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0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07

2010-04-23 14:06:15 阅读4 评论0 字号:

财关税[2007]34号

根据2007版《》及《》(财税字[1995]52号)、《》(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税目 

商品名称 

41.01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 
4101.2011  经退鞣处理的,xx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 
4101.2019  xx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10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 
4101.2020  xx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 
4101.5011  经退鞣处理的,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 
4101.5019  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 
4101.5020  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 
4101.9011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4101.9019  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4101.9020  其他马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41.02  绵羊或羔羊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经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带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4102.1000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10  经退鞣处理的,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90  其他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10  经退鞣处理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90  其他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3  其他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二)或(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4103.2000  爬行动物生皮 
4103.3000  生猪皮 
4103.9011  经退鞣处理的山羊板皮 
4103.9019  其他山羊板皮 
4103.902l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4103.9029  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4103.9090  其他动物生皮 
43.01  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号41.01、41.02或41.03的生皮除外: 
4301.1000  整张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3000  下列羔羊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 
4301.6000  整张狐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8010  整张兔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8090  整张的其他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9010  适合加工皮货用的黄鼠狼尾 
4301.9090  其他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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