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惹了谁?_海曲渔翁_新浪博客

  自2002年北京市首先开始限制电动车之后,各城市每年都会推出对电动车进行限制的地方交通管制政策。目前,对电动车进行限制的提法有:限制设计速度、限制车重、限制体积、发放牌照进行限制、作为机动车辆进行各种税费征管、限制其行车地域等等,不一而足。

  严格地说,电动车应该是利民惠民的一种新科技和新交通工具。对于城乡中低收入层的“打工族”,是一种价廉物美、轻便快捷的出门方式。它比自行车省力而快捷,驾驶方便,老少皆宜,速度可快可缓;它与汽车比较,耗能低、无污染、更符合低碳社会的理念。

  污染严重、噪声大、耗能高、对城市交通堵塞影响大、交通事故发生率高的汽车,政府不限制;与电动车体积速度相仿,但噪声大的摩托车,政府不限制。为什么单单跟“平民交通工具”电动车过不去呢?

  我们知道,无论是从安全性、堵塞城市交通等各方面立论的限制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比如说电动车设计时速太高,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我们知道,任何一个行车的人并不是按设计时速有多快,车就开多快。比如汽车的设计时速都在160公里以上,并不意味着司机就在街头闹市以160公里的时速行进。难道我们应该制订法律将汽车的设计行驶速度限制在某些街道的限速40公里以内吗?

  我们更要坚信,城市“打工族”是购买电动车上班的,并不是打算用电动车xx的。他们会根据交通道路状况,选择合适的速度行驶。

  最近将电动车限制弄得沸沸扬扬福州政府当局,提出一组数据说明限制电动车的理由。“从2009年至今,福州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784起,死亡513人,其中电动车肇事共导致26人死亡,同比上升41.8%。”有群众质疑福州市公安局公布的这一组数据,显然并不足以服众。电动自行车肇事只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5%,就面临封杀的命运。并且在为数不多的电动车交通事故中,真正的责任方就一定是电动车吗?我们知道电动车速度并不快,车身轻,与自行车无异,即使肇事,造成人身死亡的案例并不高。

  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

  就在于电动车,目前是按非机动车辆界定的。因此,地方政府就没有理由去发放牌照、没有借口去征缴各种税费。假如将电动车核准为机动车辆,要考驾照,要征收每年5000到8000元的各种苛捐杂税,政府官员从中刮到不少的油水,那他们是允许“这种危险的东西”上路的,甚至会鼓励居民使用电动车。各种好听的宣传套语也会随之创造出来:“方便居民出行”,“绿色环抱”,“缓解城市公交压力”等等。

  当官员们看到电动车奔来跑去,却从中捞不到好处时,他们就怒火中烧。

  一种交通工具会因为有牌照和缴纳了丰厚的费用就xxx吗?

  其实,只有一个理由就可以否决政府企图限制电动车的地方立法。法律不得剥夺人民享受一种新的交通工具给人们带来的福利和便利的权利。

  笔者没有电动车,但我们每一个人,包括那些乘坐用人民的血汗钱购买的豪华汽车的官员们,也应该尊重穷人们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任何一个地方政府试图限制电动车、或限制其他给人民带来福祉的任何事物的时候,我们都有权利和理由去政府门前示威、游行和请愿。

  懦弱的人民造就了肆无忌惮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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