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热点案例

    房价上涨,地产市场凯歌高奏,但迎面而来的各类买卖纠纷,着实让不少买家伤透了心。且不谈此类纠纷的缘由,近段接触到一些当事人咨询,问题的中心都在于--房产继承。以前也办理过类似的案件和咨询,但问题没有如此集中。就此机会以案例的形式,简单将房产继承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汇总成一个小专题,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关于再婚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
    案情:李大爷丧偶,有一个儿子。王大妈离婚,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再婚时老人儿女都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李大爷的房子是和前妻结婚后单位分配并已经购买了产权的已购公房,而王大妈名下的房产是和前夫离婚时法院判给王大妈所有。二人婚后居住在李大爷的房子里,而今李大爷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丧事办完后,李大爷的儿子要求王大妈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1、李大爷的房产应该怎么继承?
    2、如果王大妈先去世,房产该如何继承?

     案件分析与解答:
    1、李大爷的房子因为在和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所以属于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前妻死亡没留遗嘱,前妻的一半转化为遗产,由李大爷和儿子共同继承。所以,对于房产,李大爷拥有大概四分之三的份额。李大爷去世时,因为也没有遗嘱,所以适用法定继承,该四分之三份额的房产成为遗产,由李大爷的再婚妻子和亲生儿子共同继承。因此,王大妈依法能继承四分之三遗产的一半,也就是房产的八分之三。
    2、如果王大妈先去世,不留遗嘱的话,王大妈名下的房产全部成为遗产,由李大爷和王大妈的儿女共同继承。李大爷能取得三分之一的房产。
    重点提示:对于再婚家庭来讲,如果想把自己的财产只留给自己的孩子,则必须书立遗嘱,而起草遗嘱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为此,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是明智之举。

 

     2、代书遗嘱为何无效?
    案情:王某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年。王某考虑自身年迈体弱,且女儿已经出嫁他处,故准备立一份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儿子王刚、王强。2008年10月,王某将两个儿子召集到身边,并让一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由邻居执笔,王某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分给两个儿子。遗嘱立完后,在场人和见证人全部签了字。
    2009年6月,王某去世。他的两个儿子王刚、王强按照遗嘱分割了遗产,但遭到王某女儿王红的反对。王红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且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该份代书遗嘱应为无效,遂起诉要求与王刚、王强一同按份继承父亲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红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案件分析与解答:

   当遗嘱人不能或不愿亲笔书写遗嘱时,可以制作代书遗嘱。遗嘱人立遗嘱不需获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且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剥夺其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但要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王某的女儿王红已出嫁,且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故王红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为由,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但并不意味这本案所指遗嘱就必然是有效的。原因如下:
    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属无效。且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遗嘱的见证人。
    在本案中,见证人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但代书遗嘱的见证人王刚、王强同时系王某的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合法见证人。因此,该份代书遗嘱属于无效。王某的女儿王红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生活中,还有儿女代书,找两个邻居见证的,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被法院认定无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书遗嘱中,立嘱人只盖章,未签字,也属于无效遗嘱。

 

    3、生前立下多份遗嘱,去世后哪份遗嘱算数?

    案情:王老太早年丧偶,一个人拉扯两儿一女长大成人,儿女都结婚后,王老太和小儿子一起生活,小儿子在老婆的授意下,缠着王老太去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指定小儿子一个人继承自己身后的所有财产。后来因和小儿媳关系不睦,老人一气之下搬到女儿家居住,看着女儿对自己孝敬有加,王老太就又亲笔书写一份新的遗嘱,指定女儿为自己身后财产的{wy}继承人。后来,王老太生病过世,兄妹俩各持一份遗嘱对簿公堂。

    案件分析与解答: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zh1}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中,由于王老太为女儿书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王老太的遗产应该由儿子一个人继承。

     4、立遗嘱指定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为何被法院判决部分无效?

    案情: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好在儿女还算孝敬,时常来看望张老汉。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有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已经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做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案件分析与解答:

    1、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各占一半。
    2、张老汉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老汉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6房产。
    3、张老汉的遗嘱对自己的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5/6房产。
    4、儿子应得1/6房产。
    5、经评估房产价值90万,房产由女儿取得,支付儿子15万元。

 

    5、打印的遗嘱有亲笔签名,是否有效?

    案情:李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拟好后,李先生请朋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
    2002年年初,李先生去世。李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份额,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对李先生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李先生的儿子认为,父亲所立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他的签字,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遗嘱。遗嘱已明确写明,父亲的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与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订立遗嘱的方式。本案中,李先生的遗嘱不是他亲笔所写,也不xx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但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交付遗嘱的草稿、直接口述、电话指示以及托人转达等等。
    本案中,李先生生前将自己拟制的遗嘱委托他人打印,遗嘱从形式上虽不是李先生亲自书写,但订立遗嘱及遗嘱的内容是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上有他的亲笔签名,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由此也可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女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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