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张平和小伙伴在居住地附近的一家商店里各花了4元钱购买了一把塑料玩具xx,小伙伴还购买了一板塑料外壳内装火药的子弹。当天下午4点左右,一名邻居发现张平蹲在地上哭泣,玩具xx被扔在一边。张平说,他在玩xx时扣动扳机枪却没响,掉转枪口查看时枪又响了,自己的右眼被火药击伤。张平受伤后,其父母辗转多家医院为他进行xx。经天津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平右眼的损伤已构成10级伤残。张平的父母认为,商店向张平出售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标志、无产品合格证的玩具xx,造成张平受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商店老板何成起诉至法院。
大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平刚满6周岁,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对张平的受伤其父母应该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被告何成开办的商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经销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标识、无产品合格证,且能击发火药的玩具xx和子弹,并向不具备基本常识和认知能力的儿童出售,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事故6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何成赔偿张平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何成认为自己承担比例过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张平一家最终胜诉,但事故却给张平及家人留下了难以抹去的精神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