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高速路,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行人全责,机动车驾驶员无责任,事故民事责任如何划分?依据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机无责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2008年12月1日被告陆先生驾驶客车,由安徽省芜湖市驶往浙江省杭州市,当车行至芜宣高速路段时,撞倒了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祝先生(即本起事故的受害人),造成祝先生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行人祝先生因横穿高速公路,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是引发事故的全部原因,应付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陆先生驾车正常行驶,无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因陆先生与死者祝先生的妻子儿女未能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死者祝先生的妻子儿女遂将陆先生、其公司及汽车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误工住宿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祝先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禁止性规定与被告陆先生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祝先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陆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对于祝先生死亡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陆先生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交强险保险金11.2万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被告陆先生一方虽无事故责任,也应依法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此判令陆先生及其公司还须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4000元。
【律师评析】
【法条索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zg}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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