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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替代厂房 苏州相城土地案三年无果 [转贴 2010-04-20 13:15:11]   
大楼替代厂房 苏州相城土地案三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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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新苏虞公路99号,王根元站在凌乱的工地前。这里曾是其公司所在地。

      王是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人公司")总经理。

      如今,他的厂房将被拔地而起的商住两用的"双子大楼"代替。围绕"双子大楼"所在地块的纠纷,已持续了将近三年。但到目前为止,王尚未得到一个合理说法。

      土地使用权被收回

      时光倒流到六年前。

      2000年,王根元决定扩大生产规模,投建丽人公司。当年2月1日,丽人公司与吴县市(2000年12月31日被撤销,并被拆分为吴中区、相城区)国土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取得该地块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

      随后,王根元盖好综合办公用房,2001年1月11日,丽人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3年年中,王根元被告知,丽人公司和临近的汕头市泰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峰公司")所在地块使用权要被收回,理由是建设"绿化景观工程"。

      王根元找到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希望能调换地块。但他的申请被拒绝,补偿问题也一直没有谈妥。

      2003年9月3日,江苏国众联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评估单位之一)对丽人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160多万元人民币。

      相城区建设局拆迁办胡主任则表示,根据该局聘请的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给丽人公司的补偿最多在800多万元,与国众联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的评估价相差甚大。

      双方僵持不下。2003年6月18日,相城区建设局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苏相建拆许字(2003)第4号],拆迁单位为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相城城建公司")。

      2003年9月12日,丽人公司被强行拆迁。

      2003年10月,王根元向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相城区建设局核发的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

      绿化?商用?

      丽人公司所在地块被拆迁后,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随即被划拨给相城城建公司。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获得丽人公司地块的相城城建公司,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苏州市工商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相城城建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31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分别为相城区交通局和相城区建设局,股权比例分别为:54%、46%。

      工商资料还显示,相城区建设局两位主要负责人还连续在相城城建公司还同时担任副董事长和经理一职。

      这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干部担任公司职务的,要辞去一头"的规定明显不符。

      2003年11月19日,王根元向相城区国土局的上级即苏州市国土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批复>,结果被驳回。

      苏州市国土局的理由是,该地块用于"绿化景观工程",属于政府可依法收回的"公共利益"范畴。

      但本报记者在相城区国土局2003年3月26日致泰峰公司的一份<函>中看到:根据相城区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区拟在贵公司地块上开发建造高层写字楼。

      在相城区国土局另一份至泰峰的文件中还表示:"待该土地上建设商住房后,区政府承诺以优惠价格提供相对于599.6万元的建筑面积"。

      而在苏州市国土局2003年12月份的<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中,也明确将上述争议地块列入了拍卖之列,土地用途赫然标明"商业金融业"用地。

      相城区建设局拆迁办胡主任认为,这是市里规划调整所致。

      不过,相城区建设局拆迁办胡主任告诉本报记者,目前他们已把上述两份评估报告书拿到市有关仲裁部门去仲裁,根据仲裁结果再协商补偿问题。"最近要出来。"他说。

      苏州当地多位地产界人士证实,目前,丽人公司所在地块的均价已攀升到每亩200万左右。这样算起来,丽人公司10多亩土地目前的市场价格已达到2000万元左右。

      三年诉讼

      在2003年11月份开始的庭审中,相城区建设局出具了一系列颇为蹊跷的证据。

      证据之一是苏州市相城区发展计划局于2002年9月22日作出的<关于205省道北接线西侧绿化景观工程项目的批复>。该文件表示,"同意由你公司负责在205省道北接线西侧建设绿化景观工程项目。"但该批复实际上是2002年底早已完工的另一绿化工程项目的批复。

      证据之二,是相城区建设局于2002年9月23日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该许可证批准的用地同属上述早已完工的绿化工程项目许可证。而且,上述两个文件的批准用地面积也明显不符。

      证据之三,是相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5月19日颁发的<关于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划拨土地的批复>中与"205省道北接线西侧绿化景观工程项目"有关批文内容不一致、前后审批文件相互矛盾、工程四至范围不清。

      2003年11月25日,相城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相城区建设局颁发的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

      王不服,上诉到苏州中院。苏州中院2004年3月26日作出的裁定,中止诉讼,理由是该拆迁许可证涉及相城区建设局2002年9月23日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效力认定问题。

      王仍不服,并把苏州市规划局以及相城城建公司告上法庭。但根据相城区法院2004年4月6日的判决王败诉。

      随后,王根元再次向苏州市中院申请再审。

      2006年4月份,苏州中院把该案交由相城区法院复查。2006年5月10日,相城区法院驳回王根元的再审申请。

      王再次被法院挡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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