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2_烂笔头的空间_百度空间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xx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xx、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刚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经过一个纳税辅导期才能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内税务部门将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专用xx申购数量,如需超额申购的,要按前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xx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4%的增值税款等等。   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评审,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的结论正常   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xx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等也适用征收率。   基本税率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xx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   低税率   为减轻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除基本税率以外,另规定了一档13%的低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农业产品;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上述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工业还是商业,税率均调整为3%。  另根据财政部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17日国税发[2002]56号《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同时对其购进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xx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扣。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和营业额。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其相同之处是两者既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即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紧密相连以致混合为一体(如销xx调并负责安装),货物销售款与非应税劳务款同时从同一购买者(客户)那里取得而难以分清;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他们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的,即不同是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判断某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即其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提供是否同时服务于同一客户),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正因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性质不同,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是以会计核算为标准,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税(即销售行为征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行为征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算分别征收。  另外,应特别注意的是,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相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其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业等七类劳务。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即指应征营业税的七类劳务,所称非应税劳务恰恰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因此,在增值税法章和营业税法章介绍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从不同的税种角度,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视角所做的的实质相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   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xx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给xx、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增值税   xx、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锅炉等货物,免征增值税   xx、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xx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   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xx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   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xx增值税专用xx,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   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增值税,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不在免税之列   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xx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以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   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   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列仅为部分减免项目而非全部。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一、 增值税的概念:  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二、增值税的特点:   1、实行价外税  2、划分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3、简化征收率一般纳税人:17%、13%; 小规模纳税人:6%或4%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三种类别:  (1)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即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  (3)判定标准:  A、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80万,一律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而生产性企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或兼营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00万元,但≥30万元,有会计、有账、能正确计算进项、销项和应纳税额,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C、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销售额,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D、从2002.01.01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E、销售免税货物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范围: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  (1) :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a.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b.代他人销售货物   c.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d.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e.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f.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g.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h.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 混合经营:增值税征管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税销售行为又涉及营业税销售行为。 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3) 兼营行为:增值税征管中的兼营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五、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一般纳税人:17%、13%;  小规模纳税人:6%或4%;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六、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六、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的计算:  a.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b.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c.销售额的确定:  ①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款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手续费、运输费等)  ②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价税分离公式)的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d.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对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而无销售额的,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4) 进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业xx上注明的税额即为其进项税额)  (5) 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① 纳税人购买货物和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xx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 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   五、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按6%的税率征收。   六、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注:“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税率为6%,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6%。   九、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一、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xx上的运费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运输费用和其他杂费合并开列,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1.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 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1. 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 填表。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3. 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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