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园地】《税收史话》古老的税种---屠宰税

     

古老的税种---屠宰税

 

      屠宰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据说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几千年以前氏族社会的祭奠仪式上的牲畜供奉。也有人认为屠宰税与牲畜税的征收对象相近,是由牲畜税派生出来的。
      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猪、牛、羊等牲畜的饲养和消费数量都很大,屠宰税的税源很普遍,收入也比较稳定,因而受到政府的重视。
      我国近代的屠宰税起源于清朝末光绪年间,一些省先后创办了屠宰牲畜税、屠宰税、屠捐、肉厘之类的对屠宰户征收的地方税。例如,四川省从光绪三年(1877年)起就城乡屠案每宰猪一头征收肉厘160文,后来屡次加征,1914年每头猪征收500文;广东省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开始对猪征收屠捐;江苏省、天津市的屠宰税也始于清末。中华民国成立后,其他各省也相继开征屠宰税,但是仍然各自为政。
     1915年1月,北京政府(北洋政府)财政部发布《屠宰税简章》,{dy}次实现了屠宰税制度的统一。简章中规定:屠宰税由屠宰户缴纳,实行先税后宰;征税范围为猪、牛、羊三种牲畜;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头猪0.3元,每头牛1元,每只羊0.2元,过去实行的税额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维持不变;地方附捐不得超过正税;施行手续由各地财政厅自行制定。1931年1月10日,国民政府(南京政府、下同)行政院公布《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及其补充办法,规定将屠宰税改为营业税,暂按原屠宰税的税率征收,待营业税办理就绪以后改按营业税的税率征收。
     1941年8月30日,行政院公布《屠宰税征收通则》。通则中规定:凡屠宰牲畜都应当征收屠宰税,该税的征税范围暂以猪、牛、羊等3种牲畜为限;计税依据为屠宰牲畜的时值价格,税率为2%至6%;不得征收附加税,已经附加的应当合并征收,总额不得超过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的数额;征收章程由各省、市政府根据通则规定。
     1943年9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屠宰税法》。该法中规定:凡屠宰牲畜都应当征收屠宰税,但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附加税捐;屠宰税的征税范围以猪、牛、羊等3种牲畜为限;计税方法是从价计征,税率{zg}不得超过5%;征收细则由各省、市政府依法拟定,送财政部核定。此后,国民政府先后两次修正《屠宰税法》,扩大了征税范围,并将{zg}税率提高到10%。
      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些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府也征收屠宰税。例如: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对从事屠宰业的屠商、屠户征收屠宰营业税。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对经政府批准宰杀的猪、羊和不能耕田的牛开征营业宰杀税。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1949年,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制定了《屠宰税暂行征收办法》,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华北区牲畜屠宰税暂行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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