%补贴,1500~2500元按195元给予定额补贴。
10.燃气热水器{zg}限价3500元,25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13%补贴,2500~3500元按325元给予定额补贴。
11.电磁炉{zg}限价1000元,6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13%补贴,600~1000元按78元给予定额补贴。
12.微波炉{zg}限价1500元,1000元以下按销售价格13%补贴,1000~1500元按130元给予定额补贴。每户每类享受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限购2台。
五、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
1.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农民将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或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报废并换购符合条件的微型载货车(总质量不超过1.8吨)、轻型载货车(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给予报废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
对农民按规定报废并换购符合条件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符合条件的微型客车(不含轿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给予购买补贴:销售价格每辆在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在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享受补贴的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报废车辆与换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农民;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2.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符合条件的摩托车下乡产品的,购买单价在5000元及以下的,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2辆。
3.农民购买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及摩托车都必须属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车辆,才能享受财政补贴。
六、农村能源沼气建设补助
1.在国家农业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实施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的项目村内,每户项目农户补助1500元,建设内容为“一池三改”,即新建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厨、改厕、改圈等建设。
2.纳入2009年民生工程农村能源沼气项目规划内的农户,每户建池补助500元。
七、退耕还林补助
1.2010年,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未到期的,仍然按原规定执行,即每亩退耕地补助现金230元(其中,原粮食补助资金210元,医疗教育生活补助20元)。省财政原安排用于补贴57个民族县每年每亩退耕地30元的粮食补助资金仍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
2.2010年,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期满的,除57个民族县外,仍按每亩退耕地补助现金125元标准补助,同时按照已安排退耕地每年每亩105元的标准核定专项建设资金总量。对57个民族县仍然按照每亩退耕地补助现金260元标准补助。
八、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
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全省性保费补贴品种为水稻、玉米、油菜、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对投保水稻、玉米、保险的农户,财政补贴保费75%,农民负担25%(水稻每亩6.25元,玉米每亩6.15,油菜每亩3.85元);对投保能繁母猪保险的农户,财政补贴保费80%,农民负担20%(每头12元);对投保育肥猪保险的农户,财政补贴保费70%,农民负担30%(每头5.4元);对投保奶牛保险的农户,财政补贴保费60%,农民负担40%(每头100元)。
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在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2010年财政补助比上年增加30元,筹资标准提高到130元。其中:财政补助110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有四川农业户口且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实施补助,补助标准人均
400元。同时,对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享受400元补助后还可以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予以报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直接按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十一、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
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bfb}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zg}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具体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按所在市(州)或县(市、区)的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凭借相应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经核实认定后,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十二、农村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补助
1.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住校学xx放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内地农村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750元,高海拔民族地区小学、初中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除作业本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2.在经批准设立并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学习,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生活费。
3.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十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从2008年起,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女性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起始年龄从原来的60周岁提前到58周岁,从2009年1月1日起,奖励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720元。
十四、农村“五保”供养
1.从2008年7月起,农村“五保”对象月供养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50元。
2.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全额或部分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十五、粮食{zd1}收购价格
2010年中晚籼稻{zd1}收购价为每斤0.97元,比2009年每斤提高0.05元。
十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