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日升”商标转让之痛

   法制日报记者 马竞 曹天健

  “玉田县某饮料厂生产的‘旭日升’牌饮料被举报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请予调查。”几天前,一份转办函自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至该省唐山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

  4月12日,河北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前不久,河北省工商局接到石家庄三亚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公司)举报,称包括唐山市这家饮料厂在内,河北省内外有多个饮料厂家生产的“旭日升”牌饮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冒牌”厂家拿出授权书

  河南遂平县某饮品有限公司也是被举报涉嫌侵权的饮料生产厂家之一。

  3月25日,这家公司在接到工商部门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时提出,2008年8月,该公司曾与北京迪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乐公司)签署协议,按照协议,该公司具备旭日升第32类商标中注册号为1139045商标的部分使用权。

  事实上,在山东、河北、河南等地工商部门的调查过程中,几乎所有被举报侵权的厂家都向工商执法人员拿出了与之类似的授权书。

  迪乐公司因何持有旭日升商标权、三亚公司又为何坚称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要解开这一系列的疑问,不能不提到持续数年、不久前刚刚“尘埃落定”的“旭日升”部分商标权归属之争。

  “旭日升”商标权纷争缘起

  旭日集团成立于1993年,曾是中国饮料工业xx企业之一,而其打造的“旭日升”商标也在2002年被认定为xxxx商标。2005年年初,因旭日集团欠上海紫江集团公司800万元逾期未还,上海紫江集团公司长期催要未果,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旭日升”商标。

  2005年3月,北京迪乐公司向三亚公司借款720万元,竞拍“旭日升”商标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所购买的商标权作为质押,同时,三亚公司成为旭日升饮料全国{dj2}生产制造商。

  2005年4月和8月,经苏州市中级法院、河北衡水市中级法院分别公开拍卖,迪乐公司以674万元竞得23枚“旭日升”商标。

  据悉,原旭日集团共有169枚“旭日升”商标,被法院强行拍卖抵债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其余大部分商标归旭日集团破产管理委员会所有。

  2008年2月,因迪乐公司未能还款,三亚公司向所在地晋州(石家庄市下辖县级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迪乐公司偿还借款,如无偿还能力,按照双方之前所签协议,以迪乐公司所有的“旭日升”注册商标专用权折抵三亚公司欠款。2009年3月,经晋州法院依法公示拍卖这些商标、且无人竞拍后,晋州法院裁定以该次拍卖保留价680万元以物抵债,23枚商标权归三亚公司所有。

  商标专用权被要求中止执行

  2009年6月,距石家庄市晋州法院作出裁定3个多月后,河北省衡水市冀州法院向晋州法院发来中止执行通知书,要求中止执行该23枚“旭日升”商标。

  冀州法院要求中止执行的理由,是2008年2月1日衡水市中级法院曾作出(2008)衡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这份调解书载明:自2007年以来,迪乐公司以拓展因业务资金紧张,向迪乐公司康中峰等18名员工先后借款130万余元(含拖欠工资)无法偿还,经调解,迪乐公司自愿将该23枚商标抵顶给18名员工。

  衡水市中院认为,因为该院的调解书在前,晋州法院不应当拍卖23枚商标所有权。此后,衡水市中院执行局依据调解书对23枚商标权强制执行,冀州法院因而向晋州法院发出中止执行通知书。

  然而,晋州法院的上级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衡水冀州法院中止执行的要求并不认同。

  据悉,2008年2月19日,晋州法院审理三亚公司诉迪乐公司借款纠纷案期间,得知衡水市中院在2007年10月受理河北旭日集团破产案时已经查封了该23枚商标。为此,三亚公司依据其与迪乐公司的协议向衡水市中院提出异议。2008年2月25日,也就是衡水市中院将23枚商标“调解”给18名员工20多天后,衡水市中院民二庭又作出裁定,认为异议成立,作出解除查封裁定。

  石家庄市中院认为,晋州法院并不知道先前存在的衡水市中院调解书,其在执行过程中公开拍卖的是衡水市中院主动解封的财产。假如调解书先前确实存在,那么衡水市中院民二庭既是破产案的承办庭,也是该调解案件的承办庭,应当在破产案解除查封的同时直接执行该调解书或者另案进行查封,而不会支持三亚公司的意见,将已查封的财产解封并由晋州法院查封拍卖。另外,在整个执行程序期间,也并没有案外人对该财产提出异议。

  商标使用权解封依法保护尚需时日

  2009年11月20日,河北省高院执行局对衡水市中院执行局及石家庄市中院执行局关于同一标的物的执行分歧做出复函。

  复函认为,迪乐公司借用三亚公司款项购买“旭日升”商标并将该商标质押给三亚公司使用,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三亚公司已享有该商标的质押权利。晋州法院在不知道衡水市中院(2008)衡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情况下,对衡水市中院解封晋州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并无不当,衡水市中院对上述23枚“旭日升”商标使用权的查封应予解除。康中峰等人在得知商标权被晋州法院查封后,未及时主张权利,造成衡水市中院执行不能的责任不在衡水市中院。

  这意味着,历经波折后23枚“旭日升”商标使用权归属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记者从河北省工商部门了解到,商标权属问题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登记备案。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

  有学者指出,虽然三亚公司通过法律形式获得了部分旭日升商标的支配权,但受限于上述规定,该公司暂时无法完成登记,而结合迪乐公司曾多处授权的实际情况看,三亚公司尚未获得“旭日升”完整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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