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高速公路被撞责任怎么划分?_惠州胡律师_新浪博客

行人横穿高速路,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行人全责,机动车驾驶员无责任,事故民事责任如何划分?依据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机无责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2008121被告陆先生驾驶客车,由安徽省芜湖市驶往浙江省杭州市,当车行至芜宣高速路段时,撞倒了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祝先生(即本起事故的受害人),造成祝先生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行人祝先生因横穿高速公路,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是引发事故的全部原因,应付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陆先生驾车正常行驶,无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因陆先生与死者祝先生的妻子儿女未能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死者祝先生的妻子儿女遂将陆先生、其公司及汽车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误工住宿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祝先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禁止性规定与被告陆先生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祝先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陆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对于祝先生死亡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陆先生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交强险保险金11.2万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被告陆先生一方虽无事故责任,也应依法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此判令陆先生及其公司还须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4000元。

【律师评析】

    对于行人违法横穿高速公路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因行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机动车驾驶员属于正常驾驶无超速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都会认定由行人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不xx等同,《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着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在第七十六条中规定,对于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如此,律师还是要告诫行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请珍惜生命,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不要图一时方便横穿高速路和城市快速路。

 

【法条索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zg}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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