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04-21 10:34:38 阅读8 评论0 字号:

湘建价[2002]57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直属有关厅(局)、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招标与工程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计价办法),现予以颁发。并就有关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同 时使用。
  二、本计价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仿古)绿化工程。
  三、本计价办法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一个转折点,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因 此,要求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站认真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宣传工作,并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
  四、本计价办法自二○○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省建委湘建[1995]监字第318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市政工程取费标准》的通知;省建委湘建 [1998]价字第566号关于颁发《湖南省施工企业统一安装工程取费标准》的通知、及省造价总站湘价[2002]计19号关于《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 表》取费标准的通知;省建委湘建[1997]监字第372号关于颁发《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取费标准》的通知;省建委湘建[1999]价字第296号 关于颁发《湖南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取费标准》的通知及相应解释说明、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等停止执行。但已发出招标书和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书 和合同所签定的条款执行。

 

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发放的各项补贴、津贴。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期间的应发给生产工人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职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6)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和个人按标准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7)劳保基金:是指由职工工资中支付的养老金、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 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8)医疗保险费:是指由职工工资中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包括材料预算价格及 检验试验费。
    (1)材料预算价格包括:
    a.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b.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c.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d.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2)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 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 用,机械运转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 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其他费用: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交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  措施费:是指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且由承包人采取的措施费用。包括综合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
    1.综合措施项目费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 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雨季施工期间,为确保工程质量所采取的保温、防雨措施增加的材料费、人工费和设施费用,不包括特殊工程搭设暖棚等的设 施费用。
    (3)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4)  工程测量放线、、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2.技术措施项目费包括如下内容:
    (1)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是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铺助设施的费用及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 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
    (2)  高层建筑增加费:建筑物超过六层或者檐高超过20米需要增加的人工降效和机械降效等费用。
    (3)  超高增加费:操作高度距离楼地面超过一定的高度需要增加的人工降效和机械降效等费用。
    (4)  脚手架搭拆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5)  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工程地点遇有积水或地下水影响施工需采用人工或机械排(降)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井点安装、拆除和使用费用等)。
    (6) 检验试验费:是指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包括试桩费:幕 墙抗风试验、桥梁荷载试验费、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等。
    (7)  缩短工期措施费:是指由于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应计算的措施费。包括以下内容:
    (1)  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2)  周转材料加大投入量及增加场外运费:是指由于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施工不能按正常流水进行,因赶工需加大周转材料投入量及所增加的场外运费费用。
    (8)  无自然采光施工通风、照明、通讯设施增加费:是指在无自然光环境下施工时所需通风设施、照明设施及通讯设施所增加的费用。
    (9)  二次搬运费:是指因场地狭小,或障碍物等引起的材料、半成品、设备、机具等超过一定运距或发生的二次搬运、装拆所需的人工增加费(包括运输损耗)。
    (10)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或未交付使用期间的保养、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11)  临时用地占用费:指业主未能提供施工用地使用权,施工单位需租用的场地和弃土占地等费用。
    (12)  有害环境施工增加费:是指当施工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有害气体和粉尘,其浓度超过允许值时所增加的人工降效及费用。
    (13)  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是指生产车间或装置内施工,因生产操作或生产条件限制,干扰了安装工作正常进行而增加的人工降效费。
    (14)  采暖、空调系统调试费:是指采暖工程和空调工程竣工后整个系统进行调整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15)  安装工程管道跨越或穿越施工措施费:是指管道安装时需跨越路面,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
    (16)  格架式桅杆增加费:是指安装设备重量在80吨以上安装高度在10米以内、设备重量在60吨以上安装高度在10~20米以内、设备重量在40吨以上安装高度 在20米以上时所使用的金属桅杆台次使用费(包括桅杆本体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卷场机、索具等的折旧摊销,桅杆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配件的更换等费 用)。
    (17)  焦炉施工大棚费:是指焦炉烘炉施工大棚的搭建、拆除、折旧、使用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作棚的摊销费、仓储费和保养费)。
    (18)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费:是指焦炉烘炉热态工程中(包括热态作业的特殊劳保消耗)按焦炉本体砌筑直接费所占一定比例的费用。
    (19)  安装工程组装平台费:是指为配合设备安装的临时平台组装、制安、拆除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增加费。
    (20)  安装工程联动试车费:是指设备安装完毕后,整个系统进行联动试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21)  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架、工作平台搭拆费:指各类脚手架、支架、拱盔、工作平台的搭拆、维护、摊销(或租赁)费用。
    (22)  市政工程施工吊栏、托架摊销费:指箱梁施工中托架和吊栏的制作摊销费用。
    (23)  市政工程围堰:指各类围堰的堆筑、拆除、清理和维护费用。
    (24)  市政工程筑岛:指人工岛的填筑、拆除、清理和维护费用。
    (25)  市政工程临时便道:指工程施工需要或维持车辆行人通行临时道路的修建、拆除和养护费用。
    (26)  市政工程原有路基、管线保护费:指对原有路基、路面、各种管线、电缆、光缆等其他设施的保护费用。
    (27)  市政工程施工用水、电源设备的安装拆除费:指施工用水电自接入点至施工现场配电箱、用水点的设备及其固定管线的敷设拆除和摊销费用。生活用水用电设施不在 其内。
    (28)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因素增加费:是指边施工边维持交通、防游人干扰和路面保护等措施费用。
    (29)  其他:是指以上未列措施项目而实际需要发生的措施项目的费用。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等技术措施项目费用,编制招标标底时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及相应规定计取。未作具体规定的,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合同中约定, 未约定的以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签证为准。编制投标报价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相应规定自主报价。
    临时设施等综合措施项目费用编制招标标底时按照本附件四表三计取,编制投标报价时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本附件四表三计取。其取值范围应根据工程复杂、难易程 度取定。其中: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附件五建筑安装工程分类标准取定。

    二、间接费

    由不可竞争费用、施工管理费和财务费组成。
    (一)  不可竞争费用: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应进入工程造价的费用。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基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是指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交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
    4.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5.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交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6.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包括有关安全教育、管理、检查、标志的设置和安全设施费用;现场围挡、施工场地地面的硬化处理、现场绿化布置、现场住宅环卫设施 治安综合治理及社区眼务等。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工人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8.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9.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1.5%计提的费用。
    10.其他:指以上未列项的而实际发生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  施工管理费:是指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会经 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通风(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 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7.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8.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  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xx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 而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三、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应收取的酬金。

    施工管理费和财务费、利润在编制招标标底时按照本附件四表二的规定计取,编制投标报价时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本附件四表二的规定计取,其取值范围应依据工程 复杂、难易程度计取。其中: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附件五建筑安装工程分类标准取定。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税率按3.413%计取,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 业税率按3.348%计取,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税率按3.22%计取。

    五、有关问题的规定

    1.装饰装修工程不分总包、分包或二次装修均单独取费。
    2.土石方工程除每栋建筑物的基础土石方小于3000立方米并入一般土建工程取费外,其他土石方工程均单独取费。
    3.人工费按22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一般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市政工程、路灯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其人工费 取费标准均按22元工日调整。人工工资调差按我省建筑安装企业的人工工资实行地区级差工资标准。建筑、安装、土石方,装饰装修、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 化、路灯等工程由各市、州定额(造价)管理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按统一时间测定当地{zd1}工资标准,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批后,由省造价总站统一公布。
    4.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其人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zd1}工资标准。同时,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承包人(包括劳务承包)与生产工 人签定的劳务合同,其工资标准同样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zd1}工资标准。
    5.按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其相关的不可竞争费用应由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计取。已由发包单位代缴或总包单位计取后已上缴部分,双方应办理相应手续。

表一 不可竞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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