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并销售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香料香精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香料香精产品分为xx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四个申证单元。根据产品特征,每个申证单元划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3.1xx香料单元:是指用物理方法直接从芳香植物或动物分泌物中分离得到的香料产品,分为4小类: (1) 蒸馏类; (2) 浸提类; (3) 冷榨(磨)类; (4) 其他类。 1.3.2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是指用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制得的单一或复合香料产品。 1.3.3合成香料单元: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再经若干化工操作单元精制得到具有一定化学结构、香气、香味和理化规格的香料产品。一般分为xx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人造香料指该物质的化学结构至今尚未在自然界中发现过的香料)。 1.3.4香精单元(食品用、烟用、日化用、饲料用及其他工业用香精):是指用于各种食品中的香精产品(如用于各种饮料、冷饮品、酒类、糖果、饼干、调味品等);用于各种卷烟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日化产品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饲料中的香精产品及用于其他工业用香精产品,分为3种类型。 (1)液体类; (2)浆(膏)状类; (3)固体(含粉末)类。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