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博客惊动总理,“优鼻”之流谁来xx?_东山谢氏_新浪博客

记者博客惊动总理,“优鼻”之流谁来xx?

据媒体报道,106日,国务院组成了山西娄烦尖山铁矿“8· 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调查组,对这起当初被披露为仅“造成11人死亡的山体滑坡事故”进行调查,以彻查事故中有没有瞒报谎报的行为。而调查组组长、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也表态,这起事故并非当初所认为的是一起自然灾害,而是重大责任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发布的消息称,目前已经发现了41名遇难者的遗体。

这起事故之所以出现了从“自然灾害”变为“重大责任事故”如此巨大的逆转,源自于《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孙春龙在其博客上发表了举报信《致山西省代省长王君的一封信》。917日,温家宝总理和国务委员马凯在“有博客刊登举报信反映81日山西娄烦县山体滑坡事故瞒报死亡人数”上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组进行核查。(《广州日报》2008108日)(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8143668.html

孙春龙记者说:“我没有想到我的博客举报会引起国家领导的重视,只是想披露此事。记得我在采访的时候,很多家属都失声痛哭。他们在最初的时候并不信任我。他们说,很多记者都到娄烦去采访了此事,但是都没有发表报道。我向他们承诺尽{zd0}的努力来披露此事。我忘不了家属们眼巴巴地看着我,希望我能够帮助他们的情景。如果我不披露这件事情,就是我作为一个记者的失职。”(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8143758.html

看来,要不是记者博客揭露真相,山西娄烦尖山铁矿“8·1”垮塌事故的性质,很可能就盖棺论定为自然灾害了,相关责任人欺上瞒下也很可能成功,那些在事故中被隐瞒的死者也可能成为谜。正是有良知的记者和xx博客举报的总理,才让事件发生了逆转。

从“自然灾害”到“重大责任事故”,从“11人死亡”到“发现41名遇难者遗体”,“记者博客”披露事故真相的意义,不仅是让欺骗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受伤者精神得到抚慰,也是在呼唤更多人的责任与良知,来构建责任国家和良知社会。从这个角度上看,“记者博客”的价值不仅在于披露事故本身,也在于披露事故之外。

记者虽不是安全生产方面的官员或专家,但却能发现问题。据“举报信”披露,有关监管部门都曾接到记者的举报,但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没有重视。如果不是总理看到记者博客举报信后批示核查,很可能就“以省里的数字为准”。8月底,《瞭望东方周刊》就发表了《娄烦:被拖延的真相》一文,可惜没有引起有关方面足够重视,更没有引起媒体联动、跟踪报道,即便是有网站转载,可相关网页却打不开。“很多记者都到娄烦去采访了此事,但是都没有发表报道。”这一连串事情中的蹊跷值得媒体人深思:是个别媒体责任心不强,还是受到了压力或者利益诱惑?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8148153.html

孙春龙记者的博客揭露真相引起温家宝总理高度xx的事实,让我回想起20082月底3月初时为被注销产品却仍在生产、热销的“优鼻”(批准文号:陕食药监健用字06090253号,2007922日被注销批号)致我声音嘶哑、声带白斑近3个月,使用任何xx方式均无济于事且症状不断加重的惨痛经历!幸亏我顺藤摸瓜查出其为非法产品的真相,并查阅了相关xx报刊的医学研究论文,才使我对“优鼻”致我伤害的推断坚信不疑,否则,医生就要把我的问题当癌症来xx了!

“优鼻”致我伤害的事情,虽然比山西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渺小得多,但其性质也非同小可,折射出整个行业的审批、监管问题!民生无小事,企盼能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南方日报》、《南方xx》、《健康导报》等媒体,在接到我的报料后,分别揭露了“优鼻”为非法产品,并在每次被曝光后马上“变脸”更换批号继续欺骗消费者的真相。但为什么“优鼻”至今还在生产热销做广告呢?媒体的揭露似乎对“优鼻”毫无影响!

二、在我接到陕西省xxx注销“优鼻”等66种保健用品的文件传真后,我立刻就把它发给了广州《羊城晚报》的记者,还把我的事件经过记录下来发出去了。后来又发给了《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的记者,但始终未见报道,这是为什么呢?是广告的利益驱动(这些报纸至今一直都在为“优鼻”刊登夸大功效的广告)?还是迫于上级压力?抑或缺乏社会责任感?

三、626日《南方xx》以《多省被禁仍能“大行其道”  “优鼻”身世折射监管》为题,头版头条报导揭露了“优鼻”的真相。记者随后又采写了两篇深度报道的新闻稿——《群假乱天下  治理何其难》、《“陕食药监健用字”产品真的清理了吗?》,但石沉大海。后来无意中我在“科学网”发现在记者博客里刊发了(http://www.sciencenet.cn/blog/user_index1.aspx?userid=40212)。个中奥妙,令人深思!

四、我在“谷歌”google搜索发现,有众多消费者受到过“优鼻”的伤害,还有一些医学专家出面提醒消费者勿用“优鼻”。对此,政府有关部门怎么没有任何反应呢?是因为没有致人死亡吗?

五、5-6月间,我在西藏卫生健康相关产品信息网http://www.zwjkcp.com/查询发现,有此变脸术的不止“优鼻”一个,还有不少其他产品。这些产品所属公司的“单位名称”不外乎两种情况:不是陕西的公司在拉萨注册的分公司,就是在拉萨直接注册的一家公司。为什么在陕西或别的省份注销了批准文号的产品,却能在西藏申领到新的批准文号呢?

六、陕西省xxx注销“优鼻”等66种保健用品的文件,传真给我的内容是残缺不全的,同一文件中同时注销的其他65种保健用品传真时遮挡未传给我。他们是否有意庇护其他被注销的保健用品呢?如果是这样,就意味着:也许还有更多的其他已被注销的保健用品仍然在市场上继续生产销售,坑害广大消费者!

七、我还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626日《南方xx》头版头条新闻《多省被禁仍能“大行其道” “优鼻”身世折射监管难题》揭露“优鼻”真相时隔数日之后,在《南方xx》的官方网站就再也看不见了(原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13773/0),反而在“南方报业网”http://www.nanfangdaily.com.cn/osouthnews/zmzg/200806260095.asp就能看到。难道是上级新闻主管部门干预此事要求撤稿?如报道果真失实的话,为什么不撤得干净一点,要求全省各大新闻媒体及其网站一律禁止转载,何必“犹抱琵琶半遮面”呢?其中定有隐情?

八、2008710日下午,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解放思想大讨论查找问题案例分析会(http://www.wsda.yn.gov.cn/nfda/72364357782077440/20080714/10346.html)。会议围绕《南方xx》发表的《多省被禁仍能“大行其道” “优鼻”身世折射监管难题》一文,将此案例分析作为推动大讨论活动不断深入的一项举措。“优鼻”在云南本来就“禁止销售”,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尚能以《南方xx》刊登的“优鼻”案例为讨论主题,通过案例分析,查找云南省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知道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了什么行动呢?

九、“优鼻”这样一种护理鼻腔的xx,因被发现夸大功效的违法宣传,或因致人伤害遭到投诉,或因被注销批号仍在生产销售,而受到多次查处之后,却能多次改头换面,死而复生,在异地换个批号继续招摇上市。这一现象着实发人深思!国家难道没有统一的审批监管措施吗?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处长王幸,是一位有良心、负责任的领导干部。他说:“我们不能够永远等到法规健全之后才来保护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药品安全。现在我只能把我们的市场锁起来,只有在省内禁止销售,就像修了一道城墙。

    如果,对民生问题极为xx的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看到此文后,会作何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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