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农机字[2010]162号
各市(州) 农委,县(市、区)农业(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及《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及《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我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和档案管理,提高全省农机安全监理内业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管理
(一)享受购机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年内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享受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购机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5年内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二)无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全的无籍拖拉机,除按正常程序办理外,还要经机主住所地村委会、乡级农机站、县级农机监理站逐级审核,填写《无原始凭证拖拉机注册登记审批表》(见附件1),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将审批表与售车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存入档案。
(三)无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全的联合收割机不得落籍。
二、档案管理
(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归档时间要在发牌、证后15日内完成。每份档案要按照国家标准A4纸尺寸,使用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打印,装订成册,填写或打印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解释:档案封皮上有目录的直接填写,没有的打印置于首页)。对所有档案中的复印件,必须由内勤经办人查验原件后,加盖经办人骑缝章。
(二)联合收割机牌照、行驶证编号与拖拉机牌照、行驶证编号的发牌机构代码、号段起止范围相同,其档案单独保管。
三、收费管理
(一)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当年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二)近年来,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减少涉农、涉企收费的相关文件,各地要遵照执行。
四、统计工作
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已经纳入法定的统计范围,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依法统计,及时、全面、准确的反映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机事故情况,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迟报等违法行为。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须将电子版发至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E-mail:。请各市(州)将本单位及所辖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统计人员名单、电话及邮箱(见附件2),于4月20日前报送至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联系人:周微;联系电话:0431-86805987。
附 件: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