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设备管理制度

矿井设备管理制度

2010-04-22 11:36:40 阅读7 评论0 字号:

    为加强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依据《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适用于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
1、设备管理工作在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由机电科负责。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责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2、设备管理组对机电设备实行帐、卡、牌板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帐、卡、物、牌板四相符。
3、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由设备管理员负责,也应实行帐、卡、牌板管理。
4、设备管理组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不定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
5、设备的选型、更新、改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计划,设备管理组汇总,由矿组织有关单位论证后报批实施。
6、各单位机电设备应包机到人进行操作和维护,并有设备标志牌和完好牌。
7、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90%以上,大型固定设备应台台完好。
8、撤出的设备应在三天内回收上井,并送交设备库或维修地点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每超{yt}罚款20元。
9、严禁私自将设备拆件,因生产急需要拆套使用,必须经机电科科长、 分管矿长批准,并在一月内补齐。否则每台设备罚款100元。
10、防爆设备应达到防爆标准。井下出现失爆每处罚款100元。
11、设备移交应在三天内办完手续。否则,每超{yt}罚责任人50元。
12、严禁偷用他单位设备,否则每台罚款200元,不经设备管理组同意双方私自转用设备罚双方各100元。
13、无故丢失和损坏设备按设备原值的20%罚款,影响安全的加罚15%。
14、维修设备单位应保证设备的维修质量并提供必要的证件,达不到维修要求每台罚款100元,造成
或影响生产,由矿研究加重处罚。
15、维修单位非生产急需私自发放设备每台罚款50元。因生产急需事后2天内必须通知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
16、维修设备不得将设备编号毁坏或用漆覆盖,更换带有设备编号的零部件, 应通知设备管理组进行补号。否则每台设备罚款30元。
17、待修设备维修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少件或漏天存放。 不能修复的要及时申请报废,报废前设备残体不提自行处理。否则每台罚款100元。
18、设备借出,必须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并建帐备案。借出的设备应及时催还。
19、设备报废,由设备管理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并上报矿领导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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