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电管[2010]4号文下发了《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且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该《规定》表面看主要是针对运营商的,实际对产业链各环节都有不小的影响。可以说,从头梳理了定制手机的管理。
主要包括:
1、运营商定制手机必须有规范,而且应该到工信部备案。
2、定制手机与普通手机一样,需要获得工信部的进网许可,且工信部已检部分,运营商不得再捡。
3、定制手机不能限制消费者再选择其他运营商的权利(不过从网络看,除多模终端外,三大运营商之间只有移动和联通的GSM存在共性,可以互通)。
4、运营商应“加强”对定制手机内置业务的管理,保证消费者获得透明的服务,可以明明白白消费。
5、定制手机出了问题,运营商或生产厂商之间应约定明确的责任分工,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个人认为,应该让最终销售者、运营商的服务网点,承担更多的连带责任。
另:3G时代了,手机和电脑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大量个性化终端也陆续出现,如“TD固话”、“支持手机电视的MP4”、“电子书”,不知道这些特殊终端,是不是手机。
关键条款逐条点评: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工信部电管[2010]4号)
{dy}章 总则
{dy}条 为规范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移动电话机定制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签署协议,由其生产满足特定业务要求移动电话机的行为。
第三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定制方”)向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定制移动电话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制要求
第五条 定制方在定制前,应制定定制规范。定制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
点评:此条说运营商应制定《定制规范》,《定制规范》应符合法律法规。实际此前运营商都有类似《定制规范》的东西,也都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此条作用就是明确《定制规范》为法律法规条款在特定领域的解释,因此实际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六条 被定制的移动电话机(以下简称“定制话机”)应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点评:“定制”的移动电话机,同样是“移动电话机”,当然需要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第七条 定制方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点评:这也是理所应当的。但此前,定制话机出现过质量问题后双方扯皮的现象,希望能借此避免。
第八条 定制方应加强对定制话机内置业务的审查,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点评:明确定制方有审查定制话机内置业务的责任,对保护消费者有利,但“加强”口气显弱,似乎应该用更严格的语气,如“定制方应严格审查定制话机的内置业务”。
第九条 定制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定制话机开展与定制业务相关必要测试的,不得与进网检测重复,不得收费、发证。
点评:这是保护生产企业的利益,不得重复检测、不得收费,都很好。但不得“发证”,似乎措辞有些不够严格,怎么叫“发证”呢,测试合格文件算不算“证”呢?
第十条 定制方在定制话机上提供自营增值业务时,不得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增值服务。
点评:保护消费者对增值业务的选择权。
第十一条 定制话机不得锁定网络,应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并能实现基本的通信功能。
点评:保护消费者对网络和运营商的选择权。不过在国内,由于采用了不同的3G制式,实际能选择的也只有移动和联通的GSM之间选择,因此出现在中国移动网络上使用联通定制的iPhone,和在联通网络上使用移动定制的OPhone都有可能。
第十二条 定制话机应标明定制方的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
点评:这条有点行政代替企业决策,如果运营商不在手机上标明自己的公司名称或品牌名称,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就不是“定制话机”,就不需要遵守本条规定了?
第十三条 定制话机可根据定制方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特殊功能键,但不得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的正常使用。
点评: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过怎么叫“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的正常使用”呢?就三、四个键的儿童手机,是不是“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的正常使用”呢?
第十四条 定制话机不得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
点评:内置SP服务或运营商自营服务,本来是形成终端差异化的重要手机,按此规定执行,对消费者体验会有一定的影响。受打击更大的是SP服务提供商,缺少了一条通过定制方(可能不知情)设置收费陷阱的“骗财”之路。
第十五条 定制话机应以说明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说明其特有的业务功能、软件和特殊功能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点评:正规的运营商定制手机都应该已经做到。定制的原因,就是为了提供“特有的业务功能、软件和特殊功能键,如果消费者都不知道这些,定制话机和非定制话机没什么区别。
第三章 定制管理
第十六条 定制方应将定制规范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定制规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点评:加强了对《定制规范》文档的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定制方应于每季度{dy}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定制话机的网络制式、型号、生产企业和定制数量等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制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点评:明确了运营商对定制终端统计数字的上报内容和上报时间。
第十八条 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时,应提交与定制方签署的定制协议或定制方出具的定制证明。
点评:申请定制手机进网,需提交定制协议或定制证明,表面看,又有替代企业管理的嫌疑。{zd0}的可能是,为了防止终端企业假借定制手机蒙哄过关,“骗”到进网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定制方定制已获进网许可证移动电话机,如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的,需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定制话机外型改动较小,原进网许可证申请单位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点评:限制新机或其他手机冒用此前定制手机的“进网许可证”。
第二十条 定制方应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移动电话机证后监督抽查工作,必要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
点评:明确了定制方应配合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在定制业务推广前应开展售后服务、维修的相关培训,防止出现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的纠纷。
点评:如果“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纠纷”,肯定是未开展售后服务、维修的相关培训。此条缺乏有效的事前管理,更大的作用是出问题后找责任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定制方定制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定制话机未粘贴进网许可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同类增值服务的;
(二)锁定网络,不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定制话机进行重复检测、收费、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一)未标明定制方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的;
(二)定制话机设置特殊功能键,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使用的;
(三)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的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未按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创 2010-03-18 ]
[原创 2009-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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