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业权价值和价款的思考_袁华江律师_新浪博客

                                   对矿业权价值和价款的思考

                               吉林国地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谢贵明

     摘要:矿产资源是一种实物性财产,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指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矿业权是指直接支配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并享受因此所得利益的一种权利。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实行的是矿产资源无偿使用和矿业权无偿取得制度,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矿产资源使用和矿业权取得制度的建设要区分矿产资源利用的三个阶段:勘查(调查)发现、勘查评价和开采阶段。矿业权的价值由矿业权国家所有者收益和矿业权投资者收益两者构成;矿业权投资者收益取决于矿业权价值、不取决于出资额。矿业权价款的内函是矿业权国家所有者收益和矿业权国家投资者收益之和。

    关键词:矿业权;矿业权价值;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价值和价款是矿业权评估中两个最基本而重要的概念,以下对矿业权价值和价款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1、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

   矿产资源是一种实物性财产,是在物权理论和物权制度涵盖之下。矿产资源是地质作用形成的纯自然的产物,在我国矿产资源是公有的。矿产资源具有基础性、隐蔽性、分布不均衡性、有用性、稀缺性、不可再生的耗竭性和差异多样性等特征。

    矿产资源所有权也就是指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只有国家所有一种形式,因此矿产资源所有权就是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矿业权是直接支配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并享受因此所得利益的一种权利。开发利用的具体方式若是勘查发现和勘查评价矿产资源则为探矿权;开发利用的具体方式若是开采矿产资源则为采矿权。因此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权能,是用益物权、他物权和限制物权,也是财产权。我国实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wy}一种所有权,因此我国矿业权的初始界定是由《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确立和保障的,即矿业权的初始状态是国家所有。简单而言,矿业权就是勘查发现勘查评价矿产资源和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权利,谁具有这种权利? 毫无疑问只能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即国家。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实施的是国家所有者自身行使这种矿业权权利;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在,我国实施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相分离的模式,即有偿出让矿业权由矿业权人行使矿业权权利。

    2、矿产资源使用和矿业权取得制度的变化

   从1954年我国制定的{dy}部宪法到2004年以修正案形式修正的宪法,都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国家{wy}所有权。这种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不同经济体制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生产者、经营者三位一体,也就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国家投资进行勘查和开发,开发的矿产资源无偿提供给国有企业使用,因此宪法规定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以矿产资源的无偿使用和矿业权的无偿取得形式表现出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质上是政府推动或政治权利推动的经济,在矿产资源领域则表现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投资者都是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勘查和开发、使用和配置以及管理等高度集中于政府一体。

    然而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个由分散的资源(法律上称为财产)所有权人决策推动的经济。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使用等方面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都趋于多元化,包括国家、企业、自然人和外资企业,而且国家出资越来越集中于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上。市场经济要求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包括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环境。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宪法规定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必然要求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

    3、矿产资源利用的阶段划分

    就矿产资源利用过程来研究,矿产资源的利用可划分为勘查(调查)发现、勘查评价和开采三个阶段。

    3. 1 矿产资源的勘查(调查)发现阶段

    在我国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区域地质测量、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矿产地质科学研究等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矿产地质勘查(调查)工作。这个阶段工作的任务是提供基础地质资料、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等数据和异常资料、矿体矿点矿化点等成矿找矿迹象资料及其它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果资料。这个阶段工作的目的是为找矿提供基础平台,以及在什么地区有没有矿和找矿的潜力大小。这个阶段投资风险很大,是真正的风险勘查。无论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过去,还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在,这个阶段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现在的基础性、公益性矿产地质和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工作主要就是限于这个阶段。

    3. 2 矿产资源勘查评价阶段

    包括矿产资源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工作。这个阶段工作的任务是提供可供开采的矿床和可供进一步勘查评价的矿产地。这个阶段工作的目的是查明矿床的储量和质量。这个阶段投资风险一般比较小,有时甚至没有风险。而且投资风险的大小主要与矿床成因类型、矿种类型和勘查工作程度有关,如建筑石材石料矿产、沉积成因的层状矿床和变质改造成因的铁矿等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价风险很小或没有风险,而脉状不规则矿床和成分不均匀的矿种以及成因作用复杂的矿床等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价则风险相对较大。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个阶段的投资主体
也是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个阶段的投资应该主要由商业性矿产勘查主体进行,但当前这个阶段的投资主体中国家仍占相当大的比重,如国家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中央财政补助勘查项目、各种基金和专项费用勘查项目、各级地方财政勘查项目等矿产勘查都属国家投资勘查评价。

    3. 3 矿产资源开采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是指对已有矿床的开采,包括矿山基建、矿山开拓开采和矿山探矿。这个阶段工作的目的是最合理地高效益地将矿产资源开采出来。一般来说开采矿床投资风险小、收益大。计划经济时期,也是国家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出的矿产资源无偿提供给国家企业使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个阶段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种所有制企业、外资和自然人都成为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4 矿业权的类型

    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两者都是对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在实物形态上表现的都是开矿,在价值形态上表现的都是获利,探矿权是采矿权的基础,采矿权是探矿权的目的。然而从管理和矿业生产流程考察,探矿权和采矿权一前一后相连接,两者是有区别的。

    4. 1 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从矿产资源利用阶段考察,探矿权设置在矿产资源的勘查(调查)发现阶段(即{dy}阶段)和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价阶段(即第二阶段) 。两个阶段的探矿权在内容和权利上也是有区别的。

     在勘查发现阶段的探矿权,没有找矿信息,严格地讲尚不存在用益物权,是风险勘查,这个阶段探矿权的取得应门槛较低,除交探矿权使用费外,应不交价款或少交免交价款,通过这种探矿权实现的采矿权也应优先无偿取得。从我国地质工作历史和程度看,除海域和西北部分地区外,其它地区勘查发现阶段的探矿权设置较少。

      在勘查评价阶段设置的探矿权,勘查风险小,投资决策xx是趋利和已有用益物权,是商业性勘查。这个阶段的探矿权取得门槛应较高,不仅要交探矿权使用费,而且应交矿业权价款。通过这个阶段探矿权实现的采矿权,应优先有偿取得,需经评估来确定采矿权价值、价款和投资者权益,交纳采矿权价款。在我国除海域和西北部分地区外,其它地区设置的探矿权大多属于此类。

     探矿权设置还与矿种和矿床类型有关,并不是所有的矿种和矿床类型都需设置探矿权或都需在勘查发现阶段设置探矿权。有些矿种和矿床类型,如建材石材石料等矿产及沉积矿床或沉积变质层控型等矿床,可不需勘查直接设置采矿权,或直接进入勘查评价阶段设置探矿权。

     4. 2 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设置在矿产资源利用的开采阶段,一般投资风险小,存在用益物权。在我国采矿权的原始阶段归国家所有,任何采矿权的价值都由采矿权国家所有者权益(价款)和采矿权投资者权益组成。在计划经济时期采矿权投资者是国家,因此采矿权价值的两部分都归国家所有,即都属国家权益;这时采矿权的价款实质就是采矿权的价值,即采矿权国家所有者权益与国家投资者权益之和。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时期,采矿权投资者可以是国家,但更多的是有不同独立利益的各类企业和自然人等市场主体,因此采矿权价值中的投资者权益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不同市场主体;这时如果投资者不是国家,则采矿价款只包含采矿权国家所有者权益;如果投资者是国家,则采矿价款是采矿权国家所有者权益与国家投资者权益之和。由此可知,国家收益的采矿权价款有两种表现形式和内涵,一种是采矿权国家所有者权益,另一种是采矿权国家所有者权益和国家投资者权益之和。

    5 矿业权的价值构成

    矿业权价值实质是由对矿产资源的使用而使矿产资源升值而形成的,因此矿业权的价值由矿业权国家所有收益、矿业权投资者收益和矿业权劳务者收益三部分组成。我国矿业权劳务者收益是由矿业权投资者支付和约定承担的,因此矿业权的价值由矿业权国家所有者收益和矿业权投资者收益两者构成。

    5. 1 矿业权国家所有者收益

    矿业权国家所有者就是法律界定的矿业权初始所有者或静态所有者。矿业权是有用的和稀缺的,矿产资源通过使用即经过矿业权要升值,因此从矿业权的价值的形成看,矿业权价值很大一部分取决于矿业权本身和矿业权客体矿产资源本身(即矿业权国家所有者) 。由此可见,矿业权价值无论或大或小都必定包括有矿业权国家所有者收益。

    5. 2 矿业权投资者收益

    矿业权投资者投资的目的为了发现矿产资源,进而探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升值,形成矿业权投资收益。矿业权投资者承担了矿业权的风险和矿业权劳务者的收益,因此从矿业权价值形成看,矿业权价值除取决于矿业权本身和矿业权客体矿产资源本身外,还取决于矿业权投资者的出资。由此可见,矿业权价值也必定包括矿业权投资者收益。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因为矿业权投资者即承担风险,又享受收益,所以投资者收益价值大小取决于矿业权价值大小,而不取决于出资额大小,既可大大高出出资额,也可大大小于出资额。

    6 矿业权价款及类型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的收费制度和形式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6. 1 现行法律体系对矿业权价款的规定

    矿业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目前对征收矿业权价款的理解有一种观点认为矿业权价款是对国家投资的补偿。

    6. 2 矿业权价款的内涵

    矿业权价款不止是对国家投资的补偿。笔者认为矿业权价款的内涵是矿业权国家所有者收益和矿业权国家投资者收益之和。理由如下:{dy}、任何一个矿业权的价值都是由矿业权所有者收益、矿业权投资者收益和矿业权劳务者收益三部分组成,而矿业权劳务者收益已由矿业权投资者约定了支付方式,故矿业权的价值实质由矿业权所有者收益和矿业权投资者收益两部分组成。第二、任何一个矿业权初始界定为国家所有,都凝聚了科技进步、前人工作、国家管理和国家投入等成果。第三、现行对价款规定的矿产资源法及相应法律体系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当时矿业权的投资主体只有国家或其他投资主体微不足道,因此当时矿业权投资者收益和矿业权所有者收益是统一的,没有分开的必要。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业权投资者多元化,而且国家投资将逐步退出商业性矿产勘查,因此矿业权投资者收益与矿业权所有者收益必须分开。第四、如果矿业权价款只理解为国家投资收益,那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势必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矿业权国家所有者收益大量流失,从源头上为矿业权管理混乱提供了充分必要条件;二是矿业权投资主体大肆炒作探矿权采矿权,为矿业权市场秩序混乱种下了根源。

    由此可见矿业权价款实质矿业权国家所有者收益和矿业权国家投资者收益之和。

    参考文献

    [ 1 ]  高富平. 物权法原论[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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