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商行只从事印刷纸张、辅料等货物的批发、零售业务,没有印刷设备和从事印刷生产的能力,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今年,某市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商行为招揽生意,将其印刷纸张、辅料等商品销售给一些小印刷厂、经营中间人后,让他们先赊欠货款,等到小印刷厂、经营中间人进一步加工成产品,出售给第三方购货人;因小印刷厂、经营中间人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xx,许多第三方购货人又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xx,就由该商行为他们xx其销售给小印刷厂、经营中间人印刷纸张等商品金额范围之内的增值税专用xx(xx上的货物名称为印刷品)给第三方购货人;第三方购货人将货款直接使用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该商行,抵减他们原先赊欠的货款,不足或超出的货款,由该商行直接向小印刷厂、经营中间人收取,或者再出售印刷纸张、辅料等商品给他们。
该商行在为他人虚开xx增值税专用xx帐证处理中,记帐凭证上记录销售印刷纸张、辅料等商品收入,记帐凭证附件中则附有xx的增值税专用xx和出售印刷纸张、辅料等商品的相关原始资料,记帐凭证中所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所附的增值税专用xx的销项税额一致。并且该商行每月向当地税务部门纳税申报资料中,附件资料里都有为他人虚开xx增值税专用xx的销项税额和其他具体、详细的明细资料。
最终该市税务部门认定,该商行在2003年至2005年3月期间,为他人虚开xx398份增值税专用xx的违法事实,开出专用xxxx面金额114.71万元、销项税额计19.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0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作出了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款19.5万元、加收滞纳金4万余元和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处理,并移送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税务部门也对此商行所涉及的小印刷厂、经营中间人进行了立案检查,查补增值税款7.6万元、加收滞纳金和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处理。
其实,如果该商行一开始从税务筹划的长远利益出发,经营此项业务之前,采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方式进行详细周到的策划,不仅不会出现上述的涉税法律风险,还招揽了生意,进一步做大做强企业,甚至还会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其他小印刷厂、经营中间人更不会出现涉税违法问题。
一、销售给小印刷厂的筹划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dy}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又规定:“条例{dy}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依此规定,小印刷厂接受到了加工产品业务后,只需先与该商行协商妥当利益分配,将此项业务转让给商行。由商行与小印刷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提供主要的印刷纸张、辅料等原材料,委托其进行此项业务产品的印刷加工。完工后,由商行提货再发送给第三方购货人,由商行开具增值税专用xx给第三方购货人,及收回货款。
小印刷厂因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直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xx6%的增值税专用xx给商行,向商行收取其所应收的加工费或经营业务利益。这样,商行不仅不会承担虚开xxxx的涉税违法行为,还可享受抵扣加工费6%的进项税额,并增加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经营成本,降低所得税负担。同时,小印刷厂也不需要承担商行所提供的印刷纸张、辅料等货物这部分收入的税收负担,更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如上述案例中,该商行在2003年至2005年3月期间,为他人虚开xx398份增值税专用xx的价税合计134.21万元,其中商行提供的印刷纸张、辅料等原材料计93.947万元、小印刷厂提供的加工费及辅助性材料计40.263万元。该商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进行此项业务经营,有如下三个明显的效果:
㈠、增值税方面筹划前后的对比:1、小印刷厂前者应纳增值税134.21÷(1+6%)×6%=7.6万元,后者应纳增值税40.263÷(1+6%)×6%=2.28万元,两者差异税额5.32万元。同时,前者还要承担处以所偷税额50%至5倍以下的罚款,而后者没有任何涉税违法风险。2、商行前者应纳增值税额[134.21÷(1+17%)×17%]-[93.947÷(1+17%)×17%]=5.85万元,后者应纳增值税额5.85-2.28=3.57万元,两者差异税额2.28万元。同时,前者要承担涉税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而后者没有任何涉税违法风险。
㈡、企业所得税方面筹划前后的对比:1、小印刷厂前者应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为134.21÷(1+6%)=126.61万元,后者应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为40.263÷(1+6%)=37.983万元,两者应纳税收入差异数额88.627万元,并且前者还要承担涉税违法风险。2、商行前者应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为134.21÷(1+17%)=114.71万元,后者应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为93.947÷(1+17%)=80.30万元,两者差异数额34.41万元,同时前者要承担涉税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㈢、经过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筹划,明显规范了商行、小印刷厂和第三方购货人三者之间的财务核算和合法经营,也避免了第三方购货人因取得虚开xx增值税专用xx而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所造成的损失,为企业合法经营、良行循环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二、销售给经营中间人的筹划方案
只要将经营中间人聘任为商行的职工,与其签订雇佣合同,对其实行经营业务与工资相挂钩的考核办法,每月预发基本工资,年终按照经营业务效益进行结算。经营中间人再委托小印刷厂进行加工时,参照商行对销售给小印刷厂的筹划方案进行实际操作。此方案不仅能体现出上述三个明显的筹划方案效果外,还能将发放给经营中间人的工资在税法规定的数额内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更加有利于实际降低商行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当然,在实际具体操作上述税收筹划方案中,一定要谨慎细微,既要懂税法具体规定又要熟悉业务经营,不能出现丝毫差错,否则会得不偿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