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商标局财务环节处于商标审查的中间环节,无法实时统计,商标局财务系统只能反映商标代理机构的已结算业务,商标代理机构预付款余额不能代表真正可使用金额。商标代理机构必须进行完备、准确的财务核算,做好申报业务的登记工作,自行掌握预付款余额,商标局无法提供商标代理机构预付款余额查询。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和商标局核对预付款汇款及结算情况,核对时需准备好汇款、报文、xx三项资料的账簿或者明细表,通过电话(010—88651727)或者直接到商标局财务(国家工商总局C楼717)进行核对。
答:登陆“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登陆用户-->选择(书式一或书式二)-->查看并同意注意事项-->进入填写申请书页面-->点击查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
-->按照要求正确填写所有需要的申请信息-->点击“下一步”预览申请-->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登录网上申请系统,通过“申请查询”功能检索出上一个工作日的申请,下载申请书并打印盖章后邮寄或直接送到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大收发。邮编:100820。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东门商标代理机构收文室)。更详细说明参见“网上申请”栏目内的“网上申请指南”。
“xxxx(Well-known
trademark)”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xxxx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都对xxxx的保护进行了相关规定。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xxxx认定和保护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xxxx商标”这一概念。但是,根据《xxxx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定义的“xxxx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和《{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xxxx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xxxx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的定义,即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经我国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xxxx的,在我国作为xxxx依法得到扩大保护。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的,该商标必须是在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的,只要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的国家既是属于“协定”成员国又是属于“议定书”成员国,自2008年9月1日起,只要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答:在国际上,商标要在一国获得保护,一般应在该国申请商标注册。在我国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
“ 马德里协定 ” )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 “ 马德里议定书 ”
)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