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CCTV.com消息(新闻联播3月29日播出):新华社消息:新加坡研究人员日前在第三届全球可再生能源峰会上宣布,他们利用一种新方法,成功地将塑料废品转化为燃料,该技术有望同时解决燃料短缺与塑料废品污染环境的问题。
2008年“新华网吉隆坡3月28日电(记者李雯)新加坡研究人员27日在吉隆坡举行的第三届全球可再生能源峰会上宣布,他们利用一种新方法,成功地将塑料废品转化为燃料,广泛利用这种技术有望同时解决燃料短缺与塑料废品污染环境的问题。新加坡Enviro-Hub公司的研究人员穆赫德·安萨里介绍说,以塑料
袋为代表的塑料废品大量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但目前只有30%的塑料废品被回收,剩下的或被燃烧或被掩埋在地下。该公司开发的新方法将可能解决这一问题。其方法是先将塑料废品分类、洗涤、晾干并压碎,随后与一种特制的催化剂混合并加热至360摄氏度,最终使塑料废品分解为80%的液态烃类燃料、15%的液态石油气和5%的焦炭,而分解后的这3种物质都可以作为能源再次循环使用。2007年12月,该公司投资150万新加坡元(约合111万美元)建成了新加坡{dy}个将塑料废品转化为燃料的工厂,工厂具有3万吨塑料废品的年处理能力”。
【发布单位】{zg}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20号
【发布日期】2009-12-14
【生效日期】2010-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20号)
(2009年11月9日{zg}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zg}人民法院公告
《{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zg}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笔者的案子符合这一条:因为:A、包头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给包头市昆区天马制刷厂下发[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批复即行政许可文件(见证据2),至今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B、在我“废塑料炼油”试生产期间,包头市质监局、包头市环保局勒令停产(在包头中院一审审理本案前,包头市质监局、包头市环保局给我以及法庭的《答辩状》,就是{zh0}的证据);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前后,国务院多次下发文件要求“清理”以前的“行政许可法”————三政府行政机关————置若罔闻;D、这是一起典型的政府机关,胡为、乱为、“相应的不作为”的行政许可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笔者的案子符合这一条:在包头中院一审审理本案、内蒙古高院二审审理本案中,笔者在书面的《起诉状》、《上诉状》中,明确要求包头中院、内蒙古高院依法到包头市质监局、包头市环保局就“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取证————包头中院、内蒙古高院————置若罔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笔者的案子符合这一条:笔者的案子确确实实“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笔者的案子符合这一条的前半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笔者已经将“包头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包头市质监局、包头市环保局告上法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zg}人民法院【法释(2009)20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那么省级人大、政府、国务院,就是“共同被告”呀?温家宝总理是中国人民的大救星,现在劳累得很————我心何忍???那么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任胡春华同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巴特儿同志,就能符合{zg}人民法院【法释(2009)20号】司法解释————“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笔者的案子不符合这一条;不存在这一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笔者的案子不符合这一条;不存在这一条;
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对于这一条笔者有好多疑问:A、当初包头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下发[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批复即行政许可文件时,依据的是《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修订)>的通知》[国经贸资(1996)809号
1996年11月28日]等四个免税优惠政策的文件(见证据5);当初包头市质监局、包头市环保局勒令笔者停产时,依据的是[国经贸技术(2001)440号]文件,应该说是有“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依据的;B、“超越职权”这倒确确实实存在!因为本案没有按上位法办案;C、“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这倒确确实实存在!因为:包头市三个行政机关、包头中院一审审理本案、内蒙古高院二审审理本案中,都没有尊重上位法————伟大{lx}xxx先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对于这一款笔者有好多疑问:A、包头中院一审审理本案时,包头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逾期提供证据”啦;B、包头中院一审审理本案、内蒙古高院二审审理本案中,都没有依法“依职权调取证据”;C、本案“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但可悲的是:包头中院一审审理本案、内蒙古高院二审审理本案中,都没有“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款笔者的案子不存在这一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对于这一条笔者的案子是意义重大的: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2、这肯定了伟大{lx}xxx先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信赖保护原则”!!!!!!!!!!!!!!!!!!!!!!
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条笔者的案子是意义重大的:1、“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如何处理呢???2、包头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给我的行政许可违法吗???3、包头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给我的行政许可,不符合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信赖保护原则”!!!!!!!!!!!!!!!!!!!!!!4、本案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对于这一条笔者的案子是意义重大的:1、“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2、“被告没有资质————包头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重新作出决定””;3、那么只好委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任胡春华同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巴特儿同志”啦!————其实是“代人受过”!!!!!!!!!!!!!!!!!!!!!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对于这一条笔者的案子是意义重大的!!!!!!!!!!!!!!!!!
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对于这一条笔者的案子是意义重大的!!!!!!!!!!!!!!!!!1、包头市质监局、包头市环保局勒令笔者停产时,是有“恶意串通”的;2、包头市质监局、包头市环保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3、“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可悲可叹的是:当事人请求啦;包头中院一审审理本案、内蒙古高院二审审理本案中,都没有尊重上位法————伟大{lx}xxx先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奈人民法院如何才好??????????????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这一条笔者的案子是意义重大的!!!!!!!!!!!!!!!!!笔者已经“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有一、二审判决书!!!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对于这一条笔者的案子是意义重大的!!!!!!!!!!!!!!!!!1、一、二审判决书是违法的;2、一、二审判决书是违法的;是损害了“公共利益”的!!!本案不是“一般”;
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参照{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这一条笔者的案子是意义重大的!!!!!!!!!!!!!!!!!1、包头中院、内蒙古高院是违法的;是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zg}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