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受伤单位不管 法律维护伤者权益_杨保全律师_新浪博客
    当下,众多农民朋友来到城市务工,工作中免不了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受伤后的xx及以后的开销,对于这些并不富裕的农民工兄弟来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尤其在工程承包人没有用工资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下,怎样才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呢?以下是北京市法院审理的几个关于工伤争议的案件,或许从这些真实的案例中,广大的农民工朋友能够获得一些启示。 

    (一)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按生产经营地规定支付工伤险 

    案情:秦先生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单位承揽的工地上工作,后在板凳上抹灰时从板凳上掉下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右侧锁骨骨折。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秦先生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单位认为其是在河北的工商部门注册,缴纳的社会保险也是向河北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秦先生应当向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但河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证明:“该单位没有在我所参加企业工伤保险。”该单位施工队队长薛某亦证实: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法官点评: 

  秦先生的工伤认定应属生产经营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辖。这是因为,虽然该单位的住所地是在河北,但河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及该单位施工队队长均证实: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本市和外地均未给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秦某的工伤认定属门头沟区劳保部门管辖。 

  (二)工程承包人无用工主体资格 受伤雇工由发包工厂赔偿 

  案情:肖先生经某工程承包人李某雇佣在采石厂上班,2007年6月26日晚上,肖先生在上班时被石头砸伤右手,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右手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率10%)。因此,肖先生起诉要求采石厂赔偿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3.7万余元。采石厂则辩称,该厂将石料生产及加工承包给李某,并签订承包合同,是李某让肖某来采石厂进行石料加工工作,并非本厂直接雇佣肖某,且肖某未与厂里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肖某受伤后的xx费用,全部由李某支付,厂里并没有支付,事实上,肖某是为李某帮忙,与采石厂无关。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采石厂赔偿肖先生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2.6万余元。 

  法官点评: 

  采石厂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中,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与李某签订承包合同,由李某负责实施采石厂的部分工程,但采石厂不能证明李某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肖某经李某允许进入采石厂做工时受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采石厂负责赔偿。 

  (三)工作中被第三人“非工伤” 雇主也应赔偿 

  案情: 2005年11月6日始,李某在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李某月工资700元。同年12月7日8时许,李某上班后在公司停车场内扫雪时,被孙某持刀将头部、肩部、手臂部、腿部等多处砍伤,致失血性休克。李某要求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公司辩称:纠纷发生后,公司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李某所受伤害应当由孙某赔偿。李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不是雇佣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先行仲裁。李某所受伤害不是因为履行职责所致,公司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公司赔付李某10万元。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李某因孙某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其可以在孙某和公司之间选择赔偿义务人。该条款规定的雇佣活动不排除雇员和雇主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否则,工作人员因第三人原因所受非工伤伤害,将会因劳动关系丧失请求雇主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而没有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却能获得相应救济,这将造成巨大的不公平,于法相悖。公司以其与李某之间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李某所受伤害非因履行职责所致、应当由孙某赔偿为由不同意赔偿李某损失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所以,李某在工作中因孙某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对工伤职工维权的建议 

  法律虽然对用人单位强制性规定要参加工伤保险,但是许多单位却逃避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这样,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就需要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单位为了维护自己利益,往往利用工伤职工处于劣势,损害职工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的法官结合有关案例,提出以下几条维权建议: 

  (一)注意收集充分的证据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劳动关系证明和诊断证明,因此,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应尽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而,正对我国劳动合同的签约率低的现状,为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就需要准备盖有单位公章的工卡或工作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诊断证明需加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专用章,且诊断证明和xx工伤的病历一定要用劳动者的名字并且与身份证明相吻合。 

  (二)严格把握工伤认定时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则无权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有受伤的职工逾期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不用担心,你还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向单位请求赔偿,比如,到法院按雇员受害赔偿提起诉讼。 

  (三)工伤认定材料要准备齐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由于其他原因,劳动者无法通过工伤认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了到法院按雇员受害赔偿提起诉讼外,还可以按工伤向法院起诉,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要求单位赔偿。

 

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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