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原是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是中亚中部的内陆国家,西北濒临咸海,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阿富汗毗邻。总面积为44.74万平方公里。全境地势东高西低。平原低地占全部面积的80%。人口约215万。1991年9月1日宣布成为独立国家,现在已经得到160多个国家的承认,与120个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加入了联合国、欧安会、国际不结盟运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开发复兴银行、中西亚经济合作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成为国际社会中一个年轻的主权国家。乌兹别克斯坦为了巩固国家独立和主权,走向国际舞台和加入世界经济体系,在实行对外开放和进行经济改革的同时,对国家政体也进行了重要改革,建立起基本符合本国国情的政治体制。
乌兹别克斯坦曾经有一部“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严格按照苏联宪法原则规定共产党是国家政权的组成核心,其他任何社会组织都不能取代的法则。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宣布共产党是“苏维埃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政治体制、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共产党决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总方针,制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因此,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国家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国家体现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行使国家权力。苏维埃国家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民主制,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下而上经人民选举产生,向人民报告工作,下级机关必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苏维埃国家及其国家机关活动基础是法制原则,国家和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全民讨论和进行全民公决。工会、共青团、合作社、其他社会组织和劳动集体参加讨论和解决国家和社会问题,在共产党领导下开展自己的活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治体制的发展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民主,公民越来越广泛地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完善国家机关,提高社会组织的主权积极性,加强人民监督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基础,扩大公开性。其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了国家立法、执行和司法机关的运行机制。人民代表苏维埃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政治基础,人民通过它们行使国家权力,各级政权机关接受人民代表苏维埃的监督,并向它报告工作。人民代表苏维埃由村、乡镇、区、市、州人民代表苏维埃、卡拉卡尔帕克自治共和国{zg}苏维埃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zg}苏维埃组成,{zg}苏维埃任期5年,地方苏维埃任期2.5年。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的代表均为兼职,通过公民选举产生。属于各级苏维埃管辖的重要问题,一般在人民代表苏维埃会议上讨论解决。人民代表苏维埃直接或通过它们设立的机构负责领导国家和社会管理工作,管理经济和社会文化各个部门的工作。人民代表苏维埃要定期向人民报告工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zg}苏维埃是国家政权的{zg}机关,它有权解决一切属于本共和国管辖的问题,包括通过和修改补充国家宪法,批准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共和国预算和执行报告,设立对其报告工作的国家管理机构,颁布共和国各项法律和法令,决定举行全民讨论和进行全民公决等问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zg}苏维埃由510名代表组成,通过选举产生。{zg}苏维埃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zg}苏维埃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还可以依据不少于三分之一代表提议提前召开非例行会议。苏维埃休会期间,由{zg}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zg}苏维埃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和17名委员组成,{zg}苏维埃主席团实际上承担了{zg}苏维埃的多数重要工作。
部长会议是国家政权的{zg}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由共和国{zg}苏维埃组成。部长会议由主席、若干副主席、各部部长、国家委员会主席组成。宪法规定部长会议向共和国{zg}苏维埃负责,报告自己的工作。部长会议设立常设机构— — 部长会议主席团,它由部长会议主席、副主席和一些政府成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部长会议主要承担国家管理工作,即领导国民经济和文化建设工作,实施旨在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等各项措施,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力量,领导共和国外交工作等。
78宪法规定,共和国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系统由共和国{zg}法院、各州、市和区法院组成。各级法院正副院长、审判员和陪审员经选举产生,共和国{zg}法院和州法院包括首都塔什干市法院正副院长、审判员和陪审员任期5年,区和市法院院长任期5年,而区和市法院审判员和陪审员任期2.5年。各级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都实行合议制,实行公开审判,允许社会组织和劳动集体代表参加。审判员和陪审员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实行司法权的原则是保持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乌兹别克斯坦的政治体制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共产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核心,它是领导和决定一切的主宰力量。因为苏联宪法和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共产党是{wy}执政党,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而且共和国共产党必须服从苏共中央的领导。苏共中央设立与联盟政府相应的对口部,领导苏联政府各部门,而乌兹别克共产党中央也设立与共和国政府相应的对口部,领导共和国政府各部门。至于各州、市、区、乡镇和村各级地方苏维埃政府政府也同样接受同级苏共党组织的领导。二是形式上的主权共和国,实际上的中央集权体制下的行政区划。过去很长时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作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按照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是xx制,实行联盟中央与共和国分权制,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地位。权力划分是联盟中央主要行使外交、国防、交通、邮电、对外贸易等国家管理权,其他方面的国家管理权归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然而,几十年实践证明xx制形同虚设,实际上苏联已演变为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已xx失去政治自主权,成为苏联境内的一个行政区划。因为一方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党政领导人,甚至州、市和区的主要领导人都由苏共中央和苏联政府直接任免,而共和国人民则无权决定自己{gjldr}的人选。而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经济和文化建设的决策权也xx由联盟中央控制,共和国政府必须听命于联盟中央的决定,不能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苏联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由联盟中央政府制定,共和国必须按照联盟中央政府统一指令性计划办事,无权决定本共和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因此,独立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失去了主权国家的基本特征,成为直接受联盟中央指挥和控制的中亚一个行政区划。
随着苏联政治体制的变化,乌兹别克斯坦也模仿进行政治体制上的改革。1990年3月24日乌兹别克斯坦{zg}苏维埃颁布建立总统制的决议,并对共和国宪法作了相应修改,同日在{zg}苏维埃会议上卡里莫夫当选为乌兹别克斯坦{dy}任总统。1991年2月乌兹别克斯坦{zg}苏维埃颁布了结社法,规定共和国可以建立各种社会组织包括政党。同年9月14日乌兹别克共产党召开第23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解散乌共和建立新的政党即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的决议。这为向多党政治方向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和创造了条件。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政权体系建立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和相互制约的原则上,即由共和国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领导的内阁行使国家管理的行政权,共和国法院系统行使司法权,三个权力系统独立履行其职能,相互配合和制约。乌兹别克斯坦社会生活的发展方向以政治机关、意识形态和舆论多元化为基础,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不得被规定为国家意识形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社会民主是以全人类价值为基础,根据这一原则,人、人的生命、自由、荣誉、尊严和其他不可剥夺的权利是{zg}价值。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受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护。
乌兹别克斯坦的行政区划有一定的特色,除有12个州(安集延州、布哈拉州、吉扎克州、卡什卡达里亚州、纳沃伊州、纳曼干州、撒马尔罕州、苏尔汉州、锡尔河州、塔什干州、费尔干纳州、花拉子模州)、一个直辖市(塔什干市)、124个城市和1245个村外,还有一个享有主权的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在前苏联时期,卡拉卡尔帕克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民族自治共和国,而现在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是享有主权的民族国家实体,它的主权受乌兹别克斯坦宪法保护。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拥有自己的国家宪法,但不能与乌兹别克斯坦宪法有相抵触的条文,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有法律效力。不过,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版图和边界未经其同意不能变更,它有权独立解决本共和国境内的行政区划问题,有权根据卡拉卡尔帕克斯坦人民的全民公决退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与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相互关系在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范围内由两共和国签订的条约和协议来调节,两共和国之间争端需要通过协商程序来解决。这种行政区划带有xx制国家的一些特点。
议会的主要职权是:(1)通过和修改补充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并通过战略性的国家发展纲要;(3)规定乌兹别克斯坦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体系与权限;(4)接受新的国家实体加入乌兹别克斯坦和批准它们退出;(5)对海外、外汇和信贷业务进行立法调节;(6)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区域体制和边界变动的问题进行立法调节;(7)根据内阁提案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预算并监督其执行;(8)确定税收和其他义务性纳金;(9)确定共和国议会和地方代表机关的选举,成立中央委员会;(10)确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日期;(11)选举议会主席和副主席;(12)选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zg}法院、{zg}经济法院;(13)根据总统提名任命和解除乌兹别克斯坦自然保护委员会主席;(14)批准总统关于任免内阁总理、副总理和其他内阁成员的命令;(15)批准总统关于任免乌兹别克斯坦总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的命令;(16)批准总统关于任免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理事会主席的命令;(17)批准总统关于成立和撤销部、国家委员会和其他国家管理机关的命令;(18)批准总统关于宣布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实行和停止紧急状态的命令;(19)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和协定;(20)设立国家奖赏和称号;(21)成立、撤销区、市、州,更变其名称和边界;(22)行使本法规定的其他权限。
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共和国总统由公民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原则采用秘密xx方式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凡年满35岁和不大于65岁、熟练掌握国语即乌兹别克语、选举前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至少居住10年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均可被选为总统。总统在履行其义务期间不得担任其他有酬职务,不得成为代表机关代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而且在任职期内要停止其政党成员资格和停止政党活动。总统需举行宣誓仪式方可正式就任总统职位。总统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兼任共和国内阁主席),担任国家武装力量统帅。
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对总统的职权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1)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采取措施捍卫乌兹别克斯坦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解决民族国家体制问题;(3)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4)代表国家进行国际谈判,签署国际条约和协议并保障其履行;(5)接受派驻乌兹别克斯坦的外交代表和其他代表的就任和离任国书;(6)任免乌兹别克斯坦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代表;(7)每年向议会提出关于国内和国际形势咨文;(8)组成并领导共和国行政权力机关,保证共和国{zg}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相互配合,成立和撤销部、国家委员会与共和国的其他国家管理机关并将这些问题提交议会批准;(9)任免共和国总理、副总理和内阁成员、共和国总检察长并提交议会批准;(10)向共和国议会提出宪法法院院长和成员、{zg}法院院长和成员、{zg}经济法院院长和成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理事会主席和自然保护委员会主席的候选人;(11)任免州、区、市法院和经济法院的法官;(12)任免塔什干州州长和塔什干市市长并提交相应人民代表委员会批准,当区长和市长破坏宪法、法律和从事有损于自己职务的荣誉的行为时,总统有权解除他们的职务;(13)中止、撤销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以及行政长官的命令;(14)签署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有权根据自己的异议将法律驳回议会重新审议和表决,如果议会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确认原先他们通过的决定,总统则应签署该法律;(15)在发生外来威胁和侵犯、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为保证公民安全有权在共和国全境或部分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并在三天之内将作出的决定提交议会批准,实行紧急状态的条件和程序由有关法律调节;(16)担任乌兹别克斯坦武装力量统帅,任免武装力量高级指挥员;(17)在国家遭受外来侵犯,或在履行相互防御条约义务以避免侵略的必要情况下,宣布战争状态,并在三天之内将此决定提交议会批准;(18)颁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勋章、奖章和证书,授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技能称号和荣誉称号;(19)决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籍问题和提供政治避难;(20)颁布大赦令和赦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院判罪的公民;(21)成立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监督机关,任免其领导职务;(22)在共和国议会中发生威胁议会正常行使职能的不可克服分歧或议会多次通过违背宪法的决定时,总统有权经与共和国宪法法院协商作出解散议会的决定。
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是共和国{zg}执行权力机关,它保障使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有效地运行,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令、总统的命令、决定和指示,领导国家管理机关及其所属管理系统,保障它们的活动协调一致。内阁拥有立法倡议权。内阁包括总理、{dy}副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和国家委员会主席以及其他国家管理机关领导人,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首脑是内阁成员。总理、副总理和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免并报议会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总统兼任内阁主席,直接领导政府工作,采取措施履行政府职能。
内阁组成后将其任期内工作纲要提交议会审议。内阁制定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方针、预算主要参数及其变动并提交议会批准。内阁向议会报告工作,议会可以听取内阁的个别成员关于他的工作报告,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向总统提出免除他职务的建议。内阁成员有权列席议会会议及其议会所属各委员会会议,议会议事日程涉及内阁成员,总理有权就此问题提出必要的解释。内阁审议议会各委员会关于对共和国政府工作的建议并作出决议,内阁将审议议会各委员会建议的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在商定期限内向议会有关委员会通报。内阁和内阁成员对议会代表、代表小组及委员会在议会会议上就有关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国家和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问题提出的质询,在不迟于3天内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内阁管理共和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进程,为各种形式所有制企业在平等基础上自由经营活动、经济非垄断化和实现市场经济法制化创造条件;促使建立和发展新的经营形式— — 康采恩式银行团、跨部门联合公司和其他各种联合体等组织,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的需要;采取措施加强货币和信贷制度,制定和实行统一价格政策;保障实现规定的劳动报酬额度和社会保障;制定和实现国家预算以及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完善共和国管理结构,提出组建、改造和撤销部、国家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和经济管理机关的建议;采取措施发展科学技术、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采取措施以实现对居民的社会和法律保护,保障公民劳动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定卫生保健、国民教育发展和完善的基本方针,促进文化发展;实现保障国家安全、保障国防力量和保卫边界的任务,捍卫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促使国家管理机关采取保护自然资源的措施,实现全国和国际性的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计划,采取措施xx自然灾难和重大事故造成的后果;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外国与国际组织的代表权,签订和实现政府间国际条约的协议,领导对外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合作。
内阁负责协调和指导各部、国家委员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和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批准它们的工作条例。内阁规定列入国家预算内的各部、国家委员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和经济管理机关工作人员{zg}限额和支付他们报酬的限额。内阁任免各部副部长、国家委员会副主席、管理局总局和其他管理机关副行政长官,批准任免由共和国政府设立的经济管理机关、各部、国家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部务委员及其他国家和经济管理机关领导成员。内阁对各部、国家委员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和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有权中止它们违反现行立法的决定。
内阁会议解决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文化建议的重大问题。例如,需将国家预算、筹集和利用归共和国政府支配的预算外资金的建议,完善管理结构、某些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计划草案,发行国家有价证券、增加共和国对内对外债务限额的建议,规定和修改税率和关税率的建议,关于国有资产私有化和利用私有化资金的方针,依据立法程序向议会提出的法律草案,签订国际条约和协议等问题在内阁会议上讨论和审议。内阁会议一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内阁会议由内阁主席主持,或者受他委托由总理主持。
宪法法院审议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命令是否合法的案件,宪法法院的法官从政治学和法学专家中选举产生,由正副院长和法官组成,包括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代表。宪法法院院长和法官不得成为代表机关代表,不得兼任其他有酬职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成为政党和群众运动的成员。宪法法院的法官独立活动,只服从乌兹别克斯坦宪法,法官享有不可侵犯权。宪法法院的主要职能是:确定共和国法律和共和国议会通过的其他法令、总统的命令、政府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乌兹别克斯坦与其他国家之间条约和协议是否符合宪法;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作出结论;解决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和法律,审议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其他问题。宪法法院的判决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乌兹别克斯坦在1991年、1993年相继颁布了总统选举法、全民公决法、新宪法和议会选举法,对共和国公民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尤其是对公民参加总统选举和人民代表选举进行了规范。宪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人民代表机关的权利,每个公民拥有平等的选举权利,不因出身、社会和财产地位、民族和种族、性别、教育、语言、宗教信仰和职业种类而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公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受法律保护。被法院确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在当地被剥夺自由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限制公民的选举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议会选举法规定,议会是由每5年按照一个选区选一名代表和在多党制基础上选出的250名代表组成。议会代表是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原则和采用秘密xx方式选举产生的。凡在选举日年满18岁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在选举日年满25岁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均有权被选入共和国议会。总统选举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是由年满18岁的共和国公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原则和采用秘密xx方式选举产生,凡年满35岁和不超过65岁、至少在乌兹别克斯坦居住10年的共和国公民均可被选为总统。
议会代表的候选人提名权归于经共和国司法部登记的政党、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zg}权力代表机关、各州、塔什干市人民代表会议。政党提名议会代表候选人需要征集不少于5万选民的签名方为有效。如果是一个行政区域(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的政党提名议会代表候选人需要征集不少于5000选民的签名方为有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候选人提名权归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依法登记的政党、以及劳动集体、居民区公民大会和军人大会,但需要征集不少于6万公民的签名,提名方为有效。
议会代表选举和总统选举实行公开性原则,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开准备和举行选举,向公民通报自己的工作情况、选区组成、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委员会所在地和办公时间,介绍选民登记情况、参加选举的政党登记情况,报告候选人的情况、xx和选举结果。提名候选人的政党、权力代表机关派出一名观察员,报刊、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代表,其他国家代表和国际组织代表均可列席选举委员会会议,观看xx和统计选票情况。提名候选人的政党、权力机关在不迟于选举日前15天将自己的代表情况提交选举委员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众宣传媒体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选举准备工作和进展情况。
议会代表和总统的候选人从登记之日起就可以开展竞选活动,每个候选人享有同等权利使用诸如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舆论宣传工具为自己竞选服务,召集选民会议发表竞选演说。选民会议由选举委员会与区和市政府协商共同举办。选举委员会、区和市政府要为候选人开展竞选活动提供场所和必要的设备,集会和会见选民的时间、地点要预先通告选民。而且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公民自治机构领导人必须为候选人在组织与选民见面、获取必要的参考和信息资料方面提供帮助。参加竞选的政党有权发表未来的行动纳领,但政党和候选人的竞选纲领不应旨在反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不能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和道德,不能宣扬战争、民族和种族、宗教仇视,不能宣传以武力改变宪法制度,损害公民权利和自由。选举日这{yt}不允许开展竞选活动。
乌兹别克斯坦在1991年颁布了结社法,规定共和国公民可以建立各种社会组织。1992年12月通过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社会生活的发展以政治机关、意识形态和舆论多元化为基础,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规定为国家意识形态。因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联合成立工会、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参加群众运动。这为在乌兹别克斯坦成立不同派别政党和社会组织,发展多党政治方向确立了法律基础。1996年9月乌兹别克斯坦颁布了政党法,对建立政党和开展政党活动的原则、办理政党登记办法、政党权利等进行了规范。同时,宪法和政党法也明文规定,禁止以暴力改变现行宪法制度、破坏共和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反对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宣传战争、社会、民族、种族和宗教仇视、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和道德的政党和社会组织的建立和活动。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是在1991年9月14日解散乌兹别克斯坦共产党之后、以乌共为基础成立的一个新政党。同年11月1日召开人民民主党成立大会,选举13人组成中央政治局执行委员会。人民民主党现有成员38万人,其中三分之一是原乌共党员,在全国有200多个区和市党组织、1万多个基层党组织。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纲领和章程规定,该党是议会型政党,在同其他政党自由和平等竞争中力争政治{lx1}地位。党的指导思想是人道主义的民主思想,捍卫劳动人民利益。主要任务是坚定不移地捍卫国家独立和主权,将乌兹别克斯坦建设成为在国际社会中享有主权的民主和法制国家;主张循序渐进地改革,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奉行保障和平、国家安全、平等互利合作,积极发展国际合作的外交政策。人民民主党一度曾实际上成为乌兹别克斯坦的执政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