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卫生系统新职工岗前培训班【课件资料】

2010年卫生系统新职工岗前培训班【课件资料】

2010-04-21 10:40:12 阅读10 评论0 字号:

  

                                      2010-04

(培训大纲)

新的岗位   新的使命

被西方人尊为“医学之父”的古希腊xx医生、欧洲医学奠基人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公元前460年,他诞生于古希腊的一个医生世家。 

弗洛伦斯·南丁格尔 (Nightingale F 1820~1910)英国人。现代护理的鼻祖及现代护理专业的创始人南丁格尔就是{zj1}代表性的一位伟大女性。

希波克拉底誓言

Hippocrates:The Oath of Medicine

我要遵守誓约,矢忠不渝。对传授我医术的老师,我要像父母一样敬重,并作为终身的职业。对我的儿子、老师的儿子以及我的门徒,我要悉心传授医学知识。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我不把毒药给任何人,也决不授意别人使用它。我要清清白白地行医和生活。无论进入谁家,只是为了治病,不为所欲为,不接受贿赂,不勾引异性。对看到或听到不应外传的私生活,我决不泄露。如果我能严格遵守上面誓言时,请求神祗让我的生命与医术得到无上光荣;如果我违被誓言,天地鬼神一起将我雷击致死。

 

弗洛伦斯·南丁格尔 (Nightingale F)誓言

余谨以至诚,

于上帝及会众面前宣誓:

终身纯洁,忠贞职守,

尽力提高护理之标准;

勿为有损之事,

勿取服或故用有害之药;

慎守病人家务及秘密,

竭诚协助医生之诊治,

务谋病者之福利。

谨誓。

中国医学生誓言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

当我步入神圣医学学府的时刻,谨庄严宣誓:

我志愿献身医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医德,尊师守纪,刻苦钻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发展。

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xx,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为祖国医药卫生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从自律到法治

 

卫生法规的体系

卫生法律:至少有10部

行政法规:33部以上

部门规章:92部以上

规范、标准等等2000多

 

    卫生法律法规(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一、依法执业与执业规范

重点法律法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a全县医疗市场整治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2004年海盐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工作计划》要求,县卫生局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医疗服务市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活动,与公安、药监、工商、城管、质监、环保联合执法,净化了一方市场,维护了经济秩序,保障了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建设“平安海盐”作出了贡献。

 b历年行政处罚情况

2003-2009年共85起,其中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有12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的2家,无证行医53起(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件),乡村医生违规23起;医师5起。没收违法所得{zg}的有6.3万余元,罚款金额{zg}有7500元。没收医疗器械、药品折合人民币约1万余元 。另外移送公安1件,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 (危害公共卫生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及时做好海盐县沈荡人杨利平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案的报案初步调查取证材料及移送工作,此案已被定为全国xx案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于1998年6月26日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共分6章48条。总则(7条)、考试和注册(13条)、执业规则(10条)、考核和培训(5条)、法律责任(7条)、附则(6条)。

 《执业医师法》 是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重要法律

    ①体现国家对人民身体健康的高度负责性:通过建立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医师注册制度、考核培训制度等,强化医师的资格管理制度;规定医师违反12种行为的处罚、无证行医的处罚,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医师的技术水平。

    ②规定了医师的法律地位,保护医师的合法权益。

《执业医师法》重点条款介绍

l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级别: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l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

 

【经典案例】

  执业助理医师违规接诊致医疗事故

 2006年6月23日,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心脏扩大,室壁瘤形成(心尖部),心功能Ⅳ级。郭某认为,给其造成如此巨大伤害的是徐州市某人民医院,于是便将该院告上了法庭。

 执业助理医师违规接诊致医疗事故

经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分析意见为:

1、患者有冠心病基础,发生广泛心肌梗死,病情严重,室壁瘤形成致心功能不全是梗死并发症。

2、徐州市某人民医院在急诊时,未及时进行心电图等相关检查,延误诊断,待心电图提示急性心肌梗死诊断后又救治措施不积极,与病情转归(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3、徐州市某人民医院接诊医师为执业助理医师,无独立诊治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违规接诊致医疗事故

结论:本病例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徐州市某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郭某目前属三级护理依赖,需两人长期护理。郭某因此要求赔偿医疗费133143.04元、误工费101893.5元、陪护费110645.6元、后续陪护费96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75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31096元、残疾用具费976.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887元、交通费8759.2元、住宿费11490元、事故处理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1691512.64元。

 《执业医师法》重点条款介绍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本条是关于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和申请注册程序的规定。

 

l根据本法的规定,在我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必须有两项基本条例,{dy}取得医师资格,第二要进行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即所谓的“二证”。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本条是关于注册医师执业要求的规定。

{dy}款理解要点是:

①首先医师执业必须在固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这是医师注册的内容之一;

②医师注册执业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注册为预防医师或者保健医师就不能从事医疗执业;

 

③医师从事业务活动不能超越自己注册的范围。如内科医师不能进行外科诊疗。(批准的或紧急情况下例外如:突发自然灾害时救死扶伤)。

④医师要改变执业地点、如调离或改变执业类别,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l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l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6月20日发布  卫医发[2001]169号)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xx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标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认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2年或者专业进修满2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

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xx、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xxxxxxxx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xx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xx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医师外出会诊

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有明确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多点执业将分类管理

(卫医政发〔2009〕86号文件)

一、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二、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便于查询和监督。

(三)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三、属于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因涉及医师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应当遵照《意见》提出的“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要求进行试点。

四、拟开展以第二条第三项为主要内容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试点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经所在单位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执业地点。

(二)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身体健康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

(四)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

(五)试点必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师应当加强自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人员和工作安排,并采取相关医疗质量保障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并鼓励医师主动自愿到基层和农村多点执业。

(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考核和监管,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进行。

 

{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l{dy}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dy}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l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护士条例》与注册

《护士条例》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共六章35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l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二、医疗机构管理与制度建设

A.法规类(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xx管理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等等

 B.制度类等

医院组织管理制度

医院诊疗管理制度

医院护理管理制度

医院预防管理制度

医院质量管理制度

医院科教管理制度

l医院资源管理制度

特种医院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共分12章92条,其中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xx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xx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dy}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共分总则、规划而已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罚则、附则七章,五十五条。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

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规划、审批要求,执业登记、执业许可和有关执业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医德、物价等)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xxxx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xx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l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xx、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xx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xxxx、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l医疗美容:是指使用xx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卫生技术人员(细则第八十八条)

①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24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dy}章   基本要求

{dy}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第二十一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第二十二条 第(八)项  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四章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一条 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xx管理办法》

第三章 xx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xx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xx,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xx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xx。

《xx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xx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的xx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xx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xx,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xx。药师取得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xx,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xx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xx管理办法》

第四章 xx的开具

第十八条 xx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xx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xx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xx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xx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xx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xx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xx权的人员、被取消xx权的医师开具xx的;

(二)使用未取得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xx资格的医师开具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xx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xx调剂工作的。

《xx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xx药品和精神药品xx,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xx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xx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xx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xx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xx的;

(二)具有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xx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xx,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xx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xx药品、精神药品xx的。

《xx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具有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xx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xx,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xx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xx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xx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xx,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xx药品和{dy}类精神药品xx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xx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xx权或者被取消xx权后开具药品xx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xx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xx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xx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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