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生部门调查违规使用“大丰香油”的火锅店_成都市信用中心的空间_ ...

      3月29日晚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了金牛区谷丰香油坊非法加工、销售及13家火锅店违规使用“大丰香油”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的新闻通气会,通报情况如下:

      一、谷丰香油坊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

    (一)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及处理情况刘磊,男,25岁,河南夏邑人,谷丰香油坊业主。大学毕业后跟随其父刘志峰从事香油加工、销售,曾因妨害公务罪被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刘志峰,男,45岁,河南夏邑人,刘磊之父。在成都从事香油加工、销售。刘月光,男,24岁,河南商丘人,刘磊表弟。高中毕业后到成都投靠刘磊、刘志峰,从事香油加工、销售。 3月17日,刘磊、刘志峰、刘月光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二)谷丰香油坊的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认定谷丰香油坊业主刘磊于2009年3月在金牛区工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销售预包装食用植物油。未取得加工食用油的资质。其事实主要是: 1、谷丰香油坊分别从成都郫县原野实业有限公司购进食用玉米油,从山东省滕州市润隆香料有限公司购进食用香精,以食用香精替代芝麻油,经数次勾兑、掺合,非法加工成以假充真的“芝麻香油”。 2、谷丰香油坊冒用“成都原野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伪造与加工地点不相符的厂址,以“大丰香油”名称进行销售。谷丰香油坊上述非法加工、销售“大丰香油”的行为构成“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以假充真”、“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和“伪造、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谷丰香油坊行政处罚。

      二、“大丰香油”不是“潲水油” 经公安、质监、工商部门现场搜查、勘验和对扣押的工具、原料等物品的仔细检查,均未发现与熬制“潲水油”有关的物品,走访现场附近群众也未有谷丰香油坊生产“潲水油”的反映。经审查涉案人员的加工制作程序,证据表明,可以排除谷丰香油坊生产销售“潲水油”的嫌疑,其不法行为定性为非法加工、销售食用油。

      三、对违规使用“大丰香油”的13家火锅店的调查处理情况

    (一)经查实,购买使用“大丰香油”的火锅店共计13家。分别是: ①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②邓毛肚火锅店; ③高新区忆香缘火锅店; ④川江号子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玉林店、长顺店; ⑤香天下餐饮有限公司; ⑥蓉鼎香餐饮有限公司; ⑦老庄火锅店; ⑧辣元素餐饮管理公司; ⑨成都张老山火锅店; ⑩巴蜀大宅门火锅店; ⑾蜀九香SM店; ⑿新蜀九香餐饮有限公司紫荆店; ⒀成都市圆满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社会上有些误传,在此予以澄清。

   (二)卫生部门对13家火锅店的行政处理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对13家违规购买、使用“大丰香油”的火锅店,予以行政处罚。四、我市工商、质监、卫生部门对有关监管人员失职、失察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目前,市食安委已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食用油专项整治,加大对食用油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安全隐患查处和整治,尤其是督促餐饮企业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食用油市场秩序。下一步,我们还将针对监管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现机制,确保食品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真正防范于未然。二是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dy}责任人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诚信守法经营。三是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食品安全隐患苗头。四是强化食品事件处置和问责制度,对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不及时和事件处置不当的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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