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吾尔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健康、居住及其他(四)_柯木uyghur_新浪博客

四、在京维吾尔族流动人群面临的其他人权和法律问题

 

(一)语言障碍

l         中国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y}百三十四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

l         事实状况

-在接受xx的时候:社群人员在京卫生部门、疾控等地,进行检测咨询或者抗病毒药、美沙酮转接等问题时,都会遇见语言障碍。由于语言障碍,使得很多人很多后续问题无法跟进。比如:社群较集中的几个美沙酮门诊,社群人士即是解决户籍限制问题可以进行转介,但却因语言交流困难,无法跟进后续问题、以及平日的活动、知识的获得等等,出现服务中断等问题。

-在儿童受教育的情况下:在维吾尔居民居住较多的社区没有相应的维吾尔语言学校。面临使用全汉语学习的障碍。

 

(二)办理护照、暂住证等证照时候的不便状况

l         中国的法律规定

2008年5月国办发〔2008〕33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在履行发放许可证书、开展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职责中,尤其是在车站、机场、码头、出入境等安全检查中,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不得有影响民族关系的言行,一经发现违法情况,要立即纠正,严肃查处。

l         事实状况

几乎所有该社区人士都没有办法办理暂住证,有些人遭到拒绝的原因:新疆人不予办理暂住证。并且还有一部分在京从事汽车、商品交易的生意人因没有暂住证,生意相关手续及证件都受到限制,遇到严重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 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暂住证,流动人口将不能租房,不能报考。甚至有可能会被罚款或者暂扣身份证。同时,在七五事件后,很多新疆籍公民在办理护照、办理工商执照等方面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

 

(三)宗教xx

l         法律规定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二十六条规定: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l         实施状况

据社群人士介绍:在劳教所、强制戒毒所等地方,应该考虑穆斯林饮食的照顾政策。具体来看,清真食品供应的标准不应只是有无猪肉,而应该建立专门的穆斯林餐饮场所。在关押期间的监管场所,应尊重少数民族的xx仪式,提供xx基本条件。

 

(四)就业

l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2008年5月国办发〔2008〕33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障民族平等的规定,在招收员工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

l         事实状况

-绝大多数的维吾尔群众在城市中找工作的时候都会被拒绝;

-很多从事个体工商的流动人口会被所在区域的城管或者公安等要求“不允许在该区域买东西”“到别的区去卖”等等。

 

(五)儿童受教育问题

l         中国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l         事实状况

在北京郊区某维族人聚居地社区,大约有10多个幼龄儿童,其中也有部分儿童达到入学年龄。但因为入学条件高、家长无法承担高额的费用,以及部分儿童因为“新疆人”的身份无法正常获得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六)重大活动前经常被排斥的事实

1.在08北京奥运之前,很多维吾尔人会被“便衣”监控;

2.在重大活动之前如果维吾尔人乘坐飞机,对其的安检会比其他民族群众要复杂;

3.在“重大活动”之前,社会工作志愿者到社群做工作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影响;

4.一些开展针对维吾尔人健康的社会组织的工作场所在“重大活动”之前经常有政府工作人员到工作场所了解情况;

5.据社群人员介绍,世博会即将到来,很多上海的维族群众被要求离开上海。

 

 

 

 

 

五、政策建议

 

(一)xx对维吾尔群众的污名化和政治恐惧

对维吾尔群众的污名化和歧视无益于民族和谐和社会稳定。然而,我们也清晰地发现,很多污名化和歧视除了根源于不良社会舆论外,更根源于公职部门对维吾尔群众在很多场合的过于“特殊化对待”,比如上文提到的:间接性的禁止居留、排斥就业以及“重大活动”前的排斥行动。因此,污名化的xx必须从公职部门开始,从公职部门开始树立民族平等的工作作风和社会风气。在此基础上xx针对维吾尔群众的政治恐惧,重新认识到社会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维吾尔群众在城市中生存和发展是社会多元和谐的真实写照。

与此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扶持少数民族民间组织的发展。为少数民族群众在本民族社群中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二)切实保障维吾尔群众的平等权利

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中国各民族公民广泛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诸如:各民族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都同样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劳动、休息和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等。

在维吾尔群众被严重边缘化的社会现实面前,要保障实质平等能够惠及每一个维吾尔同胞,就需要在政策和制度上能够保障对少数民族的扶持政策。切实地落实国家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方针政策。为此,须对国家各级处理民族事务的机关进行必要的工作评估并建立相关机制保证各级机关能够更为积极地落实国家的民族政策。

(三)促进媒体改造

为了有效促进媒体的客观公正报道,通过媒体xx社会舆论中对维吾尔群众的污名化和歧视,必须自上而下的实现媒体在此领域的改造。台湾人权促进会在谈到媒体改造问题时指出:新闻报导应该秉持客观、中立、专业的原则:不报导未经证实的消息。不使用具歧视性或情绪性的字眼。新闻报导不应商业化、广告化;不应沦为政治人物或政党的代言工具。

为了在有关维吾尔人的报道中实现这些目标,应该加强独立的媒体观察和媒体评估工作;政府应该支持学界对媒体的观察研究,提出xx媒体歧视的对策;在民族院校建立少数民族群体新闻研究的项目。编写媒体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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