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系固始县分水乡农民,经人介绍曾与固始县杨集乡张庙村女青年杨某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3月,杨某提出分手。其后,被告人心有不甘,多次打电话至杨某家,继续纠缠。有一次,杨某母亲接电话时因反感被告人,张口骂他。被告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007年6月中旬,被告人在分水街道的地摊上购买4瓶鼠药‘毒鼠强’。当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携带鼠药窜至杨某家,意图报复。时杨某家人已安睡。被告人在杨某家门前滞留二十余分钟,因怕将来被追究法律责任,未敢实施投毒。后其离开杨某家,顺手将吸过的烟头扔进杨某家的草垛,至草垛失火。火灾发生后由于杨家邻居及时发现并报警,消防大队及时扑救,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固始消防部门在调查火灾原因时,通过与受害人座谈询问,了解上述矛盾后,配合刑侦部门将任某作为嫌疑人员展开工作,任供认了放火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