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11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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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3月16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20个城市进行了调查与测定,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规范与资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初稿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修改后完成规范送审稿。{zh1},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总平面防噪设计与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四类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与隔声减噪设计要求。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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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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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条
第5.2.1条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