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如何审价,如何估价及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如何审价,如何估价及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2010-04-21 09:59:51 阅读5 评论0 字号:

海关如何审价,如何估价及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在价格信息处进行价格专业认定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履行审价的相关程序,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该配合海关完成相关程序。

         (1)价格质疑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海关经过审查认为进出口货物无成交价格的,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审价办法》第六条或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价格磋商
        海关通知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口头通知或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使用《审价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价格磋商,按照《审价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进口货物属于《审价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磋商),按照《审价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估价告知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将根据要求向纳税义务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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