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时代的房屋买卖与廉租房_晋京民语言文字工作室的博客_百度空间

帝制时代的房屋买卖与廉租房

    来源:《视野》2010年第3期 作者:李开周

  卖房先问亲邻

  在宋朝买房,与元、明、清三朝一样,都是先立契,就是签合同,再输钱,就是缴契税,{zh1}印契,就是请有关部门在合同上盖章。

  事实上,在买卖双方签合同之前,还有一道手续,叫做“遍问亲邻”。即使房产证上注明业主是您一个,其他任何人不得共有,您也不xx拥有对那套房子的处分权。因为宋朝是个宗法社会,个人的财产总有一部分属于家庭,家庭的财产总有一部分属于宗族,直截了当的说,你的房子总有一部分属于你的爸爸妈妈叔叔阿姨堂哥堂弟堂姐堂妹,如果他们不同意,你就不能把房子卖掉。

  宋太祖时期有明文规定:“凡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可见卖房不仅要得到家人、族人的首肯,还要得到邻居的首肯,这种首肯不能只是口头的允许,正规的做法是“以帐取问”,就是拿一个小本子列个“问帐”(元代叫问贴),把亲戚、邻居的名字都列在上面,并写明我想卖房的理由,以及想卖多少钱,然后先交给三叔二伯九弟八哥他们,问这些族人是否乐意买我的房,如果他们都说“NO”,再去找隔壁王大你和对门张大妈,问问他们是否愿意买。总而言之,问帐上密密麻麻列满大家的签名,才有权把房子卖给别人,否则就是违法,族人、四邻就有可能去举报。倘若其中一个拒签,这房就别打算卖了。当然,拒签也得说出理由,譬如说您败家啦,说您卖房子有违祖训啦,说您损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啦,四邻不愿街坊换陌生人啦等等。如果打官司的话,这些理由一般都能得到法官大人的支持。可以想象,一个宋朝人不管平时有多神气,到了卖房的时候对族人和邻居都是点头哈腰的,以便得到他们的签字。

  宋仁宗时期又追加了一条:“户绝庄田检覆估价晓示,见佃户依例纳钱,竭产买充永业……佃户无力即问地邻,地邻不要方许全户收买。”又给了房客、佃户们优先购买权。

  过了“遍问亲邻”这一关,买卖双方就可以签合同了。按照文件的规定,买卖双方要去县衙买张“定贴”,起草一份合同,经有关人员审查通过,再买几份“正契”,才能正式签订合同。

  “正契”一式四份:一份买方持有,一份卖方持有,一份交县衙审批,一份留商税院备案。“商税院”是宋朝的税费征收机构,类似现在的国税局。商税院一般不设在县城,契税常常由县衙代收,更多的时候是由房牙代劳。房牙既是中介,又是担保,既是估价师,又是登记代理人。同时还兼任税务稽察。房牙也不能白忙活,他们得吃佣金,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佣金都是卖方来出。

  像其它所有帝制时代一样,宋朝也没有房产证,等四份合同都盖了章,其中一份就是买方对房产拥有所有权的合法凭据。盖章与否,对买方来说很关键,同样一份全责,不盖章叫“白契”,盖了章叫“赤契”(明、清两代改叫红契),白契在民间或许有用,拿到公堂上就等于废纸一张了。您刚买了套房,还没住进去,就被别人给占了,如果您拿着白契去告状,法院不但不给您做主,还要没收您的房子。

  我们知道,现代人买房,买到的其实是居住权、抵押权、租赁权、出售权、对脚下那块土地的使用权,以及不让邻近物业影响我们采光之类的相邻权、不让其它建筑妨碍我们出门之类的地役权。而所有这些权利,都有一个时间限制,或者70年,或者更短,时间一到,无论您的房子有多新,都要无偿地收归国有。而,秦汉唐宋元明清,几千年当中,除了王莽等几位偶尔来一次产权改革,更多的时候,中国人对不动产享有{yj}产权,没有时间限制。

  出典与活卖

  我有房,没钱,想把房变成钱,怎么办呢?不外三条路:要么出售,要么出租,要么把它押给银行,换一笔xx。

  以前还有第四条路,叫做“出典”。

  宋朝初年,有位领导叫薛居正,居官清廉,挣钱不多,倒辛辛苦苦置下一片房产。后来他死了,老婆孩子没钱用,就把房子让给别人信,还约好期限,只能住五年,五年期满,房子再还给他们。当然这五年可不是白住,对方必须先付一笔钱,够薛家老小应急。或许您会说:这跟租房不是一样吗?{jd1}不一样,您租房得掏房租,房租到了房东手里可是要不回来的,而交给薛家的这笔钱只是垫支,五年期限一到,您把房退了,钱一文不少还是您的。在这笔交易中,您实际付出的只是那笔钱五年期的存款利息,得到的却是五年期的房产使用权。薛家实际付出的只是五年期的房产使用权,得到的却是一笔五年期的无息xx。在房子和钱的所有权都没有发生转移的前提下,一方暂时有房居住了,另一方暂时有钱应急了,房不起租,钱也不生息,双方各得其所,互惠互利,这就是出典。

  除了出典,还有第五条路,叫作“活卖”。

  元朝末年,有位先生叫施还,他也是有房没钱,母亲死了都无力安葬.为了尽快筹钱买副棺材,他把祖房卖给了一位牛公子。按照时价,他们家祖房该值几千两银子,牛公子却只给他140两。或许您又会说:那施还岂不太吃亏了?一点儿也不吃亏,因为交易并没结束,等这位施先生有朝一日发了大财,他还能按140两的原价再从牛公子手里把祖房买回来。在这笔交易中,施还实际付出的只是一段不定期的房产使用权,得到的却是一笔不定期的无息xx;牛公子实际付出的只是一笔活期存款的利息,得到的却是一段不定期的房产使用权。在房子和钱的所有权都没有发生转移的前提下,一方暂时有钱用了,另一方暂时有房住了,房不起租,钱也不生息,双方各得其所,互惠互利,这就是活卖。

  如果有套房子是我的爱巢,我缺钱也只是暂时的,为了一时救急就把房子卖掉,再想买回来可就难了,即便是另买一套,按房价天天这么疯涨的劲头,谁知要多掏多少钱才能再买同样的一套房子?如果把房租出去呢,每月收那点儿租,羊拉屎似的,也难解燃眉之急。至于说押给银行,我相信银行会xx给我,但是利息可是很高的。要是在古代,可以出典或活卖,路子就宽多了。

  有出典的,自然就有典房的。《金瓶梅》{dy}回,原籍阳谷县的武大郎来到清河县,作为流动人口,自然没房,而卖炊饼本小利薄,又没钱买房,所以就在紫石街“赁房居住”。后来与潘金莲结婚,被原房东张大户的老婆赶出来,“遂寻了紫石街西王皇亲房子,赁内外两间居住”。武大郎租房,每月都要向房主交租金,如果换成典房,只需要把一笔典房款付给房主,就能按约定期限,住上十二三年,到期后,典房款一文不少还是自己的。这种房产交易现在很少见,而在明代,甚至到了,典房一直与租房并驾齐驱。{wy}的缺陷,是需要押上一大笔典房款。

  找房款

  今天买东西,“找”是找零的意思。过去卖东西,标价一百,人给八十,一咬牙,卖了,随后又觉得亏,喊住买家,让他再掏二十。这种行为在清朝也叫“找”,不过不是找零,而是找要。就是卖方向买方追讨一部分货款,以补足商品价值。《康熙字典》中“找”的释义即“补不足也”。

  如康熙六十年(1721),江苏省武进县居民刘文龙以七两纹银的价格卖了一亩八分地。八年后,刘某说“原价轻浅”,又委托中介向买主“找”了一两纹银。

    来源:《视野》2010年第3期 作者:李开周

  卖房先问亲邻

  在宋朝买房,与元、明、清三朝一样,都是先立契,就是签合同,再输钱,就是缴契税,{zh1}印契,就是请有关部门在合同上盖章。

  事实上,在买卖双方签合同之前,还有一道手续,叫做“遍问亲邻”。即使房产证上注明业主是您一个,其他任何人不得共有,您也不xx拥有对那套房子的处分权。因为宋朝是个宗法社会,个人的财产总有一部分属于家庭,家庭的财产总有一部分属于宗族,直截了当的说,你的房子总有一部分属于你的爸爸妈妈叔叔阿姨堂哥堂弟堂姐堂妹,如果他们不同意,你就不能把房子卖掉。

  宋太祖时期有明文规定:“凡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可见卖房不仅要得到家人、族人的首肯,还要得到邻居的首肯,这种首肯不能只是口头的允许,正规的做法是“以帐取问”,就是拿一个小本子列个“问帐”(元代叫问贴),把亲戚、邻居的名字都列在上面,并写明我想卖房的理由,以及想卖多少钱,然后先交给三叔二伯九弟八哥他们,问这些族人是否乐意买我的房,如果他们都说“NO”,再去找隔壁王大你和对门张大妈,问问他们是否愿意买。总而言之,问帐上密密麻麻列满大家的签名,才有权把房子卖给别人,否则就是违法,族人、四邻就有可能去举报。倘若其中一个拒签,这房就别打算卖了。当然,拒签也得说出理由,譬如说您败家啦,说您卖房子有违祖训啦,说您损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啦,四邻不愿街坊换陌生人啦等等。如果打官司的话,这些理由一般都能得到法官大人的支持。可以想象,一个宋朝人不管平时有多神气,到了卖房的时候对族人和邻居都是点头哈腰的,以便得到他们的签字。

  宋仁宗时期又追加了一条:“户绝庄田检覆估价晓示,见佃户依例纳钱,竭产买充永业……佃户无力即问地邻,地邻不要方许全户收买。”又给了房客、佃户们优先购买权。

  过了“遍问亲邻”这一关,买卖双方就可以签合同了。按照文件的规定,买卖双方要去县衙买张“定贴”,起草一份合同,经有关人员审查通过,再买几份“正契”,才能正式签订合同。

  “正契”一式四份:一份买方持有,一份卖方持有,一份交县衙审批,一份留商税院备案。“商税院”是宋朝的税费征收机构,类似现在的国税局。商税院一般不设在县城,契税常常由县衙代收,更多的时候是由房牙代劳。房牙既是中介,又是担保,既是估价师,又是登记代理人。同时还兼任税务稽察。房牙也不能白忙活,他们得吃佣金,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佣金都是卖方来出。

  像其它所有帝制时代一样,宋朝也没有房产证,等四份合同都盖了章,其中一份就是买方对房产拥有所有权的合法凭据。盖章与否,对买方来说很关键,同样一份全责,不盖章叫“白契”,盖了章叫“赤契”(明、清两代改叫红契),白契在民间或许有用,拿到公堂上就等于废纸一张了。您刚买了套房,还没住进去,就被别人给占了,如果您拿着白契去告状,法院不但不给您做主,还要没收您的房子。

  我们知道,现代人买房,买到的其实是居住权、抵押权、租赁权、出售权、对脚下那块土地的使用权,以及不让邻近物业影响我们采光之类的相邻权、不让其它建筑妨碍我们出门之类的地役权。而所有这些权利,都有一个时间限制,或者70年,或者更短,时间一到,无论您的房子有多新,都要无偿地收归国有。而,秦汉唐宋元明清,几千年当中,除了王莽等几位偶尔来一次产权改革,更多的时候,中国人对不动产享有{yj}产权,没有时间限制。

  出典与活卖

  我有房,没钱,想把房变成钱,怎么办呢?不外三条路:要么出售,要么出租,要么把它押给银行,换一笔xx。

  以前还有第四条路,叫做“出典”。

  宋朝初年,有位领导叫薛居正,居官清廉,挣钱不多,倒辛辛苦苦置下一片房产。后来他死了,老婆孩子没钱用,就把房子让给别人信,还约好期限,只能住五年,五年期满,房子再还给他们。当然这五年可不是白住,对方必须先付一笔钱,够薛家老小应急。或许您会说:这跟租房不是一样吗?{jd1}不一样,您租房得掏房租,房租到了房东手里可是要不回来的,而交给薛家的这笔钱只是垫支,五年期限一到,您把房退了,钱一文不少还是您的。在这笔交易中,您实际付出的只是那笔钱五年期的存款利息,得到的却是五年期的房产使用权。薛家实际付出的只是五年期的房产使用权,得到的却是一笔五年期的无息xx。在房子和钱的所有权都没有发生转移的前提下,一方暂时有房居住了,另一方暂时有钱应急了,房不起租,钱也不生息,双方各得其所,互惠互利,这就是出典。

  除了出典,还有第五条路,叫作“活卖”。

  元朝末年,有位先生叫施还,他也是有房没钱,母亲死了都无力安葬.为了尽快筹钱买副棺材,他把祖房卖给了一位牛公子。按照时价,他们家祖房该值几千两银子,牛公子却只给他140两。或许您又会说:那施还岂不太吃亏了?一点儿也不吃亏,因为交易并没结束,等这位施先生有朝一日发了大财,他还能按140两的原价再从牛公子手里把祖房买回来。在这笔交易中,施还实际付出的只是一段不定期的房产使用权,得到的却是一笔不定期的无息xx;牛公子实际付出的只是一笔活期存款的利息,得到的却是一段不定期的房产使用权。在房子和钱的所有权都没有发生转移的前提下,一方暂时有钱用了,另一方暂时有房住了,房不起租,钱也不生息,双方各得其所,互惠互利,这就是活卖。

  如果有套房子是我的爱巢,我缺钱也只是暂时的,为了一时救急就把房子卖掉,再想买回来可就难了,即便是另买一套,按房价天天这么疯涨的劲头,谁知要多掏多少钱才能再买同样的一套房子?如果把房租出去呢,每月收那点儿租,羊拉屎似的,也难解燃眉之急。至于说押给银行,我相信银行会xx给我,但是利息可是很高的。要是在古代,可以出典或活卖,路子就宽多了。

  有出典的,自然就有典房的。《金瓶梅》{dy}回,原籍阳谷县的武大郎来到清河县,作为流动人口,自然没房,而卖炊饼本小利薄,又没钱买房,所以就在紫石街“赁房居住”。后来与潘金莲结婚,被原房东张大户的老婆赶出来,“遂寻了紫石街西王皇亲房子,赁内外两间居住”。武大郎租房,每月都要向房主交租金,如果换成典房,只需要把一笔典房款付给房主,就能按约定期限,住上十二三年,到期后,典房款一文不少还是自己的。这种房产交易现在很少见,而在明代,甚至到了,典房一直与租房并驾齐驱。{wy}的缺陷,是需要押上一大笔典房款。

  找房款

  今天买东西,“找”是找零的意思。过去卖东西,标价一百,人给八十,一咬牙,卖了,随后又觉得亏,喊住买家,让他再掏二十。这种行为在清朝也叫“找”,不过不是找零,而是找要。就是卖方向买方追讨一部分货款,以补足商品价值。《康熙字典》中“找”的释义即“补不足也”。

  如康熙六十年(1721),江苏省武进县居民刘文龙以七两纹银的价格卖了一亩八分地。八年后,刘某说“原价轻浅”,又委托中介向买主“找”了一两纹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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