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们,你侵权了,哥有权告你去! - 小刀马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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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小刀马

  看到一则新闻称,《音乐版权终结免费博客嵌入在线播放同样侵权》,心中不由得一阵恓惶。版权的诉求越来越无孔不入了。即使个人非盈利目的的一种喜好,一种愉悦也开始变得侵权了,违反版权了。以后,我们是不是时刻都陷入到侵权的重重包围中?同时,我们也需要付出更多的金钱,为自己的愉悦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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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揭示,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劲松说,以博客为例,很多人喜欢在博客里嵌入在线播放的音乐,以此来“烘托”气氛。几乎所有人觉得这很正常,但实际上这就是侵权。道理很简单,你是这个博客的制作者,而你用的音乐未获授权,其他人可以借由你的博客下载、复制音乐作品。与此类似,在博客里转载别人的文字、嵌入视频,也都是侵权行为。

  很多小店铺喜欢播放一些音乐,这种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播放毫无疑问是在侵权。而有些人会认为,我用网络在线的播放器放音乐,我没有上传这些音乐,我是在被动的播放,难道也侵权?答案是“如果店铺在放电台的节目,被动的接收是不侵权的,如果你播放的网页音乐,你可以停止、安排次序,选择播放,本身就是不折不扣的侵权行为,这里的道理和商场播放CD的行为一样。”

  如果说后者已经是一种营销行为的话,那么前者也仅仅是个人的一种愉悦,在这样的情况下,也是一种侵权,那么我们日后还真的有音乐可听吗?于是我们看到有网友留言,“大家别唱歌了。小心侵权!!!”“就是嘛!你们用了仓颉造的字也是侵权的,看了鲁迅写的文章也是侵权的,孔子没授权你怎么能说‘子曰’”?

  目前很多博客都有一些组件可以让博主们自己搜索一些音乐放在自己的博客上,自然以后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了?其中这算博客运营者侵权还是博主自身呢?或许当博客运营商不得不取消这种音乐播放器的时候,我们的世界也就真宁静消停了?当知识产权、版权的大棒四处挥舞的时候,我们还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宁静天空吗?以后,我们是不是会到一种处处买单,处处掏钱的境地才可以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份愉悦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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