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生效依据;法库县法院2004年刑事判决书,徐明杰摩托车交通肇事同伙;高志忱自己供词;
2003年10月26日晚,高志忱求徐明杰骑两辆摩托车,去大孤家子办事,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孤家子市场门前时,将前方同方向行人徐洋撞倒,肇事后,不管被害人死活,乘车人高志忱,将肇事摩托车推出现场100米,将徐明杰背走逃离事故现场;高志忱找台车,将徐明杰拉到自己家窝藏,第二天陪徐明杰去沈阳看伤;
高志忱供词;触犯两条刑法;
一,一百三十三条,第五条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陶醉当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者作xx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因延误了抢救的宝贵时机,致使身亡,年仅21岁,我{wy}的独生子;情节特别严重;
法库县公安局;在法律生效依据;铁证如山的事实;却始终包庇罪犯高志忱,七年已四抓四放;
法律生效依据;
法库县公安局2005年7月18日下达,对高志忱不予立案通知书;
沈阳市公安局2005年8月25日下达,对高志忱已立案侦查;
法库县公安局2007年10月22日发布,高志忱网上在逃通缉令;
认定,高志忱【窝藏包庇罪】;
认定,经调查,肇事后,高志忱将肇事人徐明杰背走,逃离事故现场(交通肇事逃逸共犯);
法库县公安局;在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却执法犯法;
法库县公安局自己发布,高志忱网上在逃通缉令; 法库县公安局又在看守所里非法放罪犯高志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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