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仙配》VCD著作权纠纷 深圳中院判决驳回诉求_湖北黄梅戏迷_新浪博客
    昨天记者得知,涉及严凤英的《天仙配》著作权的一起纠纷,已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确定:“严凤英在戏剧《天仙配》中不享有唱腔设计著作权”,据此驳回了上诉方的请求。目前,上诉一方严凤英的儿子、丈夫等人表示“将保留继续申诉的权利”。
    购得VCD碟认为侵权
    已故xx戏曲艺术家严凤英的儿子王小英,在深圳南山书城看见,这里有卖《天仙配》、《严凤英专辑上》、《严凤英专辑下》、《天仙配电影版》VCD音像制品。出于对母亲的尊敬和爱戴,王小英悉数买下这些影碟。
    王小英回到家中发现,在这些VCD碟上印有“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等字样。
    经过咨询,王小英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母亲严凤英享有的唱腔设计著作权和表演者权。遂决定与哥哥,以及老父亲一起,共同状告销售具有侵权嫌疑光碟的南山书城、发行公司安徽音像出版社。
    一审判决驳回诉求
    “这个侵权案关系到xx艺术家严凤英,我们要格外重视。”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江波亲任审判长。王小英及代理律师吴伟、南山书城、安徽音像出版社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
    审理后,南山法院认为,王小英等三原告不能向法庭举证戏曲原始作品《天仙配》的曲谱,故无法对比出经过唱腔设计的电影戏剧作品《天仙配》中,具有的独创性的创作之处。因此,原告提出的“享有唱腔设计著作权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严凤英在电影《天仙配》中是否享有表演者权”的争议焦点,南山法院以“电影演员对为完成电影拍摄所进行的表演,除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外,不再享有其他经济权利”为由,也驳回了原告诉求。
    接到“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60元,由三原告负担”的一审判决后,王小英及家人不服,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梅戏《天仙配》电影作品的制片人为上海电影制片厂,其作为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电影内部的剧本、音乐等,独立作为作品使用的著作权人,已授权电影制片人使用其作品拍摄电影《天仙配》。
    根据该规定,《天仙配》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制片人对外授权他人使用电影作品,或发生电影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形,只能由制片人作为著作权人对外来行使权利或主张权利,电影内部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向该侵权人主张权利。
    由于被上诉人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黄梅戏电影VCD光碟的行为,是对黄梅戏电影《天仙配》整体作品的使用,所以无论上诉人主张的严凤英享有《天仙配》唱腔设计著作权的主张能否成立,上诉人均无权向被上诉人安徽音像出版社,主张该唱腔设计著作权被侵犯的请求权,被上诉人安徽音像出版社没有侵犯严凤英的唱腔设计著作权。
    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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