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不可以专营为由避开《食品安全法》的管辖
作者:雒兵
本文于2010年4月22日发表于南方都市报东莞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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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东莞盐业管理部门对食盐使用情况展开抽样检查,发现假盐肆虐各镇学校、工厂食堂,小餐馆,甚至酒楼;查出市面流通的90%假盐都是工业盐,主要来自湖北、江西等地。这是继地沟油之后的新一轮食品安全危机。原本是处于垄断地位的食盐专卖行业以整顿市场秩序为目的的检查,不仅引起了市民广泛的食品安全危机的忧虑;还引起了对食盐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不力的批评。
基于假盐流通形式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南方都市报呼吁新的预防管理机制。楚峰秀撰文称,垄断引发暴利益,暴力引发私盐泛滥,私盐泛滥又成为垄断的理由和借口,如此循环往复;南都记者深入调查后认为,只有缩小真假盐之间的利润差距才是遏制假盐泛滥的根本之道。前者只对一半,垄断的确可以导致私盐、假盐的泛滥,但不垄断未必就没有私盐和假盐上市;后者把希望寄托在一个被行政垄断的行业的自我调节上,简直就是虎口拔牙。
盐业垄断专营的传统其历史久远,可追溯到国家的形成时期,不仅因为其利益,更因为它的重要。基于此,往往把食盐的质量与安全误解为是盐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与权责;基于同样的原因,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包揽了食盐的质量与安全检查,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也乐观其便。从部门利益出发,盐业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私盐和假盐是为了整顿市场秩序而非食盐的质量与安全;从行政职权来看,盐业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量和效力明显不够。所以,单靠盐业行政管理部门整顿盐业市场秩序并保证食盐质量与安全是不够的、也不可能。
《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受本法管辖。食盐虽然是属于专营商品,但它是一种主要的食品添加剂,所以它同样归属《食品安全法》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有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由此推论,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共同打击私盐和假盐的泛滥维护盐业市场秩序,保证食盐的质量与安全,保护人民利益。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许可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生产经营私盐和假盐时,一般罚几百元了事,显然逃避了《食品安全法》的管辖。
《食品安全法》不仅对食品生产经营运输等单位规定了法律责任,而且对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了法律责任。现成的法律可依,没有必要寻找新的预防管理机制。只要地方政府担负起食盐安全监督管理的统一领导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假盐不足为患;地沟油更无处遁形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