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规约防群租

为维护\ 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dy}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业主享有的权利:
1、?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订或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xx权;
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7、?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8、?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有关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促进小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小区;
7、?不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居改非);
8、?承担自身造成小区物业损坏的修复,赔偿等有关责任;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在楼内开办公司、工厂等经营性商业活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六 时至次日上午 八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小区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机动车在小区内行使车速应低于15公里/小时,车辆出入按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在指定区域(看一下是否妥当)
第四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二)?在高层住宅外设置龙门式晒衣架;
(三)?未经过有关各方认可,擅自封闭可能涉及相邻业主安全的阳台;
(四)?随意停放车辆,影响公用交通安全;
(五)?饲养无证宠物(犬类)及家禽、家畜;
(六)?擅自长期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绿地等公用设施和场所,在小区内踢足球等损坏公共设施和绿化的行为;
(七)?影响小区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拉与乱挂;
(八)?随意向户外林边路边、绿化带等公共场所抛扔垃圾杂物或泼洒用水;
(九)?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影响周边环境与他人休息;
(十)?有关规定禁止或危及小区业主安全和健康的各种行为;
(十一)?必须按经物业管理审核的装修图纸施工:
(十二)?敲毁及改动公共烟管、改变公共烟管用途;
(十三)?改变进户门方向,影响公共安全:
(十四)?擅自在外立面悬挂杂物:
(十五)?私自未经公安部门许可安装室外卫星通信设备:
第五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扰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已出现的和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替业主委员会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七条 物业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先行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与业委会订的服务合同中有关规定列支,并在年度决算中报告。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在符合原设计要求情况下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下,
其他情形,属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项目支出:
一、?费用不超过一万元,可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并经多数委员同意即可实施。
二、?费用在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业主委员会应召开由业主代表小组长参加的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小组长的应到人数和经充分研讨,持赞成票意见的与会人数都必须超过二分之一多数方可实施。
三、?费用在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业主委员会应召开由业主小组长和业主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业主小组长、业主代表的应到人数和经充分研讨持赞成票意见的与会人数都必须超过二分之一多数方可实施。
以上项目的费用支出,可在小区停车费和专项维修基金利息收入中支出。
属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的项目支出,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小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方可组织实施,费用可由相关业主负担。
四、?? 五万元以上项目以及凡是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必须充分调研论证,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所持xx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之不足,首次筹集资金余额的30%时,应提出续筹方案,方案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所持xx权2/3以上通过。根据业主实际面积大小计算续筹金额。
第九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一、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二、在物业出租的相关规定
出租房屋不能用于群租,即一个单元房不能为二个家庭个人或二个自然人居住;不能改变房屋的结构或将房间、厅、卫生间、厨房间分割进行居住;不得将房屋按间或按床进行出租。业主如将房屋出租在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将本小区的规约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合同中明确承租人必须遵守本规约,如承租人违反小区本规约将房屋用于群租,业主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所收承租人的定金可不予退还,小区业主若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上述条款,承租人又违反上述有关制止群租规定,该业主应每月赔偿小区全体业主人民币2000元损失,直至群租情形消失。赔偿款项用于小区的共公设施的修缮,如该业主不主动赔偿,可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催告,业主委员会负责催讨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管业管理企业在发现小区中有群租或其他房屋租赁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应当口头加书面劝阻;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居委会;并通报公安、卫生、消防、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在物业企业认为必要时可以制止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群租房的实际居住人进入本小区;物业企业可以将本小区房屋介绍给群租客的中介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和非为小区物业企业或业主提供服务的无关人员进入本小区;物业企业可以上门要求小区周边的房屋中介单位签订承诺书,不为本小区业主提供群租房的中介服务。如有房屋中介要求进入本小区从事房屋中介相关业务,物业企业可以要求其公司先签承诺书再允许其工作人员进入本小区。

第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设备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后,经业主大会审议批准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利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补充用于履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必须的开支。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逾期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收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滞纳金。
第十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以及连带责任
业主违反本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禁止违章施工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三)?劝阻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四)?向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五)?对公共区域长期堆放物品者,业委会可以责成物业管理在堆放物品旁张贴告示限期搬离,否则作无主报废弃物处理;
(六)?拒不整改者,业委会可以责成物业管理处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物业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公约的效力、修改及生效日期
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抵触的,应当遵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并征求(公示,书面征求业主意见)业主的意见。修改后的公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临时公约自xx物业买受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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