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我买了一套二手房,但还没有过户,当时合同上约定:“卖方保证房地产权属清楚,如果发生与卖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者债权债务,一概由卖方负责清理,与买方无任何关系和责任。”购房半年后,卖方因另一起债务关系,债权人要来没收此房。原因是原房主曾经向他借款40万元并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他,还办理了抵押手续。请问债权人是否有权没收此房?
【律师解答】
你碰到的问题,眼下是房地产纠纷最常见的问题。如果卖房人对房屋设置了抵押,没有取得抵押权方的同意就与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把抵押出去的房屋卖给你,你与卖房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且抵押权人或债务人有权优先将该房屋抵债。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如果买方购买了被设定抵押权的房产,无疑等于埋下了一颗“定时xx”。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司法限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律师告诉你,在2005年12月21日以前,法律规定,对于“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是,在2005年12月21日,{zg}人民法院出台的《{zg}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就明确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目前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可以对设定抵押的房产进行查封和拍卖,但需要给住在抵押房产里的人以合理的缓冲期,留出时间让其搬走。律师提醒: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包括该房屋是否抵押,是否受司法限制等情况。所以,只有在确认了房屋的权属后,买方才能放心地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