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轮胎是一项有效的资源循环利用,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中,将旧轮胎翻新列入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列入目录的项目可以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销售自产翻新轮胎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当然,文件同时指出,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生产的产品达到相关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只要是合法的企业按照规范的技术工艺生产质量合格的翻新轮胎,不仅是国家政策允许的,还是政策鼓励发展的。而且,国家技术监督局早在1993年就颁布了专门针对翻新轮胎的国家标准,于2007年又颁布了翻新轮胎新的国家标准,这足以说明国家早就认可翻新轮胎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