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监督培训材料

学校卫生监督培训材料

2010-04-20 13:42:35 阅读13 评论0 字号:

学校卫生监督

 

(一) 学校卫生监督的概念

学校卫生监督就是指卫生行政机关通过依法对学校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卫生执法监督活动。它是一项法律规范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二)学校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

l         《食品卫生法》

l         《传染病防治法》

l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l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l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标准等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我国学校卫生工作{dy}部正式法规,是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的基本依据。

《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等30余个学校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学校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四)学校卫生监督的作用

通过对学校的卫生监督,预防以下问题的发生。

a.新建、改建、扩建校舍选址、设计卫生问题;
b.
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问题;

c.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卫生问题。

通过学校卫生监督,为制定学校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改善监督体系提供科学依据,改进学校卫生工作。

学校由众多学生组成,广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责任大。同时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五)学校卫生监督的重要意义

学校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保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等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和促进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

 

l         直接为发展教育事业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迅猛发展,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校不断出现,新型的学校建筑,教学设备和卫生设施,以及为学生预防保健服务的项目大量增加。因此,很有必要对学校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以适应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需要。

l         保证儿童青少年良好的身心发育环境

通过对现有各类学校的生活学习环境、教学过程、体育锻炼、劳动、疾病防治和传染病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膳食与营养等措施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为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提供重要保证。

l         促进农村学校卫生工作的发展

全国中小学生大约80%以上在农村,他们是实现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人群,通过在学校开展文明教育,使学生改变不良行为,树立科学的卫生观。

(六)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

1. 掌握和了解辖区内各级学校的卫生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学习、生活环境、作息制度、体育活动、膳食等因素作出卫生学评价,为制定改进措施、卫生规章提供科学依据。

2 .根据国家颁布的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辖区内各级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以保证学校基建设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3.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测。对于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环境、生活条件等提出改进措施,包括对学生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生产经营的监督监测,有计划的开展学生健康监测,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掌握学生健康状况。

4.  进行系统的健康教育,使学生掌握健康知识,使他们自觉的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5.  对学生的健康水平、学习效果、影响健康和学习质量的环境因素以及监测手段等进行研究,研制修订卫生标准,拟订学校卫生保健计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卫生要求,对校医和保健老师定期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学校食品卫生监督

 

(一)历史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xx。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二)现状与问题

1.学校安全非常敏感,社会方方面面十分xx。

2.近年来学校食物中毒事故频发,形势严峻。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已引起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卫生部将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之一。

2003年,我省学校集体食堂发生食物中毒8起,占总发生起数(49)16.33%8起共中毒208人,占总中毒人数(1178)17.67%

3.预防和控制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重大。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力度,转变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模式,预防和控制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是我省卫生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4.学校规模膨胀,食堂经营体制改变,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膳食供应水平滞后,监管难度增大。

5.学校食堂卫生设施陈旧,管理滞后,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6.校内食品销售、学生就餐地点多样化。

(三)法律依据

l         《食品卫生法》

l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l         《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

l         《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l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l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l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四)一些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卫生部、教育部 2002111日)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xx;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xx,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五)学校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控制

学校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控制方法、措施等同于一般食物中毒。但也有其特殊性,学校的学生是一组特殊群体,他们生活在学校这一相对封闭的场所内,一但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时会出现群体反应症状,甚至引发其他社会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时应特别注意。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卫生部、教育部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dy}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dy}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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