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店销售盗版盘:场地出租方也侵权8k0 _ 新闻_计量泵_SEKO计量泵_加 ...

  音像店销售盗版CD已不是新颖事,,作为音像店场地的出租方,在没有直接进货销售的情形下,是否也侵占了正版CD的著作权,须要赔偿著作权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场地出租方是否侵权

  近日,拥有陈慧娴《情意结》唱片版权的广东星文公司发明,大商团体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公开在其经营场合销售盗版的《情意结》CD,于是将新玛特公司告上法庭,以为新玛特公司的行动侵略了它享有的著作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根据《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星文公司恳求法院判令新玛特公司结束销售陈慧娴《情意结》盗版CD,判令新玛特公司在其市级报纸上赔礼报歉,赔偿经济丧失7000元,支付星文公司因禁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3000元。

  对于星文公司的指控,新玛特公司有不同的看法。新玛特公司以为,盗版CD并不是其经营,,不应由其进行赔偿。新玛特公司进一步说明说,盗版《情意结》CD是由抚顺市当代音像超市公司销售的,而当代音像超市则租赁了新玛特公司的场地。在这其中,新玛特公司只是场地的出租方,盗版CD的经营行动及进货均是当代音像超市公司的销售行为。因此,如果构成侵略著作权,这一侵权行为也是当代音像超市造成的,与新玛特公司并无关系,新玛特公司也不参与进货及进货应尽的任务责任。所以,星文公司将新玛特作为被告实为不当。新玛特公司要求法院追加被告,由于盗版《情意结》CD产品是当代音像超市进行购进的,案件的赔偿成果与该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为此,恳求法院追加当代音像超市为本案被告。

  法院审理查明,经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中国业务部(中国香港)授权,广东星文文化传布有限公司取得音乐专辑陈慧娴《情意结》之卡带及激光唱片在内地地域(香港、台湾、澳门地域除外)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授权期限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版权局于2004年10月8日予以审核登记,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星文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陪伴下,于大商团体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购置了《情意结》等CD光盘,买到光盘的包装设计与星文公司发行的正版光盘并不一致。

  可另行向承租人追偿

  法院觉得,星文公司是《情意结》的邻接权人。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录像制造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也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运动、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相似著作权的权力。新玛特公司销售星文公司享有邻接权的盗版CD光盘,这一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占了星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对于星文公司因新玛特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合理损失,新玛特公司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新玛特公司提出自己并没有销售盗版光盘,只是场地出租方,应当由承租方抚顺市当代音像超市承担责任的观点,法院以为,,因为承租人当代音像超市是以商店的名义从事经营,承租人的经营行动应该视做新玛特公司的经营行为。新玛特公司请求追加承租方抚顺市当代音像超市为被告的恳求法院不予支撑,新玛特公司可以根据双方合同,对出售盗版光盘的承租人另行追偿。新玛特公司销售盗版光盘,对星文公司的邻接权造成了损害,但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应认定主观上有错误。原告星文公司请求被告新玛特公司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要求应予支持,但该当依据被告的主观错误和对原告造成侵害的实际情形,肯定被告侵权应承担的义务范畴。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结束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可予支撑。在确定赔偿数额上,因为星文公司并未提供其实际的经济丧失、新玛特公司侵权所得无法确定,在综合新玛特公司的主观状况、侵权情节、伤害效果等因素后,法院酌情肯定赔偿金额为5600元。

  此外,在确定民事责任时,应从案件的实际动身,被告侵权的主观状况无法认定是明知,因此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该与其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相适应。

  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义务

  缭绕音像制品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频频呈现,维护知识产权案件中举证责任也引人思考。2008年xx孙楠诉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义务公司和江西音像出版社侵略表演者权纠纷一案引发了公众的广泛xx。

  2006年孙楠的委托代理人王飞在银座商城购得彩封标有“孙楠对视”、“sunnan:{zx1}专辑”字样的被控侵权音像制品专辑一盒。孙楠以该光盘第1-7、9-16首曲目均为其表演,金视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擅自出版、复制、发行上述专辑,侵犯其表演者权为由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银座商城停滞销售涉案音像制品;金视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结束侵权、烧毁涉案音像制品、赔偿其经济丧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支撑了孙楠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北京金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等人民法院经二审后判决撤销一审讯决,并驳回孙楠的诉讼请求。孙楠遂向{zg}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于是,{zg}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再次对这起案件开庭审理。庭审进程中,双方代理人重要缭绕孙楠是否享有涉案曲目表演者权、金视公司是否侵占孙楠表演者权、在认定侵权的情形下如何裁定赔偿数额等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争辩。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证据又不够充足,法庭并未当庭宣判,待合议庭依据具体情况合议后再做出裁判。

  本案审讯长、{zg}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于晓白在庭审停止后接收记者采访时表现,本案的焦点在于对证据的认定。各方当事人主意权力,必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可能发生对自己不利的效果。虽然最终案件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告终,但看似简略的侵权纠纷,却因为证据问题而难于轻易做出判决也引发了人们对维护知识产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思考。音像制品在复制、发行进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庞杂,权力主体既包含著作权人,如词曲作者、文字作品作者、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等,又包含邻接权人,如表演者、制造者、出版者、发行者(销售商)等。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正确实用法律,依法肯定各权利人之间或者允许人与被允许人之间的权利任务,如何应用举证规矩来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非常主要。商报记者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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