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4)_秋意浓

2.1             紫外线

2.1.1采用自动或半自动焊接设备,加大劳动者与辐射源的距离。

2.1.2产生紫外线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不透明或半透明的挡板将该区域与其他施工区域分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区域,避免紫外线对其他人员的影响。

2.1.3电焊工必须佩戴专用的面罩、防护眼镜,以及有效的防护服和手套。

2.1.4高原作业时,使用玻璃或塑料护目镜、风镜,穿长裤长袖衣服。

2.2             电离辐射

2.2.1不选用放射性水平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建筑材料,尽可能避免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施工工艺。

2.2.2合理设置电离辐射工作场所,并尽可能安排在固定的房间或围墙内;综合采取时间防护、距离防护、位置防护和屏蔽防护等措施,使受照射的人数和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2.2.3按照GB18871的有关要求进行防护。将电离辐射工作场所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进行分区管理。在控制区的出入口或边界上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监督区边界上设置警戒绳、警灯、警铃和警告牌。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进行野外电离辐射作业时,应建立作业票制度,并尽可能安排在夜间进行。

2.2.4 进行电离辐射作业时,劳动者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并佩戴剂量报警仪。

2.2.5 电离辐射作业的劳动者经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2.6 施工企业应建立电离辐射防护责任制,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采取自主管理、委托管理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放射源的运输、保管、交接和保养维修制度,做好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登记工作。

2.2.7 隧道、地下工程施工场所存在氡及其子体危害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危害,应加强通风和防止内照射的个人防护措施。

2.2.8 工作场所的电离辐射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院标准。当劳动者受照射水平可能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时,应当进行放射作业危害评价,安排合适的工作时间和选择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2.3             高气压

2.3.1应采用避免高气压作业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如水下施工时采用管柱钻孔法替代潜涵作业,水上打桩替代沉箱作业等。

2.3.2水下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潜水作业制度工、减压规程和其他高气压施工安全操作规定。

2.4             高原作业和低气压

2.4.1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确定劳动定额和劳动强度。初入高原的劳动者在适应期内应当降低劳动强度,并视适应情况逐步调整劳动量。

2.4.2劳动者应注意保暖,预防呼吸道感染、xx、雪盲等。

2.4.3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凡有xxxx系统器质性疾病、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贫血、红细胞增多症等高原作业禁忌证的人员均不宜进入高原作业。

2.5             低温

2.5.1避免或减少采用低温作业或冷水作业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2.5.2低温作业应当采取自动化、机械化工艺技术,尽可能减少低温、冷水作业时间。

2.5.3尽可能避免使用振动工具。

2.5.4做好防寒保暖措施,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置取暖室、休息室等。劳动者应当配备防寒服(手套、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2.6             高处作业

2.6.1重视气象预警信息,当遇到大风、大雪、大雨、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2.6.2劳动者应进行严格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有高血压、恐高症、xx、晕厥史、梅尼埃病、心脏病及心电图明显异常(心律失常)、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2.6.3妇女禁忌从事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月经期间禁忌从事GB/T 36.8规定的第级(含级)以上的作业,怀孕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

2.7             生物因素

2.7.1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应当进行施工场所是否为疫源地、疫区、污染区的识别,尽可能避免在疫源地、疫区和污染区施工。

2.7.2劳动者进入 疫源地、疫区作业时,应当接种相应疫苗。

2.7.3在呼吸道传染病疫区、污染区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xx措施,劳动者应当配备防护口罩、防护面罩。

2.7.4在虫媒传染病疫区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杀灭或驱赶病媒措施,劳动者应当配备有效的防护服、防护帽,宿舍配备有效的防虫媒进入的门帘、窗纱和蚊帐等。

2.7.5在介水传染病疫区作业时,劳动者应当避免接触疫水作业,并配备有效的防护服、防护鞋和防护手套。

2.7.6在消化道传染病疫区作业时,采取“五管一灭一xx”措施(管传染源、管水、管食品、管粪便、管垃圾,消灭病媒,饮用水、工作场所和生活环境xx)。

2.7.7加强健康教育,使劳动者掌握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提高卫生防病知识。

2.7.8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配备必要的传染病防治人员。

3      应急救援

3.1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

3.2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3.3             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合理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急救药品、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照明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装备。

3.4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化学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施工现场(如接触酸、碱、有机溶剂、危险性物品的工作场所等),应设置自动检测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冲洗设备(沐浴器、洗眼器和洗手池)、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除为劳动者配备常规个人防护用品外,还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放置必需的防毒用具,以务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并设有专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应急撤离通道应保持通畅。

3.5             施工现场应配备受过专业训练的急救员,配备急救箱、担架、毯子和其他急救用品,急救箱内应有明了的使用说明,并由受过急救培训的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超过200人的施工工地应配备急救室。

3.6             应根据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对全体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培训,使劳动者掌握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理能力,避免盲目救治。

3.7             应与就近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援援助。

2      辅助设施

2.1             办公区、生活区与施工区域应当分开布置,并符合卫生学要求。

2.2             施工现场或附近应当设置清洁饮用水供应设施。

2.3             施工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营养和卫生要求的食品,并采取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

2.4             施工现场或附近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就餐场所、更衣室、浴室、厕所、盥洗设施,并保证这些设施牌完好状态。

2.5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置男女卫生间、盥洗设施,设置清洁饮用水、防暑降温、防蚊虫、防潮设施,禁止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

2.6             施工现场、辅助用室和宿舍应采用合适的照明器具,合理配置光源,提高照明质量,防止炫目、照度不均匀及频闪效应,并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维护。

2.7             生活用水、废弃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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