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未来农业非法集资八亿酿大祸谁之过?-杨学林律师-搜狐博客

2010-04-21 | 河南未来农业非法集资八亿酿大祸 谁之过? 该日志已被收录

    河南商丘有个吴振海,这可是个名人。这位曾经集“感动商丘xx新闻人物、商丘市人大代表、五·一劳动者奖章、2008年北京奥运会火炬传递商丘站火炬手”称号于一身的显赫人物,在20天前的3月30日,被押上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同他一起在座的被告人,还有他的未来农业公司的高管们,共计14人。他们被指控的罪名是“集资诈骗”。十天之后的4月10日,吴振海的妻子李秀霞,还有其他未来农业公司的中层们,或者连中层都算不上的人,被押上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人数更多,以至于开庭要用一个星期。他们被指控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人生真是一场梦。这话放在吴振海身上,那是一点也不假。犹如就在昨天,吴振海还是商丘市{zg}领导的座上宾,稍低一级的领导他还爱答不理呢。恍惚间,他就成了阶下囚,而且面临着死神的召唤。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个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是可以被判处死刑的。而吴振海不幸属于这个情况。要想保住性命,竟然成了一种奢望。同为不幸的是,他的妻子李秀霞,正在看守所里,受着本人面临失去自由,丈夫面临失去生命的双重煎熬。另外的数十名被告人,也面临着走向高墙大狱的命运。

    然而这还不是这件轰动商丘和周边地区的大事情的结局。最终的结局是,那些投入了巨额资金的集资户,将会血本无归。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些将要血本无归的受害人,竟然对吴振海等被告人们一点也恨不起来,而是将怨恨一股脑儿撒到商丘市政府身上。

    为什么?为什么会是这样?

    我担任了吴振海的妻子李秀霞的辩护人,并在4月10日的法庭上发表了我的辩护意见。现将辩护词全文登出,供各位关注此案的人士参考。

 

附: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接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李秀霞的委托,指派我(杨学林律师)担任李秀霞的辩护人。此前我已经依法会见了李秀霞,并查阅了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起诉书》认定本案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无异议。但是我认为,被告人李秀霞应该按照《刑法》{dy}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而不是{dy}款定罪量刑,即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非李秀霞以及其他所有涉案被告人的自然人犯罪。

    1、决定向社会集资的是未来农业公司而非个人

    从本案证据看,李秀霞的丈夫吴振海于2004年3月5日注册成立商丘市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时,并没有开始集资。其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经营大豆种子的需要,而不是为了集资的需要。一年以后,随着方道胜等人的加入,公司成立董事会,并决定扩大经营范围。除了继续经营大豆种子,还种植火龙果,投资酒店,建设观光园项目,并争取上市。因急需资金,公司董事会决定吸收社会资金,并与金融管理部门交涉,申请批准。上述决策和交涉过程,李秀霞并没有参加,甚至于并不知情。

    2、各种集资模式是公司制定而非个人制定

    吴振海、方道胜、修小影(修畅)的供述证明,未来农业公司决定向社会集资后,先后制定了产品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集资方式,并通过媒体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各种集资模式,均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给予集资户回报。上述各种模式以及回报比例,包括对参与人员发放服务费的数额,均由公司决定后发布实施。这个决策过程,李秀霞个人并未参加。根据其在公司的职位,她也无权参加。

    3、签订集资合同的是公司而非个人

    本案证据显示,所有集资户都与未来农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不论是产品销售合同、产品特许经营合同,还是借款协议,都是由未来农业公司直接与集资户签订。给集资户的出资证明和收据也是公司签发的,而李秀霞在其中仅起到中介和推荐的作用,没有任何一份合同是由李秀霞个人与集资户签订的。就集资户而言,他们自愿拿出自己的款项,面对的是未来农业公司,信任的也是未来农业公司。如果是李秀霞个人进行集资,不可能会有人愿意与她个人签合同。

    4、集资款直接交付公司,由公司使用而非个人使用

    已经查实,涉案的全部集资款都统一由公司财务收取,存入公司帐户。而{zh1}这些款项全部用来进行公司项目的投资和支付前期集资的利息。在其中,李秀霞个人没有将任何集资款私自占有或者由自己使用。按照公司的规定,本公司任何个人均无权占有和使用集资款。

    5、集资款由公司负责还本付息,个人无此责任

    未来农业公司按照与集资户的合同,及时地、足额地向集资户支付了高额利息。截至案发前,还没有出现财务危机。在这个过程中,还本付息的责任是由公司承担的,李秀霞个人不承担责任。即便此间或者将来出现还款纠纷,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责任主体是公司法人而不是个人。

    综上,鉴于《起诉书》已经认定李秀霞的行为是“根据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按照《刑法》第三十条和《{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来农业公司的行为明显属于单位犯罪,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按照《刑法》{dy}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吴振海等决策层人员属于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秀霞属于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dy}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吴振海和李秀霞等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李秀霞的市场部经理在2007年7月9日以后就被免除了(见未来农业公司2007024号文件),故其对此后公司的集资活动,不应承担责任。

    虽然本罪在对被告人的处罚幅度上,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没有区别。但是在审理本案中明确单位和自然人的责任,符合《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也能{zd0}限度地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

    二、李秀霞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有悔改表现

    1、李秀霞是在其女儿主动报案后而归案的。

    (1)李秀霞当庭陈述,是女儿吴芸利带领公安人员来到其住处的,当时公安人员对其说算自首;

    (2)侦查机关对李秀霞的《讯问笔录》(2008年7月26日):“问:你是怎么想到要自首的?答:在新郑住的时候,也向女儿透露过自首的意思,所以女儿领着你们找到我的时候,我就回来自首了。”

    (3)李秀霞的女儿吴芸利证实,是她带领公安人员来到其母亲李秀霞的住处,将其交给公安机关的。

    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李秀霞女儿将其交给公安部门的事实。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秀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李秀霞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供述了其所知的同案人员。虽然李秀霞一开始未xx交代其个人财产的去向,这既有其心理恐惧的原因,也有其记忆不准确的原因。但她的交代是逐步完善的,并且在侦查阶段结束前,将其个人财产包括以他人名义的存款全部交出。本案证据材料显示,从2008年12月7日开始,到2009年元月15日,李秀霞分六次交代的存款数额达到400多万元。(见2008年12月7日、12月8日10时20分、12月8日17时、12月9日、12月12日、2009年元月15日,侦查机关对李秀霞的《讯问笔录》)由于这些存款均不在李秀霞个人名下,如果其不交代,侦查机关是无法起获的。因此,李秀霞的该行为符合司法解释关于认定自首的规定。

    3、李秀霞除了向侦查机关交付了400多万元存款外,还交付了其他全部个人财产,总数额已经远远超出其从未来农业公司所获得的服务费的数额。并且,其表示“愿意将这些钱交给政府去偿还集资户的集资款”(见2008年12月9日《讯问笔录》),还表示“自愿将车辆进行拍卖,将拍卖款退还给集资户”(见2008年12月12日《讯问笔录》)。在今天的庭审中,李秀霞再一次表示愿意用其全部个人财产对集资户进行赔偿。因此,应当认定李秀霞具有悔改表现。

    三、本案部分事实不清

    1、本案《起诉书》认定李秀霞领取服务费二百零七万五千二百八十六元,属于李秀霞单独非法获取。但是吴振海案的《起诉书》将该笔款项作为吴振海和李秀霞夫妻的共同占有(见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商检刑诉(2009)58号),并且已经计入吴振海的非法所得数额中。在该同一件事实上,两个案件产生矛盾;

    2、《起诉书》认定上述款项全部属于非法所得,掩盖了其中有部分具有合法所得的属性。就服务费的性质来说,应当属于公司付给员工的报酬。如果数额过高,对过高的部分可以调整,但是不能否定其劳动报酬的性质。不能将其全部认定为非法所得。另外,还应分清其中哪部分是服务费,哪部分是个人集资的利息。

    3、集资数额统计不准确。鉴定材料显示,办案机关对于本案涉及的总吸收资金的统计,是以公司原始凭证的记载为依据逐笔统计的。但是这种统计方式不准确,因为本案中大量的情况是,许多后来的集资是在前次集资的本金和利息的基础上,直接转化为下次集资的本金。由于前次集资的利息都是相当高的,按照这样的统计方法,{zh1}总的集资数额会高的吓人,但是实际上许多数额是虚拟的。或者说,在没有从公司取走现金之前,那些加上高额利息的集资数额仅仅是数字游戏而已。也就是说,本案统计出八个多亿的集资额,以及李秀霞九百多万元的集资额,起码有一部分是按照虚拟的数字游戏为基础统计出来的,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此,鉴定人员也认为统计不够全面。

    四、本案的主要责任不应由被告人承担,商丘市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李秀霞的丈夫吴振海等人锒铛入狱之前,未来农业公司可不是现在这个样子,而是名震中原大地。有证据显示,未来农业公司配有警车,公司保安一律着公安制式警服。就在案发前几天的2008年6月22日,未来农业公司组织召开上半年工作总结暨酒厂建设实施股东大会,和往常一样,依旧有警车为接送股东的豪华巴士开道。公司如此荣光,是因为商丘市政府已经把未来农业公司当作自己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了。因此可以断定,未来农业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达到八个多亿元,涉案群众数以万计,这个结果并不是偶然的和孤立的,商丘市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未来农业公司是商丘市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

    当地媒体多次报道过吴振海的成长故事,说他当年弃警从商,挽救国有企业,又去异乡创业,{zh1}功成返乡,造福桑梓。据介绍,吴振海一开始做的是石棉瓦等涉农小生意,之后远走安徽阜阳,在当地做农用塑料大棚,后获利颇丰。据《商丘日报》报道,2003年底,商丘市政府的招商团到安徽阜阳找到吴振海,希望他回故乡创业。塑料大棚农业,在当时的豫东农村很为推崇,并被认为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之一。吴振海奔着这个回来了,于2004年3月5日,吴振海同魏旭霞注册成立商丘市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大豆种子。后来为扩大经营范围,公司名称更名为商丘市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商丘市政府对未来农业公司的支持超乎寻常

    吴振海回商丘后,特别是方道胜等人加入后,未来农业公司犹如脱缰的野马,一发而不可收。在商丘这个地方,甚至于在河南省,未来农业公司在各个政府部门的办事,一路绿灯。有一个细节足以说明:在未来农业公司征地时,有的村民因补偿问题表示了不满,结果乡干部、村干部和派出所协警围追而上,要抓他去派出所。

    商丘市政府是如何支持未来农业公司的?

    (1)由于商丘市政府的支持,吴振海开始了打造占地520亩的未来庄园的宏伟蓝图。这是一个集宾馆、种植园于一体的休闲场所。为此,公司征用了睢阳区古宋乡老南关村的土地,一亩地一次性补偿27600元买断。需要指出的是,未来公司建设项目用地的获准是在“为扶持未来公司发展”的前提下补批的。为此,河南省政府曾先后下发豫政土(2007)11号文,豫政办(2008)23号文等正式文件对未来公司建设用地予以批复;商丘市和睢阳区又分别以商政阅(2007)78号、商政文(2007)118号、商规委审(2007)02号、商睢新农办(2008)1号等正式文件给予转达。

    (2)由于商丘市政府的支持,未来农业公司的注册登记、增资扩股、募集资金等工作异常顺利。2005年11月28日,商丘市工商局正式批准河南省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6年1月28日,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丘日报》刊登招股说明书:“经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商丘市未来农业果蔬观光园有限责任公司拟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拟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分为1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3000元。河南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张安抗共同作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其中,未来农业认购3500股,折合人民币1050万元,持股比例为35%;发起人张安抗认购10股,折合人民币3万元。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股份有限公司现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6490股,计人民币1947万元。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农业观光园项目建设和经营。认股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本次募集股份从2006年1月26日至2006年6月25日止,共计五个月,如逾期未募足股份,认购人可以撤回所认购股份。”

    (3)由于商丘市政府的支持,未来农业公司的谋求上市工作快马加鞭。2008年2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豫政办[2008]23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号2008年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河南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确定为2008年主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商丘日报》亦曾在2008年3月6日“未来农业快速启动上市工作”一文中称:“产品投放市场后,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畅销豫、鲁、苏、皖等10多个省市,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效益,鲜果及其系列产品销售收入达2亿元”。

    (4)由于商丘市政府的支持,未来农业公司获得的荣誉称号数也数不清。在此简单列举:被农业部认定为“全国农学会理事单位”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机构”;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gjj}农业旅游示范园”;被中国科学院命名为“农业高科技产业化示范基地”;被河南省政府评定为“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xxxx”,同时授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先进单位”和“河南省诚信企业”;被河南省工商局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被商丘市确定为“‘十一·五’规划项目重点xxxx”、“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家园示范模式”等等。2004年4月7日,农业部原常务副部长、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王连铮,中国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许越先向公司颁发了“中国农业科学院原种繁育基地”匾牌;2007年9月9日,未来农业公司所属的农业观光园被授予“中国xx休闲农业观光园”。另从未来农业公司创办的内部刊物上知悉: 2005年12月12日,河南省农业厅召开全省农业工作会议,河南省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授予“河南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先进单位”;2005年12月26日,河南省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高效农业观光园”奠基。随后便是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要员在商丘官员的陪同下的光临和指导,以及各种荣誉证书的授予。

    (5)由于商丘市政府的支持,未来农业公司的高层个人也获得了显赫的荣誉。董事长吴振海在被聘为“中国农学会农业科技园区首届理事会理事”的同时,2005年被选为“感动商丘xx新闻人物”,2006年被选为商丘市人大代表,2008年获“五·一”劳动者奖章;更让人羡慕的是吴振海曾被选定为2008年北京国际奥运会火炬传递商丘站火炬手。另外,公司总经理方道胜被推选为睢阳区政协委员;副董事长修畅被选为睢阳区人大代表。

    有人说上述各种荣誉是吴振海等人欺骗得来的。从本案的事实可以认定,说这种话的人轻则是为自己推卸责任,重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政府有关部门、对新闻媒体和领导同志的污蔑,也是对他自己智商和良心的污蔑。须知,人大代表是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岂是能够骗得来的?因此,这种言论不但与事实不符,同时在政治上也是错误的。

    3、各级领导对未来农业公司的关怀热情洋溢

    在未来农业公司的全部存续期间,国家部委、省、市、区各级领导纷至沓来,莅临公司视察指导工作,有的还先后多次来临。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在视察“未来”生态农业时曾被其敢为人先的创举所感动,欣然为该公司题书:“未来农业,农业未来”。

    2006年3月25日上午,未来农业公司在商丘市委三楼会议室召开农业观光园开工暨公司成立两xxx祝大会。商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秘书长、商丘市“五类xx基地”办公室副主任,商丘市农业局局长,睢阳区区长,睢阳区区委副书记,睢阳区农业局局长等市区领导出席。

    出席会议的商丘市副市长在讲话中说,未来农业公司成立两年来,在农作物新品种的繁育、火龙果的开发等项目上发展速度迅猛,农民的收入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非常显著;同时,公司的市场网络建设快速发展,并很快地步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呈现出极为良好的发展势头。未来农业观光园的建设,是未来公司一个新的里程碑,是商丘市“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是市农业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他同时要求商丘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大力支持,为其提供{zy}惠的政策,创造最良好的实施条件,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让观光园尽快放出光彩,展现英姿。

    出席会议的睢阳区区委副书记也在讲话中说,未来农业公司是睢阳区农业开发方面的一个崭新的企业。公司成立两年,是奋斗的两年,拼搏的两年,收获的两年。在这两年之中,未来公司在推进全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方面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和重要的推动作用,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欢迎。未来观光园区的开工建设又为全区的旅游业提供了新的景点和发展空间,也为农业的增产增收开辟了新的门路。他同时强调说,古城游览和农业观光两个品牌相互辉映,将大大加速睢阳区的旅游产业升级,提高旅游的档次。

    2008年6月22日,吴振海在河南未来农业(集团)组织召开上半年工作总结暨酒厂建设实施股东大会(这也是他组织的{zh1}一次“股东大会”)上,曾以500多字的篇幅,列举出商丘市领导的支持。他说,某前任领导在庄园建设和征地的关键时期,一个月曾6次到公司明察暗访,解决难题;而某现任领导为观光园的建设更是倾注了大量心血!最使我们“未来人”难忘的是,去年5月1日,某领导为了园区的规划建设,亲带职能部门来园区现场办公,就地解决问题,为园区建设提供了最关键的支持。

    众所周知,在中国特色的社会环境下,没有人能够拒绝领导的支持,也没有人在领导的主动支持下还原地踏步。领导的支持,无疑等于给未来农业公司的高层们打了一剂强心针,使其进入癫狂状态。对此,公司总经理方道胜在2009年5月12日的《讯问笔录》中无奈地感叹到:“我在07年到08年这两年时间,时常感觉内心不安,有时连续几夜睡不着觉,担心资金链条断裂以后怎么办,很是焦急。但是公司已经到了这一步,公司也没有好的办法,只能继续吸收集资户的资金来维持公司运转,希望公司能够上市来扭转这种局面,但也没有成功。”在十天前商丘中院开庭审理吴振海等人时,被告人修小影(修畅)曾经声泪俱下地倾诉了领导的关怀。面对可能被处以极刑,她表示无怨无悔。在场者无不为之动容。

    上述事实说明,未来农业公司与那些典型的为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不同,它是有实实在在的项目在运行的。吴振海等公司高层与那些典型的集资诈骗者也是不同的,他们是有责任心、有良心,并且对商丘的领导以及商丘这块土地充满感恩之心的人。这一点,从公司集资八个亿,而公司高层没有任何私自占有、挪用、挥霍的事实即可看出。所以,不能说未来农业公司是个以违法犯罪为主的公司。当然,公司高层也是知道向社会吸收资金是要经过批准的,他们也在进行这种努力,而且部分集资已经被批准了。但是,他们以往的经验以及领导的关怀也告诉他们,在中国,许多事情是可以先上车后买票的。于是,他们就开始边集资,边办理批准手续。不可否认,在长达三年的如火如荼的集资活动中,从政府各有关部门,到各级领导,到新闻媒体,对未来农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运营模式是明知的,并且是鼓励和协助的。可以说,未来农业公司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泥淖中越陷越深,不能自拔,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是政府、领导、媒体的推波助澜,何尝不是一个重要原因呢?

    今天,当吴振海和他的妻子李秀霞,还有数十名公司人员或者不是公司的人员成为被告人时,事情再清楚不过了。就在未来农业公司即将陷入深渊的时候,真正的始作俑者商丘市政府,无情地将这个他们一手扶植起来,准备往自己脸上贴金的傀儡给抛弃了。这个苦果,只能由天真的李秀霞和她的丈夫吴振海以及本案全体被告人用自由甚至于生命作为代价,只能由数万名集资户用自己和家人的活命钱作为代价,来默默地承担了。

    五、有关部门处理此案的方式客观上损害了集资户利益

    未来农业公司触犯了法律,吴振海触犯了法律,李秀霞触犯了法律,这已经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了。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在我接触过的众多受害的集资户中,竟然均对本案全部被告人表示同情,甚至于激烈反对目前对未来农业公司的处理。这个情况值得我们反思。

    1、处理手段简单粗暴,企业遭到毁灭性打击,客观上加重了回收集资款的难度,导致集资户损失加大

    本案证据显示,截至案发前,未来农业公司还未出现财务危机,也未出现破产迹象,主要责任人也未有携款潜逃的企图,吴振海还正准备参加奥运火炬接力。更主要的是,未来农业公司并不是除了集资以外便没有其他实业项目和资产的空壳公司,其有关项目正在积极进行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采取突然袭击的办法,抓捕工作人员、查封账目、封锁场地、强行停止项目运转,在全国各地的集资户中造成了极大的震荡和恐惧。

    到目前为止,办案机关仅仅追回极少的集资款,扣押了少量的动产和不动产,除此之外已经没有其他的途径可以对集资户进行补偿。对于这个结果,有的集资户说,“吴振海被抓被关自有公断,但政府草草查封正在经营着的生态观光园和即将收获的火龙果基地有失公允。因为这样做造成的后果是公司直接损失太大,造成集资户的损失扩大。”还有的说 “在查封未来公司之前,政府部门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选举出新的董事会,或派驻由财政、税务、银监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主持公司日常工作。一来能使公司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尽可能减少损失;二来可稳定投资者的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甚至于还有的集资户表示可以三年不要利益返回,以支持企业的发展。

    办案机关介入前,许多集资户对于收回集资还是抱有很大的希望,而办案机关介入后,特别是工作简单粗暴的表现,令集资户收回集资款的希望彻底破灭,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大的混乱。这个结果,与商丘市政府处理此案的愿望事与愿违,也与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2、对集资款的处理过程缺乏透明度

    案发后,许多集资户前来商丘交涉,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而商丘有关部门却封锁交通要道,堵截外地车辆进入市区。到目前为止,全部集资款的具体下落如何,回收情况如何,未来农业公司的现有资产情况如何,特别是办案机关从中提取了多少办案经费,广大集资户并不知晓。甚至于有的集资户怀疑,商丘有关部门突然侦办此案,并且极力意图将吴振海等人处以极刑,其目的并不是为了维护广大集资户的合法权益,而是隐含着某种不可告人的其他目的。

    综上,本案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应是单位犯罪,而不是李秀霞个人犯罪,也不是包括吴振海在内的全部被告人的个人犯罪。被告人李秀霞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其在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认为其犯罪较轻;由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和积极退款的表现,可以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由于其本人并未对集资户造成直接损害,可以认定为社会危害不大;因此,李秀霞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对于大部分涉案人员,应以教育和其他处罚为主,不宜扩大打击面。特别是像李秀霞这样的情况,其与丈夫吴振海双双被捕,双方父母均已经年迈,需要供养。人道主义精神,亦应考虑。

    因此,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请求法庭对李秀霞免除处罚。

    尊敬的法官们,{zg}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坚持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案件的善后工作,尽量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zd1}限度,确保社会稳定。根据这个精神,我们应当认识到,如果由于本案的处理,反而损害了大部分参与集资群众的利益,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则是一次失败的审判。我相信法官们有能力、有智慧、有勇气将本案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经典案例。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为盼。

    谢谢审判长!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学林

                                          201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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