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1 23:24:24 阅读149 评论2 字号:大中小
泸州中级法院在庭审中无数次的打断我们辩护人的发言,只是说我们的言论不适当, 审判长和审判员在法庭上自始至终没有对律师的言行进行训诫,对律师的行为没有任何的处罚。
北京市司法局认为本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情节严重”,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2条,“严重扰 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包括:“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本律师显然没有任何上述列举的行为。因此,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拟给予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显然是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
此致
北京 市司法局
答辩人:唐吉田、刘巍
2010年 4 月 22 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待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xx维持法庭秩序。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 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xx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 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 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 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 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xx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xx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 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3、《{zg}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xx安全检查规则》
第六条司法xx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dy}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 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 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dy}百八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 提出。通过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人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 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因贵局对本人做出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经本人申 请,贵局定于本月22日举行听证会,但贵局并未同时向本人告知处罚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见贵局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请立 即改正,并及时向本人告知处罚决定的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另外,本人从贵局工作人员处获悉中,听证会原定场所 较小,需以发旁听证的方式控制旁听人数。鉴于吊销律师证是在律师界一重大事件,已有很多相当多的律师和媒体的朋友有意要旁听此次听证会,故要求更换能容纳 五十人以上的场所。
综上,请贵局依法行政,维护被处罚人的权利,以实际行动践行执政为民的宗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提请人:唐吉田、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