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2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8月18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为Potato Starch;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 18%
2、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18%
3、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 17%
4、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35%
自2007年2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