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办法_梦幻_百度空间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办法
{dy}章     总    则

        {dy}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有效地发挥其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用于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工程。
        第三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办法》(第 130 号令)规定,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使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山西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是本省技防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批;负责外省企业在山西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的备案登记;负责对技防工程的审批。
        第五条    市(地)、县(区)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初审,负责对技防工程进行审批。依据《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办法》和其它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程资质审批

        第六条    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实行资质等级证书制度。凡在本省内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山西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方可承接技防工程。
        第七条    资质等级按级别分为三级、二级、一级,新申办技防工程资质的企业应从三级开始,企业申请资质的条件见附表。
        第八条    申办本省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的企业,到所在市(地)技防办领取并填写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凡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到省厅技防办领取并填写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简介及从业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管理人员(法人、正、副经理、部门经理、财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5、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经省技防办培训合格证书;
6、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手册及质量保障体系文件;
7、企业从事技防工程主要业绩(工程合同、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报告等)介绍;
第九条    工程资格证批准和发放
1、市(地)技防办在接到书面申请并认为申报材料齐全后,进行初审。审核遵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对企业及竣工工程进行实地考核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综合资质评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省厅技防办审核,统一打印资质等级工程资格证,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申办企业手中。
2、外省、市、自治区企业承接本省技防工程设计、施工项目,须持有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级技防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与在山西具备相应工程资质企业签署的维修委托协议到省厅技防办备案登记,并按本办法办理工程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中所采用的器材必须经过有关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口产品必须经过公安部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工程审批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县(区)公安局技防办负责受理。工程风险等级为一级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市(地)技防办报省厅技防办审批。工程风险等级为二级或投资额在15万以上的工程,由县(区)技防办报市(地)技防办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委托设计、施工企业)按属地管辖或系统管辖,向相关技防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填写《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报审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程项目合同文本;
     2、报审材料依据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6.2至6.3,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设计。包括设计任务书、现场勘察记录、设计方案、系统工作原理、设备器材清单、中心控制设备和各种探测器、监控器材及其他前端装置的产品型号、制造厂家、产品主要功能;
(2)施工图设计。包括:探测器布防平面图、中心设备布置图、系统及分系统连线图、管线要求及管线敷设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
(3)工程费用预算。包括:器材设备预算、设计、施工费用预算、系统维护、维修费用预算。
      3、省厅技防办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工程方案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技防管理部门受理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方案的审核。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初验后,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持审批部门出具的工程系统检测委托书和下列材料,到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系统检测:
1、技防工程甲乙方合同副本以及补充文件复印件;
2、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系统组成概况、防范或监控区域;探测器或摄像机的安装位置、系统原理图或方框图);
3、技防工程系统操作说明书;
4、技防工程审批材料(表);  
5、技防工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器材清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名称、数量、产品单价);
6、技防工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器材的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商检合格证书及安全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工程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会同技防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08——200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技防工程是保密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建设方和承建方对工程项目和图纸资料均应妥善保管,参与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人员都应记录在工程档案中。
        第十七条    承接工程的企业在本系统更新前一直负有系统的维修义务,在接到维修报告时应按时限或合同要求组织维修。
        第十八条    工程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操作和设备维护管理、安全保障、值班值勤制度。

第四章    资格证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是技防企业的资质证件,企业停产、转产、解散时必须交回原发证单位。资格证不得转让、涂改或买卖。
        第二十条    企业办公地址、电话、邮编、电子信箱或联系人有
变动时应及时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名称变更、改组或法人变更时应在30天内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省工程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应到原申
请发证机关办理下一年度的年审手续,年审材料申报期为12月1日至31日,逾期10天仍不办理换证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年审时企业应向原申请发证机关提供如下材料:
1、工程资格证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存档;
3、技防工程统计表和相应的安装状况统计表(经检测、验收工程的材料);
4、外地工程的检验、验收报告原件、复印件存档;
5、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在年审时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提出申请上一级资质,申请升级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见附表)。通过年审的企业发放下年度资格证。企业升、降级手续在年审时一并办理。未通过年审的企业不再xxxxx,也不得承接技防工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技防工程未经审批、验收的;无资格证承接技防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罚款额最多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四    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降级处理:
1、未办理工程审批手续而施工的;
2、工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技防产品的;
3、工程投入使用后不能及时维修被投诉的;
4、工程系统检测验收两次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取消其年审资格:
1、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虚报业绩;
2、企业在经营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
3、转让、借用、伪造、变造工程资质证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从
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0

从事防盗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工程维修、工程概预算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工2人,工程师4人,其他技术人员4人。

有专职质量监督部门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工程维修手册,相应的施工装备及调试设备,上岗培训措施。

50

从事防盗报警、电视监控、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工程维修、工程概预算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工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有完善的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能保障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及时进行工程维修和上岗人员培训。

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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