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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场练兵—农民工职业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3)

农民工职业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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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4

本文获得“中国社会保障论坛2007年主题征文评选活动”优秀奖

?[摘要] 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是提高农民工素质、促进农民工就业、增加农民工收入的根本途径。当前农民工职业培训存在着农民工对职业培训的战略意义认识不够、地方政府没有扮演好培训责任主体的角色、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教学工作不适应农民工的需要等问题。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应转变转变农民工职业培训的观念、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培训农民工的职责、建立多元化的培训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改革培训内容以及实行企业工作时间备案制度等策略,全面推进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发展。

[关键词] 农民工;职业培训;培训经费;培训内容

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对策探讨

一、转变农民工职业培训的观念

培训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认识不到提高技能对于找工作、提高收入的重要性。因此,要调动农民工主动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生需求,即改“要我培训”为“我要培训”。同时,建立农民教育培训专项基金,对接受教育的农民给予培训补助,“诱发”农民主动接受培训的积极性。实践证明,技能培训是一项私人投资收益率较高的投资活动,平均私人收益远高于平均私人成本。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偏低,农民生活水平不高,如果能对其进行适当的启发、引导和教育,使其认识到接受技能培训的潜在收益,无疑会激发出农民工对于技能培训的强烈投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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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政府切实承担起培训农民工的职责

{dy}、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的领导管理,将农民工职业培训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建立领导岗位责任制。同时切实提高农民工职业培训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资源分配额度,并确定目标责任,作为考察和评价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农民工职业培训获得制度保证。

第二、在农村基层(主要是县以下)单位和城乡不同所有制企业普遍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重点解决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实行以就业服务为导向的“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部门、各方面的优势,有效地提高管理水平、培训质量和就业效率,使农民工职业培训成为当地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农民工职业培训需要城乡联动共同行动,以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具体方案是:农民工输出地政府应重点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专业的引导式培训,以及按照劳动部《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少年培训工作。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在对待农民工的政策定位上,应该从管理观念向服务观念转变,应把农民工当作是“市民”和“公民”,而不是“外来人口”,改革目前排斥、漠视的做法为扶持、帮助的政策,使农民工有和城市工人同样的接受培训的权利和机会。

第四、尽快建立劳动力供求预警机制。对于“民工荒”来说,政府的职能也正在受着严格的考验,建立劳动力供求预警机制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难题。以往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更多关注劳动力需求不足以及农村劳动力流量和流向问题,对劳动力供给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民工荒”的出现,告诉政府和企业应提高对劳动力供求进行预测的意识,及时根据劳动力形势,制定相应政策,维护劳动力市场供求稳定。为此,应掌握更全面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尽快地建立劳动力供求预警机制。

第五、建议劳动力供求信息平台。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一样,是在一个动态流动过程中通过不断调整实现合理配置的。因此,用于支付劳动力流动的支出也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目前劳动力市场信息不xx,就业信息渠道不通畅,这一方面使农民无法迅速且全面地得到完整准确的市场信息,另一方面农民自身的信息资源无法及时有效地传输给社会,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机会成本很高。因此,农业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应该建立一个建立全国性人才需求、就业岗位的信息平台。用人单位先将需要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录入数据库,再由政府汇总分类,实行资源共享、信息公开。然后再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将这些信息及时告知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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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多元化的培训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20032010 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中提出:“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培训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具体而言:

{dy}、政府应安排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对入输出地政府而言,确保其辖内百姓充分就业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对于输入地政府而言,如此规定的理论依据是,长期以来,吸引和输入农民工越多的地区,财政收入越相对宽裕,因其占有了农民工工创造的 GDP 及农民工上缴的各种税收(包括教育费附加)。农民工创造的财富全部归输入地,而农民工输入地对这些农民工没有先期的投入,而只是摘取“果实”,并且无需为这些农民工及其家属负担公共财政服务支出。社会的财富是广大劳动者共同创造的,农民工没有被纳入城镇职业培训的范围,缺乏分享现代化的知识,信息和技术的机会,无法融入先进的生产力系统中,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作为农民工主要输入地,应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公共财政服务框架。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是使农民工直接受益,属于公益性的支出内容,符合公共财政支持的范围,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保证经费供给充足,做好支持包括外省籍农民工在内的职业培训工作。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要像支持“希望工程”一样支持农民工培训。

第二、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用人单位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的条款。尽管《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另根据2002824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改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但新《劳动合同法》却未再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其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很明显,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培训经费,也可以不提供培训经费。这将使用人单位更不会再承担起对广大农民工进行的职业培训,这不得不说是新《劳动合同法》的一处败笔。鉴于此,笔者建议借鉴《公司法》第1款之规定,同时修订公司法,增加用人单位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的条款。即要求用人单位在分配当年利润前,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农民工和其他职工的职业培训专用经费,在法定的幅度内具体数额可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为了鼓励用人单位,该项费用可以减免税款,甚至还可以酌情直接给予部分补助。该项提议的理论基础是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理论以美国的西奥多·舒尔茨在196012月美国经济协会上发表《人力资本投资》的主席演说为标志。其基本观点是:人力资本,作为蕴藏于人体内的知识、技术和能力,不是先天得来的,而是人们通过长期的投资而形成的,并能以此获得收益,因此构成一种资本,与传统经济学的资本范畴具有本质上的共同特性。国内也有学者通过对企业中的三种人力资本所有者——经营者、技术人员、一般职工所享有的管理权与财产权的考察,发现尽管现行《公司法》并不承认人力资本的出资,但在实践中,他们实际上已经不同程度地享有了物质资本提供者——股东的权利及相应的风险。这既是人们在现有制度下对人力资本权益的一种变相的肯定,也是人们对人力资本所有者享有股权利益的一种间接回应。正如国家经贸委主任所李荣融指出的:“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创业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按照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要素在创业中的特殊权能作为企业的资本形式,不仅参与企业分配、尤其要参与企业的投资与改制。”因此,要转变企业的培训观念,要使他们认识到对职工的职业培训费用也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通过提高职工素质可以使企业资产增殖,通过人力投资可以增加企业的长期效益。还有学者甚至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待农民工的职业培训,认为农民工的职业培训不仅是回报很高的投资行为,还是农民的非农社会化过程,是改造传统农民的过程,是塑造现代公民的过程,同时,也是建构社会资本的过程。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培训不仅仅是让农民工掌握某个工种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增加他们和社会的人力资本,更要让农民摆脱传统乡土文化和社会结构的局限,接受新的文化和现代文明,既增加他们的个人社会资本,也同时增加公共社会资本。由此,在《公司法》中增加用人单位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的条款,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第三、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补贴和允许其采取灵活的方式支付培训费用。在农民工职业培训中,以“劳务券”方式对农民进行补贴就是政府资金投入方式上的一项有益的尝试。“劳务券”是一些地区对农民进行外出务工技能培训中发放的一种凭证,用以抵偿相同面额的学费。“劳务券”也是一种教育券,补贴对象是农民,尤其是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等支付能力低的受培训者。相比于传统的通过行政部门层层拨付培训经费给培训机构的行政分配方式,“劳务券“是一种市场化的政府培训经费的配置方式。再者,就是应当允许农民工采取灵活的方式支付培训费。如考虑到部分农民工经济上的困难,培训机构可以采取与农民工签署培训合同的方式,允许接受培训的农民工在培训之后一年之内付清自行承担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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